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舟曲金石叙录》碑文内容概述及黑番四旗长限权利特殊性

《舟曲金石叙录》碑文内容概述及黑番四旗长限权利特殊性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弊章程碑》共计一千余字,碑文记述了刊立碑刻的缘由,碑文内容的主体即是革除土司陋规章程总共有十一条,涉及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陋规,是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以上便是碑文中所提到的对于长限的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从第三条到第八条,占整个碑文内容的三分之一,可见黑番四旗长限权利的特殊性及其弊病之深。[6]碑文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记录了与黑番四旗总管相关的内容。

《舟曲金石叙录》碑文内容概述及黑番四旗长限权利特殊性

《除弊章程碑》共计一千余字,碑文记述了刊立碑刻的缘由,碑文内容的主体即是革除土司陋规章程总共有十一条,涉及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陋规,是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其中有对藏族百姓钱款的征收、长限的权利与义务、总管的选拔及职责以及对于钱款利息等的规定。现从以下几个方面略作叙述。

对藏族百姓钱款的征收。以代巴旗为例,存在多征收官钱的情况,因此政府规定,黑番四旗仍按“旧例每户每年征收官钱二百文”“随征加收哈札钱,每户每年二十文,应仍其旧”。原来长限到黑番四旗的各旗征收钱粮,各旗供口食、马料的数额,以前都有规定,但是现在定了新的规矩,减轻百姓负担“今定口食照旧,马料减半,均照三十六碗斗平量”。对于藏族百姓缴纳官钱、哈札钱、口食、马料的时间,碑文也有明确记载“自长限到旗之日,统限二十日交齐”。在官钱收齐以后,百姓还需要支付一部分钱款“(长限)或由此旗往彼旗,或□旗回洮州,准由民间支骡一匹备送,或折钱二千”。针对“四旗番民有供应绳麻、蜂蜜、鲜花椒等土特产”之陋规,光绪二十年的时候,前任督宪杨即饬令出示革除,到“二十一年闰五月,杨土司亲往公坝发给阴山等旗,革除一切陋规”。以上种种,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藏族百姓的负担,可以起到缓解土司与土民之间的矛盾冲突的作用。

长限的权利与义务。对长限在旗征收钱粮的时间做出限定“长限收齐钱粮,限十日内起身,不得久住招事”;对所收的官钱的解运,又有了新的办法,出现了长限自行运送的情况“长限所收官钱,照向例由该旗运送西固。该营之□绎寨交钱□□,该长限自行运送洮州”。长限到旗后,由旗供给的物品有一定的标准“长限到旗,准照向例由旗供□伙食三天,羊、猪一□,此外不许扰累丝毫”。在向百姓征收土特产的陋规革除以后,如果遇到违反的情况,则严肃处理“有长限、总管等,倘再冒充私收,准指名禀究等语,毫不袒护手下之人”。长限到旗以后,严禁苛索钱物、民妇、牲畜等“长限到旗所需一切零物,应向民间平买平卖,如敢强取私要,准其指控。从前长限等,有硬要民间妇女、牲畜等事,尤应永远严禁”。以前百姓向院门投告诉讼时,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由长限负责收取,但是近年来长限随意收取,并且判案不公,以缴纳诉讼费的多少定输赢,从而引发藏族百姓的不满。现在制定新规:“今予明定限制,其索要事件,两造各有不是,审断平迄,两造各出讼费大钱一千;若审系一家无理,专归无理之人,出费两千,一切开销在内。寻常户婚因、债钿故,减一半。总管评讲词讼,照长限例,再减一半”。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办案的公正,还节省了百姓的开支。以上便是碑文中所提到的对于长限的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从第三条到第八条,占整个碑文内容的三分之一,可见黑番四旗长限权利的特殊性及其弊病之深。

总管的选拔及职责。一般来说,各旗的总管都是由地方选举,经土司圈定确认后,发“尕书”(藏汉两文的委任状)委任。[6]碑文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记录了与黑番四旗总管相关的内容。黑番四旗的总管,原先多良莠不齐,现尽行革退,重新选任,碑文中详细记载了黑番四旗总管的选拔标准:“另于各旗头目内,每旗公举四人(此案前后滋事有名之人,不许举充。)同赴洮州衙门,当堂拈阄,于四人选出二人给予木牌(木牌样式由洮州衙门酌定给发。)由本人领取,呈土司衙门查验,给照立案,回旗当差。”这一记录对于我们了解清末西北土司制度中总管如何产生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并且从中可以看出,此时黑番四旗总管的选拔有了地方政府的干预。总管在期满后,也有一套交接程序:“三年期满,于三个月前仍由旗另行公举,照章更换领照,旧总管届期将木牌交给新总管作为交接凭据。”此外,因黑番四旗远离卓尼,因此难免有长限或不法分子会投机取巧,因此,碑文中对于此类情形也做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倘再有长限□内买充及该番民自行派充者,一经查出或被告,严拿惩办。”这便是对于黑番四旗总管的选拔任用及其职责等的新要求。其次碑中还谈到有的总管借番妇改卖之事,肆意收取钱财,弊害极大,新规废除藏族妇女改卖所缴纳的罚服花粉钱,并且另有新规定“该总管遇有番妇改卖之事,只准照寻常诉讼,向受主取钱五百”,这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总管的地位高于头目,仅次于长限,是配合长限处理旗内事务的重要人员,加强这类人员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客观上也对稳定地方统治有一定的帮助。

对钱款生息等项的规定。附列的一条,主要涉及藏族百姓借贷钱款、长年(即长工)的雇佣等方面的内容。关于百姓借贷的钱款,谈到两部分内容,一是卜峪河藏民该欠四川回族何庭玉所放账债,由于所欠太多,百姓无力偿还,因此定下规章:“今立定章,无论新账旧账,各照常日原借之数,自光绪二十三年起,分作三年还本免利。”二是以前总管放出的账债,重利盘剥,每年换票,利上加利,导致贫民受累严重,针对此也立下新规:“今定立章程,其已经利过于本者,自光绪二十三年起照原借之数,分三年还本还利,其未到一□□利者,亦分三年本利清还,总不得过一本一利之数。”并且对以后借贷账债,有了一个比较公平的标准,即“再番民自□往来账债,银钱利息按月不得过三分,粮食利息按年不得过□五,均不准利上加利”。这对藏族百姓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最后还提到关于债户和债主的关系问题,按照旧规“假如二十岁之人借富户大钱十千,当长年至六七十岁,其债尚在,再令其子孙接当长年,比绝卖自身更为刻苛”,现在将此项陋规革除,实行新规“债项议利息,长年议身工”,从而达到“留贫民生路”的目的。

《恩垂万世碑》总计约六百字,碑文的内容为岷州州府为缓和土司与土民之间的矛盾而拟定的七条条规,其中明确写明汉藏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对土司衙门的管理、对汉藏百姓子弟的教育、对辖区内僧人及寺庙的管理等条款,并且明文规定土司不得于条款之外再有苛索。

汉族百姓的权利与义务。碑文记载:“汉、番每年应纳土司租粮、官钱,照旧遵行,不得加增。内(汉民每年应纳地租钱三百三十文,此外再无别项,亦无民夫)。”即仍按过去的旧规缴纳土司租粮、官钱,不允许土司随意加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汉番民人子弟,有愿读书者,其延师在于岷州,一律考试”,说明地方政府加强了对土司统治地区文化的重视,汉族百姓的子弟有愿意读书的,可以从岷州聘请教师,但是却一律要考试加以选拔,这一举措有利于社会进步。(www.daowen.com)

藏族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在缴纳土司租粮官钱时,一切照旧,“番民每年应纳地租钱三百六十文,内有长限钱十文”。藏族百姓的子弟有愿意读书的,也可以享受与汉族百姓子弟同等待遇,实际上是倡导藏族百姓子弟汉化。“番户每年应给土司养粮,长差口食,暨土司遇事承袭,向有旧规,仍如其初,不准多索。内(应纳养粮,每户春粮一升,秋粮一升;长差,口粮每旗小麦一斗,马料一斗,鸡一对,油一碗;土司承袭,每户帮钱二百文)”,这是对藏族百姓除缴纳土司租粮、官钱外,所需额外缴纳的钱物的规定。包括土司的养粮、长差的口食以及土司承袭时所需缴纳的钱款,仍是照旧规办事。

对于土司衙门的管理。“民间词讼,不愿在土司衙门呈诉者,准其赴州具控”“民间娶妻继子,于土司衙门花费领凭,各名目永远革除,不准再立糊(胡)捐糊(胡)派,以免需索。”土司衙门是土司设立的地方政权机构,土司衙门的最高长官——土司往往集政治军事、民政、司法于一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各项事务,并且收取当事人所缴纳的衙门钱。宕昌马土司的土司衙门在宕昌城南。此二条规定,充分说明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对于土司衙门司法权的限制与干预。当然,这样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比如:赴州具控,到州府里告官,是不需要缴纳衙门费的,可以省去一笔费用;如果状告长限、总管等土司的属下,在土司衙门判案时也许会出现袒护的情况,但是去州府告状,效果可能要公正一些。当然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在此不一一赘述。

对辖区内僧人及寺庙的管理。“武坪、八浚(楞)二寺庙僧人,原系阿(拉)卜楞所管,长限住杀子桥”“番地庙院,非向已修立者,永远不准新修,以免摊派。”加强对僧人和寺庙的管理,实际上也是限制土司权力的一种方式。马土司所统治的区域,仅宕昌境内就有40座左右的寺院,且所辖的今舟曲武坪、八楞一带,也有十余座寺院,武坪、八楞及附近的寺院,均为藏传佛教寺院,属于拉卜楞寺所管辖。条规规定,不得在藏族地区新修寺院,不仅仅是出于“以免摊派”的目的,更重要的原因应当还是制约土司制度下政权与教权的关系。

特别注意的是,在碑文最后提到“以上各条,永示为令,不准逾越”,这句话的警示作用还是比较强的。当然,这也是当时的行文范式

总之,上述两碑碑文所反映的内容,都是对土司及其属下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对于土司制度的约束与调整,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地方的统治,保证地方政府的权威,从而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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