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即合同约定完成的最终成果,阶段性合同的标的是阶段性的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的主要形式,可以是产品项目、资料和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等。合同标的的详细说明应在合同文本附件中给出,内容应明确具体、措辞准确。
(2)数量和质量。合同中应按照有关的国家、军事招标即项目要求,明确约定数量、质量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3)项目进度和交付期限。项目的进度包括总进度、阶段进度和年度进度。交付期限即合同要求约定完成或交付最终成果的期限。
(4)交付方式和验收条件。合同中约定最终成果交付方式和地点,包装运输方式及交付中各方的责任。验收条件包括验收试验方式、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手段、最终成果交付状态等。
(5)合同价格、付款进度及支付结算方式。
(6)合同的违约责任和鼓励。
(7)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8)合同配套项目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合同中要约定为本项目配套的分系统、设备、资料项目和服务等内容及其承担的单位,并明确各单位应负的责任。
(9)密级和保密事项。国防项目合同应根据国防保密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相应的保密条款。
(10)其他条款。
2.项目合同的类型
(1)按承包方式划分,项目合同有以下类型:
●总承包合同。将整个项目委托某法人总承包所订立的合同。
●主承包合同。将项目的主体部分委托某法人承包所订立的合同。
●分承包合同。总承包或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项目进行分承包所订立的合同。
●单项承包合同。将项目的主体部分委托某法人主承包时,直接与另一法人为项目的分系统或配套设备所订立的合同。
(2)按承包范围划分,项目合同有以下类型:
●统包合同。也称为“交钥匙”合同或“一揽子”合同。是项目组织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承包范围为项目的全部工作。
●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与统包合同基本类似,但合同不包括试生产及生产准备。
●设计——采购合同。承包方只负责项目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由另外的承包商负责。
●单项合同。承包商只承包项目中的一项,如采购、设计等,大部分工作由项目组织协调控制。
(3)按定价方式划分,项目合同有以下类:
●固定价或总价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就是把各方面非常明确的产品的总价格固定下来。如果该产品不是各方面都很明确,则买主和卖主将会有风险。买主可能收不到希望的产品,或者卖主可能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才能提交该产品。固定价合同还可以增加激励措施,以便达到或超过预定的项目目标。
●单价合同。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按单位服务计算,因此该合同的总价值是为完成该项目所需工作量的函数。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就是向承包商支付(报销)项目的实际成本。成本一般分为直接费(项目直接开支的费用,例如项目人员的薪水)和间接费(由实施组织分摊到该项目上作为经营费用的费用,例如承包商行政人员的工资)。间接费在计算时一般都取直接费的某个百分比。成本加酬金合同经常包括某些激励措施,以便达到或超过某些预定的项目目标。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项目实际发生成本加上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项目总价金。在实践中有四种具体做法:
a.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可按下列计算:
C=Cd+Cd×P
式中:C为合同总价;Cd为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P为固定百分比。
从上式看,总价随着实际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对顾客(买主)不利,现在较少采用。
b.成本和固定酬金,项目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一个固定数目,可按下式计算:
C=Cd+F
式中:F为固定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比前一种方式进了一步,虽然还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的角度出发,承包商将会缩短项目周期。
c.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方式是预先商定项目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根据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的离差,酬金上下浮动,可按下式计算:
当Cd=Co则C=Cd+F
当Cd>Co则C=Cd+F-ΔF
当Cd<Co则C=Cd+F+ΔF
式中:Co为预期成本;
ΔF为酬金的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比,也可以是一个绝对数)。
d.目标成本加奖罚。这种承包方式与成本加浮动酬金基本相同,这种办法以项目的粗略估算成本作为目标成本,随着项目设计的逐步具体化,劳务数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计算酬金的比率,最后结算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关系确定计算公式,可按下式计算:
C=Cd+P1×Co+P2×(Co-Cd)
式中:Co为目标成本;Pl为基本酬金百分数;P2为奖罚百分数。
(4)计量估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以承包商提供的劳务数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价金的依据。
在项目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对诸如合同的类型、条件、成本、价金、日程安排是否优先考虑项目启动等问题;双方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合同的协商、准备至最后签约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完成,如果顾客(买方)需要工作马上开始,那么顾客可能提供一个初级建设性文件给承包商(卖方)。通过这一文件授权给承包商在取得其他制造商支持与服务的情况下决定工作是否先行开始,而合同的最终价格往往要在项目启动之后才能逐步确定。
3.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1)国防项目合同的履行
项目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严格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共同按照计划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要达到的各类预定的目标。
项目合同的履行有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两种形式。(www.daowen.com)
●实际履行。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即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实际履行已经成为我国合同法规的一个基本原则。采用该原则对项目合同的履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项目合同的标的物大都为指定物,因此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免除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用货币代偿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可能在经济上蒙受更大的损失或无法计算的间接损失。这一点在国防项目上尤其明显,所以,实际履行的正确含义只能是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当然,在贯彻以上原则时,还应从实际出发。在某些情况下,过于强调实际履行,不仅在客观上不可能,而且还会给对方和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样,应当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适当履行。项目合同的适当履行,即当事人按照法律和项目合同规定的标的按质、按量地履行。义务人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做出具体规定以便按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按规定验收。
(2)国防项目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合同鼓励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和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便成为空话。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一般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属于双方违约的,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国防项目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规定期限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金、赔偿金不得计入国防科研费用。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时,可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执行。
在国防项目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认定,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在国防项目中做出开创性贡献、突破技术难点卓有成效、研制项目重要性能招标优于合同约定或经过精心组织提前并优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具体办法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4.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1)国防项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国防项目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合同部分、全部不可能或不必要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或军队的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双方协商同意,经合同审批部门认可,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及军队有关计划的执行。
●由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审批的合同应首先征得审批部门认可。对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达成关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协议或上级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报合同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合同原备案部门备案。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及合同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将经审批生效的合同擅自转让其他单位。
当事人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与有关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单项承包单位协商一致,解决所引起的相关的合同问题,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约定及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国防项目合同的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通常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理解不一致,最终导致对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的后果和责任的分担产生争议。国防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主管部门组织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上级有关单位进行调解。
如果合同纠纷协商和调解不成,当事人则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当事人应继续采取措施履行合同,尽量减少由于合同纠纷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收尾
项目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收尾就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对照进行验收、核实,并且进行移交、付款等工作,以及解决未尽事项、关闭合同的过程。
(1)核实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地址。合同应明确当事人,指明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是对标的的量化描述,以便计算价格或酬金。
●质量。质量是标的物内在的特殊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不同标的物之间差异的具体特征。
●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获得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价格。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酬金的期限,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据。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地方,通常需要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经济或其他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仲裁或者诉讼。
当项目的合同执行完成,要对照以上的条款核实合同的执行情况,逐项检查这些条款的落实情况,检查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是否得到有效的实现,以及付款、培训等后期工作是否完成。
(2)项目移交评审
项目移交评审就是项目小组在将项目的产品、服务或管理过程移交给最终用户之前对项目的范围、项目交付结果的技术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移交给客户时能满足其要求,同时对移交后的服务,如培训、担保等方面的安排与确认;另一方面,项目的接受方也要对已完成的工作结果重新、全面地进行审核,检查、落实项目计划范围内的各项活动是否已经完成、完成的结果怎样、项目交付结果是否有效并且令人满意等。
在进行移交之前,项目小组应将有关文件,如项目计划书、技术规范、图纸、变更申请书、测试报告等准备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来验收和审查。为了核实项目活动是否按要求完成、完成的结果如何,接受方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测量、实验等活动,项目小组应为这些验证活动进行相应的协作。移交阶段具体要做的事情如下:
●对项目交付结果进行测试,邀请项目团队关键成员和客户参加。
●进行必要的实验以验证项目交付结果是否满足客户要求。
●设计并实验培训方法,以满足客户了解和掌握项目结果的需要。
●安排后续支持服务工作,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签字移交。
项目移交审核结束后,项目经理和客户的代表应在事先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表示项目接受方正式认可且验收了项目的全部或阶段性成果。有时,项目的认可和验收还会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了,客户会在验收文件上签字,这份验收文件会添加一些附加条件,即“在以后一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如出现问题,仍然需要安装人员来解决”的内容。
如果项目需要提前结束,则需要客户查明哪些工作已经完成,完成到什么程度,并将核查的结果记录在案,形成书面文件,并且需要接受方在文件上签字,表示对项目阶段性工作的认可和验收,便于项目日后继续进行时参考。
(3)合同文件归档
当合同期满并且对合同的执行结果进行了验收与确认后,还要将合同的正、副文本以及补充协议、备忘录、更改记录等文件进行整理、编号、存档,一方面为合同后期的服务、担保等活动保留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将来的项目执行时需要寻找分承包商、定价、合同谈判、执行、验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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