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立国后,赋役制度上的弊端日益显露,田亩的总数不断下降,国家赋税收入有所减少,因此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成为历史发展之必然趋势。
南方地区的赋役改革较早。宣德年间周忱在江南赋税繁重地区实行的赋税改革,成为明代赋役改革运动之先驱,此后各地实行的均田、均粮、均役的行为就是对周忱改革的借鉴和完善发展。嘉靖年间江南巡抚欧阳铎在苏州府进行的以“征一法”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之后,延续到隆庆、万历年间,江南一带先后实行“丈地均粮,官民一则”,到万历初年,江浙各府基本上实现了官民科则的均平,这为张居正后来在此地推行“一条鞭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所以现存的反映南方“一条鞭法”实行情况的资料很多。
北方的部分地区从隆庆六年到万历年间,在张居正执政期间,包括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地,也都实行了“一条鞭法”,这种制度的建立是与张居正的整顿吏治、锄抑豪强、编查户口、清丈田地等各种办法相配合而实行的。到了万历十五、六、七年,山西、陕西等偏远省份,以至甘、肃二卫,都相继普行条鞭。[2]虽然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但这只是开始时间,其具体施行则贯穿于整个明代中后期。不过因“一条鞭法”带有强烈的南方特色,有很多条件不符合北方的特点,因此,北方实行“一条鞭法”的时间不仅晚,范围也不太广泛,效果也不是太好。且现存资料中反映北方“一条鞭法”实行情况的史料较少。(www.daowen.com)
“丈地均粮,清丈田亩”是“一条鞭法”施行的基础,只有把此项工作做好,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计亩征银”“量地计丁”等各项工作,故“丈地均粮”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总体来说,因南北经济情形不同,“一条鞭法”便于南而不便于北。所以,“一条鞭法”在南方推行的范围比较广,施行起来也相对顺利,但在北方地区,却受到多方阻挠,困难较多,施行起来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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