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欧盟各成员国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举行欧盟首脑会议,并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以下简称《阿约》)。《阿约》对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心问题是如何使欧盟更加贴近其公民。从政策内容上来讲,第一,《阿约》将与欧盟公民相联系的公民权及其保护的条款置于重要的地位,条约第一部分主要关注欧洲公民权与其保护等内容,这充分说明欧盟更加注重民众的意愿,也更加尊重他们的权利。第二,《阿约》扩展了与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政策领域,如社会、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卫生等之前未受到特别关注的领域。第三,《阿约》进一步提升并充实了欧盟的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劳资对话、工人培训等,实现了欧盟社会政策从“生存型”到“发展型”的转变。第四,《阿约》确立了就业政策的中心位置,并将“高度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写进条约,另外还增加了关于就业问题的新章节(如条约Title VIII,第125~130条),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共同体就业政策框架以及机构(欧盟就业委员会),并提供了用以启动欧盟就业战略的法律依据。第五,《阿约》扩大了欧盟理事会中“有效多数”决策的范围,并对“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作了部分的简化。这种变化使得欧盟在决策权方面的权力与以前相比有了相对的扩大,从而避免了由于某一成员国的反对而导致许多推进一体化的有力措施无法施行的状况。与此同时,欧盟决策权的扩大对制定统一的社会政策也大有裨益。[25]但从欧盟社会政策的法律基础来讲,《阿约》的意义显得更为突出:首先,英国放弃了它的“选择退出”(Opt Out)立场,从而使1992年的《社会协定》从附件正式进入联盟条约中,欧盟社会政策因此获得了完全法律地位,这是它诞生以来不断追求的目标。其次,《阿约》将“开放式协调方法”确立为主要的政策实施方式。总而言之,《阿约》在推动欧盟社会政策的整合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根本上提升了欧盟社会政策的地位,从此使欧盟社会政策进入系统化发展阶段。
《阿约》之后的“卢森堡进程”是对《阿约》中提出的就业政策的细化,从实质上推进了欧盟就业战略的实施,并且提出将“提高就业能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和工人的适应能力以及促进男女机会均等”作为欧盟就业战略的四大支柱。[26]
随后1998—2000年的社会行动计划,仍然强调社会维度对于应对世纪之交的社会挑战的重要作用。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目标是对基于社会政策在20世纪末以及更长远的未来的积极作用的确认,即“在一个积极的、包容的、健康的社会中,社会政策能够很好地提升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标准,这样的社会鼓励就业,拥有好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机会”[27]。因此,着力推动社会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显得非常必要。第一,经济与货币联盟为社会政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的老龄化等问题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影响日益明显,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在成员国之间协调就业和保障政策也是必然选择。第三,随着欧盟东扩逐渐提上日程,人们开始讨论社会政策在促进申请入盟的候选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同时也对即将入盟的国家将如何发展它们的社会保障系统来适应欧盟的要求表示疑虑。[28]另外,这个行动计划也是经济和社会真正实现平等发展的起点。[29]
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峰会制定了“里斯本战略”(Lisbon Strategy),该战略提出要将欧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竞争力与充满活力的知识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更多更好的就业以及更大的社会聚合”。[30]它被认为是欧盟进入21世纪后在就业政策领域提出的第一个宏伟目标。与此同时,2000年的《社会政策议程》(Social Policy Agenda)也把实现“欧洲社会模式”(European Social Model)的现代化、做好欧盟东扩前的准备,尤其是将保障中东欧的准成员国在社会体制、社会政策方面与欧盟的顺利接轨作为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欧洲社会模式本质上强调经济政策、就业政策和社会政策三项政策之间积极、充满活力的互动,并力图实现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平等。虽然这只是从原则上作了规定,而且社会政策和就业政策也并不是特指欧盟层面的政策,但是这种认识的变化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在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后,欧盟社会政策继续发展,欧盟也努力在具体领域中建立更为细化的社会行动框架。这一阶段,欧盟主要的社会行动框架包括:2001—2005年的性别平等框架战略、2001—2006年的反歧视行动计划、2003年的欧洲残疾人年、2002—2006年的反社会排斥共同体行动计划等。
此后,2004年《欧盟宪法条约》(Treaty of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赋予并奠定了欧盟社会政策完善的宪法基础。首先,条约进一步明确并充实了共同体社会目标的基本内涵,强调“应与社会排斥和歧视作斗争,推进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男女平等、代际团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其次,条约还第一次明确界定了联盟的“社会权能”(social competences),为欧盟社会政策的未来发展划定了清晰的范围。这些内容在条约的正文条款中都有所体现,比如:第12条规定,在联盟有权利作出规定的领域中,各成员国可以“协调其经济与就业政策”;第14条规定欧盟社会政策为联盟及各成员国“共享权能”(shared competences)的领域;第15条规定,联盟将“采取措施确保成员国就业政策的协调”。再次,条约还开辟专门章节设立了《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将《社会宪章》的内容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使欧盟社会政策在法理上具备了坚实的基础。[31]虽然《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并没有真正赋予欧盟公民任何新的权利,但欧盟仍可以借助一部载有共同权利的法典来确认“欧洲公民”的身份,并提升欧洲公民的认同,从而拉近欧盟与各成员国人民之间的距离。
遗憾的是,法国、荷兰于2005年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经过各方努力以及两年多的反思之后,欧盟最终通过了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简化的《里斯本条约》很大程度上拓展了欧盟的活动领域,不仅将“社会政策”、“欧洲社会基金”、“教育、职业培训、青年”等分别独立成编;同时在社会规制领域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决策范围。但简化的《里斯本条约》在社会再分配领域,尤其在税收、社会保障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然采取一致通过原则。另外,条约规定从2014年11月起,有效多数必须包括双重多数,即有关决议必须获得并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以及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32]最后,简化的《里斯本条约》还扩大了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并提高了理事会的决策透明度和普通民众的参与程度,从而减少“民主赤字”问题对欧盟的不利影响。该条约对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目标、公民社会权利等问题的系统规定增强了欧盟的合法性。[33]总之,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社会政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实现了自身发展的一次次突破,而这种发展也反过来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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