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专制主义”是西方中心论对中华文明的恶毒中伤。
黑格尔说:在中国只有专制君主一人是自由的,即:“东方人不晓得‘精神’……是自由的……所以他们不自由。他们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29]黑格尔以狭隘的地域观与上帝观以及反自然的劣根思维,来推演“历史哲学”,贬低中华文明及其政治,从而在哲学上打造“西方中心论”。
与黑格尔正相反,梁启超认为中国皇帝是天下最不自由的人,他说:
立而为君,则有记过之史,彻膳之宰,进膳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瞽史诵诗,工诵箴谏,大夫进谋,士传民语;设为种种限制机关,使之不得自恣。盖遵吾先圣之教,则天下之最不能自由者,莫君主若也。犹惧其未足,复利用古代迷信之心理,谓一切灾异番应在人主之一身,而告之以恐惧修省。及其殂落,则称天而谥,动以名誉,名曰幽厉,百世莫改。[30]
除了极少数开国皇帝、大有为之君主或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暴君之外,绝大多数者乃如梁启超所言,是“最不自由”的;当然也有消极反抗的(昏君)——“从此君王不早朝”,例如明神宗二十余年不上朝。另一方面,皇帝及皇家多是尽量按照礼乐(道德和艺术)之高标准,来反求诸己,自律而戒亲。例如宋太宗《敦劝皇属》云:
朕即位十三年矣,外绝游观之乐,内却声色之娱。汝等生于富贵,长自深宫,夫帝子亲王先须克己。每着一衣,则悯蚕妇;每餐一食,则念耕夫。……朕每亲临庶政,岂敢惮于焦劳,你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长……以保终吉。先贤有言:“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不可不察也。
钱穆指出:“凡属皇室戚属,亦得封王封侯,然仅止于衣租食税,而不参预政府之实际政事。武臣得军功,亦仅酬以爵位与勋级,不复有官职。”[31]进而,唐君毅从传统文化(儒家道统)的角度,说明中国皇帝受限制,而并非“至高无上”,他说:
大学之礼,为师者虽诏于天子,无北面。君之地位,在家庭中则位逊于尸与父母。父母即家君,故易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在教育文化中,君之位逊于师与圣贤。至于在宇宙中,君之位逊于天地,君须礼天,更无论矣。故中国文化中,对君虽未能自政权上,与以确定之限制,而表之于成文宪法中;而在整个社会文化意识中,则君所受之限制仍甚明。师与圣贤,尤代表中国社会文化中之至尊。[32]
透视唐宋两朝中央政府之运作,可以具体说明皇权之有限性。对此钱穆说:(www.daowen.com)
唐代是先由宰相在政事堂拟定诏稿,用书面送皇帝用印,皇帝所有的只是一种同意权。宋代则由宰相开具意见,当面先呈请皇帝意旨,再退下正式起草,因此皇帝在颁布诏敕上,事前获得了更大的发言权。但这并不是说宋代皇帝便可独裁专制。当时皇帝要立一个后妃,被宰相李沆把诏书烧了。皇帝不根据宰相劄子即建议书,由内降出命令,被宰相杜衍退还了。这些故事,在宋代并不止少数的几次。直到蔡京当宰相,他才开始“奉行御笔”,这是说,宰相只为皇帝副署,不再自己出主意。这是中国史上典型的权臣与奸相,但他只是不尽宰相之职。从外面说,他把宰相的出命权自己放弃。从内里说,他把一切责任推卸到皇帝身上去。但我们仍不能说,在当时法理上宰相无权。因为皇帝的命令,依然须由蔡京盖上宰相印始得行下。
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说,政府一切命令宰相可以全权做主。在唐代,凡遇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属官中书舍人各拟意见,称为五花判事。再由中书令即宰相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经门下省,由其属宫给事中一番覆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因此必得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那道诏书才算合法。故唐代诏令,都经中书、门下两省联席会议决定。宋代大体情形也差不多。[33]
西方学者认为,科举制度对于君主权力是另一个限制,并且保证了政治的公平与全民性,即:
它使得教育及博大精深的文化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并培养出一批好的官员队伍。这种制度往往还能起到限制皇权的作用。如果没有竞争性的考试,那些较重要的权力机关也许会被世袭贵族霸占,低级的政府职位有可能归帝王的宠臣所有。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方法阻止了按照特权阶层的意愿来立法的倾向。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自全社会的各个阶层。[34]
法国汉学家谢和耐有力地驳斥“东方专制主义”之邪说,他指出:
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是专制的政府:“那里无法无天,个人独断专行。”但这个定义不如用于我们(西方)古代的君主制,而不宜用于康熙的帝国。事实上,众所周知,中国帝王的权力受到官吏即“曼达林”维护传统礼法的限制。利玛窦在1609年撰写了耶稣会士最初在华传教的回忆录……强调中国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帝王几乎不能自己决定任何大事,以及他的私产和公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用于皇宫和王室的费用不同于用于政府机构的费用……
利玛窦说:虽然由大臣制定的法规都必须经皇帝在呈交给他的奏折上,加以书面批准;但如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我已做过彻底的调查研究,可以肯定下述情况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皇帝无权封任何人的官或增加对任何人的赐钱,或增大其权力;除非根据某个大臣提出的要求这样做,而这个人如不根据古俗或法律,就不能决定任何事。然而……皇帝凭自己的权威……对他家族有关的人进行赏赐,这种情况是常常发生的……但这笔赏赐不能列为公家赠款,皇帝所做的这类赠礼也由他个人财产中出,而不能从公款中提取。
从这段文字还可以看出两个不同的特点:一方面,不同部门间工作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在行政中,法律、规章和习俗起着突出的作用。因此,不同于称作专制主义的独断独行,它对君主专断和任意恩赐起到相当的制约作用。……遵守传统和典章,是有力的制约力量,肯定比立宪机构更有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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