理论教育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概论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概论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外部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要有助于降低或不增加除了社会保障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系统的单位运行成本。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障义务,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个人有劳动和缴费的义务,也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一定的社会状况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提供了社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概论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在社会活动中,人们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平等的,所遵循的活动规则应该是一致的,人们之间贡献与报酬的比例关系应该是基本平衡的。[32]学术界对效率的看法比较一致,通常是指称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资源配置方式在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使至少另外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这种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效率优先于公平。把公平看做是机会公平的学者大多数会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起点公平是实现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二类,公平优先于效率。把公平看做结果公平的学者大多数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结果公平会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效率。第三类,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把公平看做是过程公平的学者大多数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要追求效率,但是要实现一定程度的过程公平,而这个过程公平会有助于实现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反过来会有助于提高效率。公平是一个具有价值判断的历史范畴,而效率是有客观标准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最终也是一个具有价值判断的历史范畴。

社会保障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为目标,因而需要秉持公平的理念和实施方式,但是这并不是否认效率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存在性,没有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持续的。因此,社会保障领域需要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应该坚持起点公平,基金管理应该实施过程公平,基金发放应该实施结果公平。社会保障运行的不同环节中效率主要体现在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两个方面。所谓内部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要实现成本尽可能小,也就是说实现单位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发放成本最小化。所谓外部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要有助于降低或不增加除了社会保障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系统的单位运行成本。这样一来,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可以下面六种方式实现结合:(1)基金筹集的起点公平和基金筹集的内部效率相结合;(2)基金筹集的起点公平和基金筹集的外部效率相结合;(3)基金管理的过程公平和基金管理的内部效率相结合;(4)基金管理的过程公平和基金管理的外部效率相结合;(5)基金发放的结果公平和基金发放的内部效率相结合;(6)基金发放的结果公平和基金发放的外部效率相结合。

总之,在社会保障中的公平和效率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简单地说是坚持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因为公平的含义是多重的。公平程度提高了,有助于提高效率,效率程度提高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平,二者相互促进。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权利指法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马克思主义科学价值观出发,认为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限和利益。义务则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是指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从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互为前提,互为条件。(www.daowen.com)

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障义务,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这并不是说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而是说如果有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那么就必须有其他人承担义务,就必然表明社会保障这项权利不能受到某些人的侵犯,这些人有义务避免侵犯社会保障权利。在社会保障领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存在着不履行义务的权利和无实质性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在个人层次上统一,只能在社会层次上统一。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当然他们也应当享受由于社会保障给其带来相应收益的权利。个人有劳动和缴费的义务,也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讲的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

(三)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中人人有份的那部分福利,比如公立学校、免费教育博物馆公共卫生、公共绿地、全民健身设施、社会服务等;所谓选择性福利是指社会保障中流向特定群体的福利,包括需要经过家计调查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户’制度,也包括不需要进行家计调查的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33]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社会保障总体设计应该在保障对象和覆盖范围方面坚持普遍性的原则,把凡是符合社会保障保障对象的人群均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尽可能不使任何一个应该受到社会保障的成员遗漏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保障项目、适用对象、保障标准等方面应该坚持选择性的原则,比如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应该是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存在困难的群体,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应该是老年人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内部不能以‘普遍性’或‘选择性’单一原则贯彻到底,而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为社会保障中,既有普遍性福利项目,比如社会福利,也有选择性福利项目,比如社会救助;即使在一个子项目内部也有普遍性福利和选择性福利的区别,有的应该遵循普遍性的原则,有的应该遵循选择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选择性原则怎样结合,各占多少比例,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也取决于这个国家以什么样的‘主义’作为指导思想。”[34]

(四)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体现在其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及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一定的社会状况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提供了社会基础。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在工业社会以前,社会保障项目主要以济贫事业为主,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二战之后,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部分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福利国家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离不开“钱”,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必须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这就要求社会保障支出应该保持在一个适度水平,既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也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工业社会以前,世界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薄弱,社会保障项目以济贫事业为主,社会保障项目和支出相对有限;进入工业社会后,工业革命使得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生产效率成倍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社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社会保障项目和参与主体的财政责任大大提高。二战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分水岭,社会福利全面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二战后各国迎来了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出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阶段,大大丰富了世界的物质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的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20世纪70年代末的石油危机引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也削弱了福利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使许多福利国家面临着“福利病”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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