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纳入地下管廊规定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纳入地下管廊规定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分年度建设计划及用地控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时,要根据经营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预留空间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纳入地下管廊规定

为避免重复建设、便于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供气,在同一经营区域内的燃气供气管网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供气管网系统不宜重叠、交叉。

管道燃气经营区域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获得的,集中提供管道燃气服务的城市、建制镇、乡村和开发区等经营范围,一般以图纸和坐标等方式明确界定区域边界。管道燃气经营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燃气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要求,在《燃气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当地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经营区域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

(1)管网系统压力级制,近期燃气管网新建和改建以及进入地下管廊的计划;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管网走向;(2)近期管网主干线总长度、管径、管材、防腐措施,输配设施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措施;(3)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抢险维修中心、燃气用户服务中心的规模、布点;(4)燃气调峰设施、应急储备设施的用地规模、布点规划、建设计划;(5)燃气运营调度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管网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等)的建设。

(二)加气站、加注站项目建设

(1)加气站、加注站的建设原则、项目类型;(2)根据市场容量及交通运输条件,综合确定加气站、加注站规模及数量,对站点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3)加气站、加注站的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措施。(www.daowen.com)

(三)对既有设施(管网)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管网)提出相应的调整措施和方案(主要针对既有输配系统的管网及其压力级制、储配设施、危旧管道、加气站、各级调压站等)。

(四)分年度建设计划及用地控制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时,要根据经营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预留空间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它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铺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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