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表征理论的创立者莫斯科维奇(1988)不提倡对社会表征下定义,他(1963)对社会表征的理解是:社会表征是基于行动和交流的目的,社会大众对社会性客体的一种集体阐述的结果,是社会群体成员对某一主题的共享的知识体系,相当于平常所说的“常识”。
一般来说,当群体认同受到威胁时,以及当新异事物开始破坏社会规则时,社会表征过程就开始了[3]。莫斯科维奇(1973)曾指出,社会表征是“一种价值观、观点和实践的系统,有双重功能:一是建立一种规则,从而帮助个体适应自然和社会世界,并掌握这种规则;二是通过提供一种社会交往的符号,这种符号用来清晰地命名及分类他们的世界以及他们个体及群体历史的各个方面,这有助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的发生”。
而Wagner(1999)提出社会表征是思想和感觉的总体,借由日常语言和行动者的外显行为表达出来,从而为社会群体确立某种对象。它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在日常语言和行动中所共同建构的一种集体现象。
Martin和George(1999)认为社会表征可以表示为以下三个元素之间的关系,表征的主体或载体(subject),表征的客体指一种具体的事物或一个抽象的概念(object),社会群体的某个项目或实际的场景,在这其中社会表征才有意义,三者构成相互支持的系统,而这其中项目调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他们还认为社会表征有三方面的定义特征,第一,他们在一定的信息系统中形成;第二,他们有结构化的内容从而服务于信息系统及其参与者不同的功能;第三,他们包含在不同的模式(习惯行为、个体认知、非正式交流、正式交流)和媒介(肢体动作、语言、视觉图像以及非语言声音等)之中。也就是说,主体对客体的表征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有效,离开社会群体的信息交流谈不上社会表征,只能是个体认知。主体对客体的社会表征,通过四种媒介表达出来。研究者可以通过这些媒介来研究社会表征,语言是这其中使用得最多的。(www.daowen.com)
从以上几类典型的社会表征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现实是社会表征的对象,群体的社会表征建构着社会现实,所谓的社会现实正是社会表征的现实,没有独立的、客观的社会现实。社会表征具有集体的性质,而这正是社会表征区分于认知的关键所在,社会表征由集体成员所共享。社会表征是知识和观念传播的结果。社会表征产生于社会交往、社会冲突以及社会争论之中。
社会表征是一系列相互作用的观念和形象的网络系统,这些观念和形象是随时间和空间不停变化的,而这种变化过程则是由社会交往的复杂度和速度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交往媒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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