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员国层面来看,欧盟各成员国是社会政策的关键决定者。在欧盟社会政策的制定中,成员国仍然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直到现在,许多社会政策内容仍然需要成员国全体一致认可才能通过。另外,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欧盟社会政策的形成源于各成员国在社会领域的主权让渡,而且它的实施也首先是将联盟层面的条约、指令等成功移植到成员国内部法律中,继而才能形成具体的社会行动,因此,成员国显然是影响欧盟社会政策的核心变量。没有成员国的积极推动,就不可能有欧盟社会政策的稳步发展。
但是在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问题上,成员国的态度最初都是非常谨慎的,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政策从传统意义上讲一直属于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任何超国家实体都从未涉足过这些领域;另一方面,各成员国也不愿意让欧盟过多影响其内部事务。因此,在欧盟社会政策发展之初,各成员国在欧盟社会政策领域的主权让渡程度仍然很低,成员国政府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它们甚至可以控制共同体社会政策发展的范围与程度。但是随着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成员国掌控全局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这其中既有欧盟自身能力完善和扩展的原因,也有欧洲利益集团的发展壮大对主权国家施加压力的影响。[10]因此,各成员国在发展欧盟社会政策的问题上也逐渐变得积极,它们开始主动要求加强在社会领域的合作,英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尤其具有代表性。起初,英国政府在欧盟社会政策问题上采取“选择退出”的立场,导致欧盟社会政策在1992年未能正式纳入联盟条约中,这对英国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但是在1997年,英国改变了原来的立场,从而使欧盟社会政策最终纳入《阿约》,获得了完全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到,成员国在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成员国的立场和态度决定着它的发展速度和程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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