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86-1991年欧盟小步发展阶段

1986-1991年欧盟小步发展阶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的发展成果集中体现在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中。虽然适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政策范围非常有限,但是这种变化对于推动共同体社会政策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此外,《罗马条约》第118B条进一步强调了共同体层面的社会对话的重要性。1988年,德洛尔提出要复兴社会政策,他提倡建立一个最小化的保障社会权利的平台,用以推动1992年单一市场的形成,在行动上回应了比利时总理的构想。

1986-1991年欧盟小步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在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德洛尔的积极推动下,共同体社会政策开始逐步摆脱之前的困境,实现新的突破。新的发展成果集中体现在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中。该文件在促进将共同体社会政策纳入法律框架方面并没有十分明显的进展,也没有在政策内容上实现进一步的扩展,但是它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引入社会政策的决策程序。《单一欧洲文件》要求在《罗马条约》118条中增加A、B两个子条款,第118A条强调了工作环境、工人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并将该领域纳入“有效多数”决策程序,并在《罗马条约》第100条中指出:将建立欧盟内部统一市场为目标的政策内容纳入“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他的内容如人员自由流动、工人基本权利等仍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虽然适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政策范围非常有限,但是这种变化对于推动共同体社会政策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该领域的决策效率,促进整个政策过程的推进;第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共同体规模进一步扩大,成员国达12个,全体一致的决策方式已经很难使社会政策顺利推行,因此“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引入不失为一种更现实、更具可操作性的选择。另外,《单一欧洲文件》在引入“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同时,还引入了一个新的合作程序,设定了政策通过的时间限制,并通过了扩大欧洲议会权利的法案。此外,《罗马条约》第118B条进一步强调了共同体层面的社会对话的重要性。130B条还提出要通过社会基金、结构基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等加强经济、社会的融合。

虽然《单一欧洲文件》在欧盟社会政策方面并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共同体在该领域的权能也没有任何新的扩展,许多内容也都是20世纪70年代已经提出的问题,但是它在决策程序上的进步足以使它在欧盟社会政策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

20世纪80年代,除了《单一欧洲文件》外,另外一个突破是人们逐渐认识到共同体社会政策的发展将更有利于工人权利的实现。正如时任比利时首相维尔弗里德·马尔滕斯(Wilfried Martens)所言:“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基本权利平台,能够给劳资双方提供稳定的、能够协商的共同基础,从而保证建立一个拥有真正社会维度的内部市场。”1988年,德洛尔提出要复兴社会政策,他提倡建立一个最小化的保障社会权利的平台,用以推动1992年单一市场的形成,在行动上回应了比利时总理的构想。他说:“这些纲领可以经劳资双方讨论,并最终纳入共同体法律,它将作为社会对话和加强社会融合的一个基础。”[17]因此,1989年12月9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部长理事会上通过了《欧共体劳工基本社会权利宪章》(The 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 of Workers)。该宪章是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社会宪章》的基础上提出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对工人的12项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个人有在欧盟任何成员国选择工作的权利,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有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自由结社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男女有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工人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有在工作场所中享受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未成年人有受保护的权利,有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有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同时,在前言中进一步阐明了“一体化的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实现它们之间的均衡发展”,并将前期的社会政策发展目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使其发展渐趋系统化。

但是,成员国在共同体是否应该在社会保障领域设立统一的最高或最低标准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国家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所谓的“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主张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而像希腊、葡萄牙等国家因为劳动力成本较低,在吸引投资方面占有优势,所以不赞成设立统一标准。由于宪章没能在统一标准问题上达成一致,导致其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宪章最初还试图将社会权利赋予所有的欧洲公民,但是最后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社会权利还是只赋予了工人,在内容上也主要是就业和薪酬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它的作用和影响力的发挥。(www.daowen.com)

总体上看,1989年宪章仍是以“软法”的形式出现,对成员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仍然是各个成员国层面的事务,在社会保护领域并没有任何创新。尽管如此,宪章对于保障工人基本权利仍具有积极意义:它开始重视欧洲单一市场的社会维度,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而且,欧盟社会政策作为一体化发展基石的理念也开始被整个共同体所接受。这些都对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非常有利。

此后,为了实施宪章的具体要求,共同体组织了一个包括47项条款的社会行动计划,致力于发展单一市场的社会维度,并在行动计划的第一年度报告中提出未来的发展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一方面要避免任何扭曲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支持加强经济和社会的融合,并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这些是内部统一市场的中心问题。”[18]而且社会行动计划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覆盖了宪章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专门增加了关于劳动力市场一章,并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具体方式作了规定,建议主要采用咨询程序的方式,同时建议委员会和社会伙伴做居中调解。

之后,欧共体又对欧洲单一市场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肯定了计划在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但也指出与计划相应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并不显著。这个报告以及之后每年的报告都强调了保持共同体社会政策发展三大原则之间平衡的重要性,这些原则包括:辅助性原则;民族国家体制、文化和惯例的多样性原则;保护竞争原则。总体上来看,宪章以及随后的社会行动计划为此后共同体社会政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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