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阳的碑文中详细记载了西固城洪武年间的原额田亩数,以及此次万历年间清丈田亩后的最新田亩数,并且规定了旧地与新地的折算标准以及官地、民地纳税标准,现将相关内容移录如下:
一清查的西固城吏目所下,洪武年间原额官地一十九亩二分五厘,民地九十四顷三十九亩八分,两项共地九十四顷五十九亩五厘。今次清丈过官民地实在三百九十一顷八十四亩三厘。奉例不许增地增粮,以贻民害。每新地四亩一分四厘二毫四丝九忽,折原额旧地一亩。官旧地每一亩均派该夏秋粮九升六合五抄。民旧地每一亩均派该夏秋粮六升八合四勺四抄五撮。俱折地算粮,恐民间之地无派,以致书手朦胧作弊,今径用新地三百九十一顷八十四亩三厘,小数均派,以便取计。每新地一亩,系官地,该夏秋粮二升三合一勺九抄;系民地,该夏秋粮一升六合五勺二抄二撮六圭。办粮者照此上纳,买卖者照此过割,永为遵守。
通过对这段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此次舟曲丈地均粮所取得的巨大成效。
首先,官地、民地的数额大幅增加。西固城吏目所下,洪武年间原额官地19.25亩,民地9439.8亩,原额官民地共计9459.05亩。经过丈量后,官民地共计39184.03亩,比洪武年间的原额增加29724.98亩,即比原额增加了三倍还要多,这一比例在北方实行过清丈田亩的州县中,是首屈一指的。有学者做过统计,全国的田亩数,在万历年间清丈以后,比弘治年间多出三百余万顷,几乎翻一番,而豫北诸县清丈后的田亩普遍比清丈前多出一到两倍。[9]当然,为何会多出这么多田亩呢,其中有一个原因,即把原来军屯的土地也算进去了,一下就增加了不少;此次清丈,把豪右们所隐匿的逃避赋税的田亩以及田存人亡的土地等也都准确地计算出来了。
其次,规定折地算粮的标准。因“奉例不许增地增粮,以贻民害”,因此舟曲地区实行折地算粮的办法,具体是“每新地四亩一分四厘二毫四丝九忽,折原额旧地一亩”,经过折算,新增加的官民田地共计7175.63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这样一来原额加上折算后的土地共计16634.68亩。以后的税粮标准即按此田亩数征收,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农户的外逃以及起事反抗情况的发生。[10]文中所提到的“分、厘、毫、丝、忽”均为田亩的计量单位。(www.daowen.com)
再次,公布新地的征税标准。“官旧地每一亩均派该夏秋粮九升六合五抄。民旧地每一亩均派该夏秋粮六升八合四勺四抄五撮”“每新地一亩,系官地,该夏秋粮二升三合一勺九抄;系民地,该夏秋粮一升六合五勺二抄二撮六圭”,这样一来,既能对豪强地主的额外掠夺起到限制,也可以使农民等免于苛残的徭役佥派而造成的倾家荡产或逃窜。当然,《明会典》中记载“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11]对于旧地来说,新的征税标准要比洪武初年的数额要多;而对于新地来说,是旧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户从事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最后,以公文的形式要求各方遵守规章。其实早在洪武年间,就曾明文法律规定:“(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着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12]但是因为西固地处偏远,政令在此地并未贯彻执行,故“因西固旧俗,置卖田地皆不过割”。而此次丈地均粮以后,官府给出规定:“办粮者照此上纳,买卖者照此过割,永为遵守”“中间以后有买卖者,赴官过割,即于原领田帖内开注明白,若有私买私卖,不遵题准事例,任情增减那(挪)移粮食者,依律治罪。”严令办粮者及田地买卖者按规定过割,违者将受到处罚,这实际上不仅起到法律警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加官府的收入。
此外,官府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度增加。这是碑文中所没有明确记载的,但是却有相关的史料可以佐证。据万历九年成书的《万历会计录》记载,万历六年舟曲所缴纳的税粮为“夏税麦三百石八斗七升五合二勺。农桑丝折绢五匹一丈二尺五寸。秋粮米三百七十二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马草四百六十五束一十斤一十二两”[13],这是舟曲实行丈地均粮前的田赋情况。丈地均粮以后的纳税数额见于万历版《阶州志》“四里民地原额并新增民屯地,共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九斗三升一合七勺。民屯草原额并新增共四千九百六十二束。农桑绢价银三两六钱四分五厘”[14]。仅以丈地均粮前后夏秋粮及马草的情况做一下对比,丈地均粮前,缴纳夏秋粮共计681.3272石,丈地均粮后,缴纳的税粮数额为3364.9317石,增加了近四番:而马草的缴纳数额也由之前的“四百六十五束一十斤一十二两”增加到“四千九百六十二束”,翻了近十番。当然我们还没有算农桑绢所纳额数增长了多少,保守一点说,丈地均粮前后,官府的财政收入至少是丈地均粮前的四倍[15],甚至还要多。这样一来,官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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