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国务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国务院的报告应按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实施情况;(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www.daowen.com)
(三)推进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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