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济院一般是由官方设立的,用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依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的机构。源于先秦时期的“民本思想”,从秦汉以后,历朝历代都设有类似功能的机构,但名称不一,后来逐渐完善,到明清时期走向正轨,基本县一级的地方都设有养济院。清朝的顺治、乾隆、嘉庆皇帝等皇帝还多次谕令各处设养济院,甚至清代的法律中也对“收养孤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0]甘肃因地处偏远,财政收入有限,因此在养济院的设置上落后于东部地区,不过在清代也有两个养济院建设的小高峰,一是乾嘉道三朝,再就是同光年间。咸同年间的陕甘回民大起义,导致社会危机不断加重,朝廷急切需要采取措施稳定统治秩序,安抚下层百姓,因此令各地积极采取(如设立养济院等诸如此类的)应急性救济措施,这一时期,包括舟曲在内的甘肃各地的养济院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
碑文中主要从四个方面记载舟曲养济院的情况。
1.养济院的位置,碑文称“城内修造养济院”,说明舟曲的养济院是设在城内的。在何地设置养济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各地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选址。一般是建在城内,有的建在祠庙旁,如泾阳县“养济院,在城隍庙西”[11];有的建在仓廒旁,如会宁县“养济院,北关廒前隙地”[12];再就是建在城外,如阶州“养济院,在西门外”[13]、岷州“养济院,在南城门外,靠城”[14]。建于城内,可以更好地加强管理,及时了解养济院内的情况,是存在诸多便利的。
2.养济院的收养对象,为“凡孤年六十以上,无亲属可依者,或年未六十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是符合当时《大清律例》的规定的。舟曲养济院的收养对象,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条:孤寡且年满六十,没有亲属等血缘关系依靠;虽年龄未满六十周岁,但是却身患重病,不能谋生者。这个群体处于社会底层,且生活贫困,因此是官府所考虑首先安置的。但是对于外乡来舟曲的孤贫者,不属于养济院的收养对象,需要遣返原籍(“若邻封孤贫乞丐,照例移送原籍,概不收养”),这不是地方保护主义,而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属于按规定办事,并且将他们送回原籍以后,当地的养济院等机构也会妥善安排他们。(www.daowen.com)
对于收养对象管理,先是“将年貌写入印薄,封给腰牌收养”,以便于查验和核对,遇有弄虚作假者,处理办法是“是明有亲属可依,董事等即将此名排除,另补一人”(则将此名排除,再重新补入一人),可见在收养对象的监督管理上还是比较科学且严格的。
3.养济院的收养名额,首先是按两百串生息的钱款来计算的。碑文中虽然没有记载明确的数额,但是应当符合条件的都允许入院,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碑文记载:“续有孤贫笃疾及嫠妇应养应恤者,董事等查明,预估明年应收利钱能养恤几名,即注薄呈官钤印,如明年利钱正能给一人而孤贫嫠妇各有二名,则当择其年尤老,节尤苦者帮给,其余候补。”这说明随着养济院生息钱款的增多,其收养的名额也随之而变化。
4.养济院的养济标准,全国各地虽养济标准不同,但养济项目大致相同,主要分口粮(银)和布衣(银)两种。口粮银,国家有明确规定,布衣银未做明确规定。据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甘肃省的养济标准为:“每名岁支米三石六斗,折银三两六钱,遇闰增加,小建扣除。”[15]以此作为参考,这是政府的规定,但是各地在实际执行情况中却有出入。舟曲养济院的养济标准主要是以银钱来发放,住院之人与未住院之人数额相同(“孤贫笃疾,应住院而未住院者,惟按月讬人来领月钱”“每月各给钱六百文,不扣小建”)。可知当时舟曲的养济标准为每人每年七千二百文,折银三两六钱,恰好是甘肃省所规定的标准,但是与规定不同的是“不扣小建”,遇天数少的年份,可稍微多领一点钱。“重阳日各给棉衣钱八百文”,这就是布衣钱,八百文,折银四钱,比每月所领的钱还多二百文,西北各地重阳过后天气转冷,此时分给棉衣钱,可以让养济院内的人员添置过冬衣物。碑文中又载:“如有身故者,给棺板钱两串,归巡役街差掩埋。”这一点在以往各地关于养济院的材料中未曾发现,可谓舟曲养济院的一大特色,对养济院的养济对象能善始善终,体现了官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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