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清代,各地便创建恤嫠会(也称恤嫠局或全节堂),用来收养或帮给贞女节妇及年迈的妇女,以保全其名节。如左宗棠就曾于同治十二年在陕西设置恤嫠局,再如舟曲周边的文县,也在同治十二年由邑令陶模筹款生息创建恤嫠局[16]。《善后条规之碑》中虽明确点名舟曲有恤嫠局或恤嫠会,但种种线索表明,舟曲当时的确是存在类似机构的。
舟曲《善后条规之碑》中所记载的对于嫠妇的抚恤标准与养济院的养济标准大致相同。碑文记:“嫠妇夫殁后,由董事查明,如真能守节,每名每月给钱六百文,不扣小建。”到重阳节前后,也会发给布衣钱“阳日给棉衣钱八百文”。但是在嫠妇死后,给予“给丧葬钱四串”,远远比孤贫笃疾的“给棺板钱两串”要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官府对于嫠妇的重视。
有两种情况,则停止嫠妇的帮给或不予帮给,“嫠妇帮给数年后,或子已成立,或续有亲戚资助,应将此款开除,另补一名”“妇女以贞静、为贵,如有自称守节,因董事会未肯帮给,辄董事喧嚷,或吸食鸦烟者,皆不准帮给”。说明当时,对于嫠妇帮给的评定及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还要考虑到对有限资源的节约。对于“吸食鸦片”“喧闹董事”之人,一律不给帮给,也说明对于妇女品德的重视以及良好的社会风尚的提倡。(www.daowen.com)
为妇女请旌,明清的方志中《人物部分》大多收录有众多的贞节烈女,作为宣传封建思想的有力证据。《善后条规之碑》即记载了为妇女请旌所需的条件。“请旌年例,本以三十岁以内,夫亡守节为合例。今照文县规条,其有三十余岁守节者,亦准帮给”“有真心守节,无须帮给者,亦采访注册,俟合例并为之请旌”“嫠妇有身故者,……合例者即为请旌”,舟曲历史上有没有守节妇女受到朝廷嘉奖,史籍阙载,但至少到了这一时期,官府开始加强对守节妇女的保障及重视,这对当地的社会习俗可能或多或少地起到了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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