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黑格尔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因素及其文本重构

黑格尔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因素及其文本重构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将从罗尔斯公开发表的论著出发,主要结合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来探讨其政治哲学与黑格尔之间的亲缘关系。在分析完这几种著作之后,我们会再返回到罗尔斯其他的主要论著中去寻找进一步的文本证据。完全脱离黑格尔体系的其它部分来理解 《法哲学原理》 确实是不够可靠的,这是黑格尔研究中的一个基本共识。

黑格尔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因素及其文本重构

本部分将从罗尔斯公开发表的论著出发,主要结合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来探讨其政治哲学与黑格尔之间的亲缘关系。由于罗尔斯明确表明自己与黑格尔的渊源的文献都是在他逝世前后才出版的,此处的分析将主要集中在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及更后面出版的两部讲义上。在分析完这几种著作之后,我们会再返回到罗尔斯其他的主要论著中去寻找进一步的文本证据。因此,文本重建的侧重程度依次如下:首先是2000年后出版的三部讲义[107]即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道德哲学史讲义》 和 《政治哲学史讲义》,接着是之前的正式论著即 《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及 《万民法》,再接下来才是 《罗尔斯论文集》。这样做的理由除了罗尔斯坦白其黑格尔渊源的时间较为滞后之外,还因为他曾表示:他的单篇论文更多是一种“实验”,是对于更宏大理论中一些理念的尝试性阐发,这些理念最终在专著中的表达将会更加精炼与融贯[108]。因此,他的论文集尽管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将其优先顺序放在较为后面位置,应当还是有合理根据的。在具体梳理这些文本之前,我将先提出我的基本结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从国内到国际)对黑格尔学说的吸收及运用乃是系统性的、结构性的,在实质性的主张与理论建构的方法上均有多处体现。对比之下,康德与密尔对他的影响尽管不可否认,但从全局来看则总归只是局部性的,只体现在其中某些特定的环节上。这用黑格尔式的术语来说就好比是:康德与密尔因素均被 “扬弃”(sublate,德语为aufheben)在了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当中。

在正式解读之前还需要说明一些方法论方面的考虑。我将侧重于揭示罗尔斯理论的 “黑格尔式特质或方面”(Hegelian features or aspects),而不会考虑他对黑格尔的解读是不是各种浩如烟海的黑格尔文本研究里面最准确、最忠实的[109],也不会考虑他是不是完全地按照黑格尔庞大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来吸收黑格尔学说。一般来讲,许多黑格尔研究者的确会强调对 《法哲学原理》 的解读不能离开对其辩证逻辑的先行把握,黑格尔本人在 《法哲学原理》的导言里也表示希望读者遵循他的 “科学方法”——也就是 《逻辑学》 里面展示的那一套概念思辨功夫——来解读这本书[110]。完全脱离黑格尔体系的其它部分来理解 《法哲学原理》 确实是不够可靠的,这是黑格尔研究中的一个基本共识。罗尔斯在这方面的态度是比较折中的,他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部分地可以自成一体,但这么解读也的确会丢失许多重要的洞见[111]。这里我们不去纠缠黑格尔原著诠释上纷繁复杂的方法与进路争议,那将是一项极其庞大且困难的工作,在此我们只着重呈现 “罗尔斯眼里的” 那个黑格尔以及他本人对黑格尔的运用即可。总而言之,罗尔斯主要还是从一个自由主义的捍卫者及改良者的角度来探讨黑格尔的教诲的,而非严格地就黑格尔本身谈黑格尔,这一倾向我们并不需要否认,解读时适当留意即可。

罗尔斯在课堂讲义中透露的线索

在罗尔斯2000年以后出版的著作中,特别明确地提到自己与黑格尔的渊源的文本主要有两处:一是 《道德哲学史讲义》 当中的两次黑格尔讲座,二是 《政治哲学史讲义》 与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谈论政治哲学的性质及任务的一些章节。从这部分文本出发,我们已经能超越早期研究者根据一些理论片段而提出的局部性的、猜测性的说法,有根有据地确立起以一种黑格尔式视角来解读罗尔斯的合理性。先说第一处:在 《道德哲学史讲义》的黑格尔讲座中,罗尔斯将自己从事的理论工作纳入到一个他称为 “自由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of freedom)的思想传统当中。这一传统的突出特点,是将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视为自由主义的第一原理,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及保障这方面权利的要求,一般而言优先于其他方面的考量。在罗尔斯看来,这与以边沁、大密尔、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传统形成了对比:后者的第一原理大体而言乃是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而基本自由的保障与否很大程度上是一件要相对于这个最大化目标来加以权衡的事情,具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根据罗尔斯的总结,康德、小密尔(尽管这一位的立场稍显模糊)和黑格尔在政治思想史上都是 “自由的自由主义” 的代表人物,均对这一传统有着独特而重要的贡献。而他自己也坦承说自己的 《正义论》一书在这三名先驱那里 “获益良多”[112],这是一个相当有意思的论断。我们在开篇就已经提及,罗尔斯政治哲学与康德学说的渊源不仅体现在其论著当中的多处自我表白,也是学术界多年以来的基本共识,而他超越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建构意图,前前后后看来也同样是相当清晰的,在此无需赘述。比较起来看,黑格尔对其正义理论的影响,似乎是一个罗尔斯终其一生都没有对学术界明言的方面,这的确为我们留下了一桩值得进一步挖掘的学术悬案。

再来分析第二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及 《政治哲学史讲义》开篇均有谈及:在民主社会当中,政治哲学乃是公共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实践(practice)、定向(orientation)、和解(reconciliation)与现实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这四项功能或角色。政治哲学的受众是全体公民,有责任协助公民更好地澄清他们的政治判断,而不是一种学者单纯为了满足智性趣味而进行的理论活动[113]。在陈述这些角色时,罗尔斯明确地将政治哲学的和解功能追溯到黑格尔曾在 《法哲学原理》 中从事的理论工作,指出政治哲学能够从一种哲学的观点出发,向公民表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世界是合理的[114],是通过了长时间的发展才达到了如今的合理形态的。借以抚平公民对自己的社会世界及其历史所产生的愤怒(rage)和挫折(frustration)等情绪,使公民能够积极地接受(accept)和认可(affirm)他们的社会世界,而非单纯听命(resign)于它。《正义新论》 里更进一步指出:“现实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也是和解功能的一种变体,它负责探索实践政治可能性的极限,追问民主理念及其所包含的种种理想及原则在当代世界究竟可能实现到什么样的程度,由此为民主公民描绘出未来的希望,为民主社会的自我改革和努力提供方向。在此,如何更具体地理解这一和解功能呢?罗尔斯说:现代民主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共同体[115](community),也不可能是一个志愿社团(association)。前一点体现在民主社会具有合乎情理的多元论特征,其团结不可能建立在每个人都接受同一套整全性学说的基础上;后一点则体现在人们生来就处于政治社会之内,处于强制性权力的规制之下,哪怕在高度全球化的当代,政治社会也是不能够由着人们随自己的喜好而任意进出的,而这看起来在直觉上似乎并不 “自由”。面对这些问题,政治哲学可以力图向公民表明:在恰当的理解之下,合乎情理的多元论事实并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遗憾,而是有其合理的起源,并且是一种政治上的善好;政治社会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自由平等公民间的公平合作体系,当其基本结构受到体现了这一社会理念的正义原则的有效规制,并且得到了所有公民在广义反思平衡基础上的认可时,这个社会的公民们就的确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们彼此是自由而平等的。罗尔斯的希望是,当公民们借助政治哲学的引导、透过哲学反思而看到了以上两点时,这两件事情对公民而言就不再被视为是一种异己的力量,不再使自己异化,它们反倒是构成了他们自身及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本质、“守在了自己身边”(bei sich),而这正是和解的目标所在。

罗尔斯晚年明确谈及黑格尔与自由主义的思想史因缘,并承认自己也从黑格尔处获益良多。强调政治哲学的和解功能这个方面,则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体现了罗尔斯对黑格尔学说的吸收与运用。现在,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黑格尔学说对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除了晚期著作中的这些明确表白之外,《正义论》 一书乃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罗尔斯政治哲学,还有没有从黑格尔那里吸收别的洞见?在上文的初步分析中,我们得到的只是一些高度概括的、一般性的回答,现在我们需要把问题往前推进一步,从罗尔斯文本的细处着手来探讨黑格尔对他的影响。在此,我无法保证下面的分析抓住了他前后著作中所有与黑格尔有关的蛛丝马迹。乍看起来,这极有可能沦为一种零碎文本的任意拼凑,但文本重建是否成功需要参照工作的结果来加以评价,我们只有先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初步地呈现出来,才好进一步评估它究竟有几分道理。

罗尔斯在自身理论主体部分中对黑格尔的运用

我希望指出,罗尔斯对黑格尔的有意识运用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从政治哲学的使命、理论起点的确定、理论论证的各个主要环节一直到理论有效性检验的方法上,这一点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以下将择其要点分别述之。

1.政治哲学的使命

首先,从政治哲学的使命来看,两人均认为政治哲学不是私人事务,而应当为政治共同体服务,但其方法并不是通过编造一些神话或谎言来欺骗人们盲目服从,而是协助人们用理性的方式去把握现代政治共同体的本质,从而与之和解。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在 《法哲学原理》 中得到了较为完整的表达,他在该书导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到:在古希腊,哲学是高度私人性的事务,主要通过个体学人的沉潜与反思来进行,但本时代的哲学应当为国家服务,透过阐明国家的理念、说明公民的理性命运是生活在国家之中来寻求与之和解[116]。而罗尔斯在 《正义新论》 及 《政治哲学史讲义》 中也明确主张政治哲学在民主社会中是公共政治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单纯满足学人好奇心的理论工作,而是具有协助公民澄清政治及政策判断、塑造公民自我理解、建构公共理性的功能。由政治哲学加以阐发的正义观念以及充分表达了该观念的制度体系,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扮演着教育公民的作用。当制度体系充分表达着正义观念的要求,公民们通过广义的反思平衡对之加以认可,并且还能够把政治社会的善当成自己的善,在实践中赋予其极高的优先度,那么他们也就跟自己所处的社会世界实现了和解。可见,两人都认可政治哲学并非纯然的私人事务,而是应当扮演一定的社会、政治角色并参与公共政治文化的塑造,也都强调政治哲学具有让人与政治共同体和解的功能,且罗尔斯也明确把自己的这一认识追溯到了黑格尔的工作那里。以此观之,断定罗尔斯与黑格尔对政治哲学的性质及任务有相通的理解且罗尔斯在这方面对黑格尔有所传承,应当是不成问题的。

2.理论起点的划定

接着我们来看理论起点的划定。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 中严厉地批判了伦理思考(ethical thought)中的原子化个人主义思维,并指责这种以个别性为起点逐渐上升的思路是没有精神的,他强调应当从实体性即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的方面出发来展开伦理思考[117],而伦理生活的实体性方面则是在作为 “地上神物” 的国家当中才达到的。黑格尔希望以此来清算一切从原子化个人主义角度出发对国家存在合理性的追问,彻底消除自由意志的任意性。就当前的目的而言,我们不用特别纠缠黑格尔使用的许多专门性术语,也可以得出黑格尔倾向于一种整体主义的伦理思考进路这一结论。比较起来看,罗尔斯尽管强调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其自由的一个方面表现在个体公民身份本身就是公民 “有效主张的自真之源”,而不必定要参考他所处的阶层或团体。然而,我们在这里也不能够忘记,罗尔斯建构其正义观念的起点乃是潜藏在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的社会理念,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从一开始就具有 “组织性的”(organizing)作用。正义的第一主题即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民们一开始就是从社会合作体系的终身、正式成员身份出发来确定正义原则的,他们并不是前政治的、没有任何依系的抽象个体。社会基本结构对公民而言乃是 “生入死出” 的,在这里不存在任何根据前政治的私人欲望来决定 “要不要加入社会合作体系” 的问题[118]。透过这个简要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尽管承认自由平等公民在合乎情理范围内的个体主义诉求,但这种个体主义是在预设社会合作的前提下才得到刻画的,它更接近于一种整体论的个人主义(holistic individualism)而非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社会合作体系在这里不是单单为了有效地达成个人的前政治、前社会欲望的工具,它本身就构成(constitute)了自由平等公民的生活形式。

这里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因为黑格尔将会截然否认个体公民单凭其个人身份就能对制度提出主张的观点,“个体直面国家” 乃是一种幻觉,他必须通过其社团或阶级代表才能在立法机关的政治慎议中拥有一席之地,其主张的偶然性与任意性需要通过这种行业精英的代表制来加以克服。但我认为罗尔斯与黑格尔在这一点上的差异只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并不深刻:这是因为,罗尔斯所构想的公民间政治慎议本身就是经过公共理性 “驯化” 过的慎议,公民们必须根据公共理性所涵括的政治价值,彼此提出他人也可以合乎情理地予以接受的公共理由,只有这样的公共理由才具有政治辩护上的效力,慎议中的任意性方面在这里显然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 “过滤”。从这些考虑来看,罗尔斯理想中的 “组织有序的宪政民主” 并不单单考虑如何对一些未经反思的私人欲望进行 “聚合”,更不能被理解为是一系列前政治的、偶然欲望的杂音,它对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的政治素养其实提出了并不低的要求[119]

3.理论论证各主要环节(www.daowen.com)

再看理论论证的各阶段。这一部分最为复杂,不可能三言两语说尽三本书的内容,我将只处理其中比较重要且十分明显地体现黑格尔色彩的环节。简言之,罗尔斯理论中对(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的完整辩护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正义原则的建构,接着是对(处于正义原则有效规制下的)组织有序社会之稳定性的论证,最后是探讨正义观念在各人民(people)之间如何得到扩展。与这三个阶段相对应,我将主要以其中的政治建构主义、重叠共识的道德心理学基础以及对体面等级制社会的宽容与尊重为例来探讨其中的黑格尔元素。

(1)政治建构主义的起点:伦理生活的实体性方面

政治建构主义的角色,是从一个社会性的视角出发,为正义观念提供内容及客观性说明。前文已经提到,这个社会性视角乃是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提炼、诠释出来的,刻画这个视角的那组基本理念从一开始就预设了公民之间具有从事公平的社会合作的关系,每一位公民原则上都被视为是社会合作体系的终身、正式成员,具有回应社会合作的 “理性” 与 “合情理性” 这两方面要求的道德能力。在这里,理性与合情理性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讲乃是来自社会合作理念自身的规定,而不是内格尔式的一般而论的实践理性或康德道德哲学中目的王国成员(它在道德律中有其根据),更不是某些被描述为前政治、前社会的原子化个人的偶然欲望或心理需要[120]。在这里我们不需要深究罗尔斯关于这个社会性视角为什么能提供客观性说明的详细论证,单单是指出他的客观性观点的出发点源自于对某种理性而合乎情理的社会秩序的整体性想象,而非某种先于或独立于人和社会观念的 “客观秩序” 或康德意义上的纯粹实践理性,已足以表明这里的黑格尔式思路: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说,这正是所谓 “从(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之统一的)伦理生活的实体性方面出发”、亦即从表现了这一实体性的各种制度化生活方式出发来探讨问题的伦理思考进路,而经过长久历史实践而沉淀下来的公共政治文化其实就是民主社会的 “精神”。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罗尔斯虽然自诩其政治建构主义有康德式的色彩,但他的康德式色彩也许在更大程度上类似一个 “被黑格尔扬弃过的康德”[121],只是他没有明言而已。

(2)重叠共识的动力机制:伦理生活中的教化

在讲述公民如何就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时,罗尔斯提到 “合乎情理的道德心理学”(reasonable moral psychology)在使得重叠共识得以可能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他强调说自己关于这部分的观点在 《正义论》 第八章中已经有过完整的表述,即便放到后来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动,关键在于认识这部分论证在对正义观念的整个辩护中所扮演的位置[122]。扼要地讲,罗尔斯的稳定性论证希望能够说明两点:一是组织有序社会的教化能够有效地培养出公民的正义感,并且正义感自身能在其中保持稳定,二是公民有很强的理由将正义感乃至正义的政治社会本身也视为一种内在善,而这进一步加强了正义感的稳定性并使得组织有序社会自身维持稳定。其中,《正义论》第八章的论证[123]主要刻画了组织有序社会中的公民如何在家庭、志愿社团及公共政治生活中逐步培养起公民的正义感(它是一种使公民能够理解并出于正义原则而行动的道德能力)并使其趋于反思性稳定,讲述了其道德学习如何从 “权威的道德” “社团的道德” 一直发展到 “原则的道德” 的全部过程。这个论证意味着民主社会中的制度化生活本身就会使公民的正义感保持相当程度的稳定,其稳定性不需要参考公民所持有的整全性学说,对正义原则的接受度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证明,它部分地解释了罗尔斯有关 “重叠共识不是乌托邦” 这一论述的信心来自何处。而罗尔斯在稳定性论证第二部分对政治社会之善的论证,则进一步揭示了公民如何可能把维系正义的政治社会视为自己的终极(当然不是无所不包的)目的,这与黑格尔对国家作为自由的最真实体现的相关说明也有类似之处。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 阶段对 《正义论》 当中稳定性论证的重新解释只是局部性的,主要涉及第七、九章而不是第八章,根本谈不上全盘放弃 《正义论》 第三编的论证,而这一点目前也许相当一部分罗尔斯研究者还没有充分吃透。如同前面文献综述所言,罗尔斯这里有关道德学习三阶段的论证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对自由意志如何在伦理生活的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充分获得现实化的论述[124]极为接近,且确证这一观点的远不止一位学者的研究,可以说这已经初步成为了该领域研究的基本共识。在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补充一点儿罗尔斯著作中的文本证据来加强这一发现的说服力:在谈到政治自由主义之 “政治” 性时,罗尔斯先行界定了什么是 “政治的领域”(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并将这个领域与 “社团的领域”(the associ-ational)及 “家庭的领域”(the familial)及个人的领域相对比,他随后就谈到社团领域是志愿性的(voluntary),而家庭与个人领域则是情感性的(affec-tional)[125],这与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 中对伦理生活各环节及其内部关系相应性质的说明几乎达到了一一对应的程度,在这里罗尔斯的 “政治领域”所对应的大体上就是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的 “国家”。其区别则如前所述,在于罗尔斯允许民主公民以更加个体化的方式来面对其国家或政治社会,不一定非要以团体成员身份来获得代表,这一点在原初状态的各方面设计中是有充分体现的。然而,在我看来,这个地方的区别其实并不深刻,因为罗尔斯多次提到来自非政治领域的各方面依系对公民过上一种美好生活的(而且不只是工具性的)极端重要性,对此他专门强调以重叠共识来寻求社会统一绝不是要对各种整全性学说有一种冷漠或怀疑论的态度,而恰恰是出于对其重要性的高度重视才这样重新设计稳定性论证的,将整全性学说 “非政治化” 并不等于要将它们完全 “私人化”(privatization)。另一点相关的考虑则在于,前述所谓的 “允许” 公民在合乎情理的范围内以更为个体化的身份对其制度体系提出要求,不等于说这种要求必定随时都会不打折扣地得到接纳,动议起点上的个人主义色彩与政府政策产出的最终结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传递性。这些要求最终能否获得辩护,仍然要看公民或其议员代表在公共政治论坛上能否有效地运用公共理性为之提出足够有分量的公共理由。因此,罗尔斯的放宽之举其实也并没有向个体公民可能产生的偶然任性之举做出不可接受的实质性退让,公共理性对政治慎议活动的约束以及对前政治私人偏好的过滤与转换,是保留了对所谓公共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充分重视的,严格说来,这并没有偏离黑格尔政治哲学对整体利益的强调。

(3)对正派人民的承认:从 “民族精神” 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

接下来,在 《万民法》 当中,罗尔斯在说明正派[126]人民(decent people)的各项制度性特征时,曾提到它拥有一个正派的协商等级制(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而这个等级制可以参考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的国家理论来加以理解:正派人民不一定实行自由民主制度,但基本尊重人权,其体制中包含有效的各社会等级间的协商谈判机制、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发声渠道保障,它不事宗教迫害且没有侵略性,因而可以得到自由人民的宽容对待,就此来讲自由人民一般不具有采取军事行动或政治制裁来迫使其改变制度的理由[127]。他还提到这样的制度性特征本身就是正派人民值得在人民社会中得到尊重的关键性理由。如果用黑格尔式的术语来对照看,这就意味着正派人民之为正派的特征在于其拥有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生活形式,它符合国家的 “概念”,因此有资格在国际体系中主张自己应受尊重。除此之外,《万民法》 中另一个不太明显的黑格尔式特点则在于,罗尔斯区分了人民(peo-ple)、国家(state)和社会(society),并强调在 《万民法》 当中确保人民对平等尊重的需要是相当基本的,单单因为某一人民在政治制度方面尚未满足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在国内方面的要求就对其加以制裁乃至军事行动,将会引发严重的不快和怨恨,恶化人民社会内部的政治气氛。基于罗尔斯平日在术语使用上的精确性,我们可以推想 《万民法》 里严格来说只有法外 “国家”或负担沉重的 “社会” 一说,而绝没有法外或负担沉重的人民一说,对人民作为一个实体的尊重在罗尔斯这里似乎具有某种绝对性的特质,哪怕其国家组织并不民主乃至在国际秩序上有越轨行为,罗尔斯都始终不愿意将一些高度负面的限定词加之于人民。显然,这对于坚持整全性自由主义立场以及(个人主义的)世界主义立场的理论家来说,罗尔斯这个态度可能是相当难以被理解的。在这里我们要如何解释才能够体现出融贯性呢?既然我们已经成功表明罗尔斯学说的多处都有抹不去的黑格尔影子,那么此处再从黑格尔学说的内容出发对罗尔斯的上述立场提供一种尝试性的解释,至少也就谈不上是特别武断的了:这个解释就是,罗尔斯的 “人民” 这个概念在此或许与黑格尔的 “民族”(volks)[128]有某种对应关系,人民之具有正当及正义观念,从而使其具备 “道德本性”(moral nature),正如民族拥有 “民族精神”(volksgeist)。而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及 《法哲学原理》 中,“民族精神” 的起落沉浮当然就只能交给世界历史这个上诉法庭来决定了,单单某一个民族是无法从自身出发来论断别的民族最终应当有何种命运的[129]。我推测,罗尔斯对人民所表达的近乎绝对的尊重立场,其背后应当是有某种黑格尔式的历史哲学影子的,且这样并不会与在国内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相矛盾,毕竟根据这种黑格尔式的立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本身至少在当下而言确实没法把自己就等同于 “世界精神”,罗尔斯作为一个捍卫民主社会的哲学家或许个人希望能够如此,但理论上应有的审慎还是需要保留的。

4.理论有效性检验

最后我们再来看理论有效性的检验。在罗尔斯这里,检验一个正义观念是否得到充分的辩护,就涉及了 “反思平衡”(reflexive equilibrium)的理念[130]。罗尔斯将反思平衡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类,所谓狭义的反思平衡是指,假设我们已经根据某些深思熟虑的判断而制定出了某个正义观念,该观念只对个人的原始判断进行最小的修正,且当该观念得到展示和解释时被证明为是可接受的。当一个人接受了这一观念,并且使自己的其他判断与之协调一致,进而令普遍信念、首要原则与特殊判断处于一种连贯的状态,我们就说这个人已经完成了狭义的反思平衡。而当一个人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将此正义观念与其他的正义观念以及为这些观念所做出的论证相比较后,仍然能保持上述连贯状态时,我们就说他已经达到了广义的反思平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正义观念能够使其接受者的整体观点保持融贯(coherent),从抽象到具体,或者说从一般层面到特殊层面都能够协调一致,那么它对这个人就是得到了充分辩护的,在此之外没有其他更高的标准可以为正义观念提供辩护。

进一步地看,在方法论上,罗尔斯也表示自己的正义理论不采纳从某个确定不移的第一原则开始演绎的笛卡尔式进路,也对严格的语词意义分析没有太大兴趣,就此而言他的方法是 “非基础主义” 的[131]。与之相关的还有他对道德与政治理论之独立性的看法,这不是要断言形而上学、知识论、逻辑学或伦理学等各大哲学分支之间没有关联,而是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严格的“谁为谁奠基” 的关系,例如政治哲学的进展不一定非要以心灵与语言哲学的进展为前提[132]。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表述都具有鲜明的黑格尔辩证法的色彩:反思平衡不是要从外部去给一个人灌输一些他从来不知道的东西,而是对他已经拥有或者可以合理地推定为拥有的某些判断进行澄清和发展,这种旨在发展一种连贯的观念系统来整理人们已经拥有的各种信念、原则及判断的做法,其实与黑格尔对哲学作为一种 “后思”(nachdenken)的见解是高度一致的:密涅瓦的猫头鹰只在黄昏时起飞[133]。结合罗尔斯的另一个观点,我们当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关联:那就是罗尔斯强调他的理论在许多实质性要素上与以往的自由主义观点相比没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 “创新”,而只是以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将这些要素重新组合起来加以阐发,以便让我们能够对自由主义传统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与把握。而他对道德及政治哲学史研究之意义的看法,实际上与黑格尔对哲学与哲学史之关联的见解也是相当契合的:哲学是一项在历史上不断发展的集体事业而非私人事业[134]

5.小结

透过本部分的文本对照,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对黑格尔的运用乃是系统性的,在其理论的方方面面都有体现。从政治哲学的使命、理论起点的确定、理论论证的各个主要环节一直到理论有效性检验的方法,背后都有着黑格尔的影子:从任务上讲哲学要为国家服务,从起点上看伦理思考应当从伦理生活的实体性方面出发,而理论论证中的政治建构主义、重叠共识的道德心理学基础以及对体面等级制社会的宽容与尊重,也都体现了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与历史哲学的某些重要方面,最后在一般方法论的层面也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及其对哲学史性质的见解有着高度的一致。不太系统地讲,我们还可以再从罗尔斯著作的整体行文风格来观照一番:他屡屡列出汪洋大海一般的 “理念”(idea)和 “观念”(conception),并进行极为复杂的相互推导和阐释,以及多次使用 “the political” 这种源自于德语(das Politische)的抽象表述方式等特点,都体现出深刻的概念思辨能力尤其是宏大体系的建构能力,这与英美分析哲学的经典研究路径并不那么亲近,反倒与德国古典哲学的风格有诸多契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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