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地域范围。在《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上,界定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在这个地域内,从事燃气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适用于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规划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对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燃气事业发展方向、规模及其步骤、措施的预测、部署和安排,这对于燃气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调整性。燃气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燃气发展部分、燃气专业规划和燃气实施规划。《条例》针对燃气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执行。
燃气建设是指燃气生产、输配、储存等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工业和民用建筑相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既有普通建筑工程的共性,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燃气设施建设又有其专业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标准,本《条例》针对其特殊要求,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从事燃气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燃气管理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能,对燃气行业实施的监督管理。燃气管理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燃气管理工作,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www.daowen.com)
燃气经营是指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的生产、输配、供应和服务的行为。燃气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燃气事业发展的水平和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切身利益。因此,《条例》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全省实际情况,对燃气经营行为,包括对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以及燃气安全,燃气经营者的经营与服务等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适用于从事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人工煤气生产厂、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气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烘烤器具、燃气干衣机等器具。
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优劣,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与使用地气源相适配,不仅直接影响燃气生产、供应能否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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