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现有研究综述,理解现代国家

国外现有研究综述,理解现代国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国外研究概况以新世纪初期罗尔斯三部讲义的正式出版为界,国外的研究可以近乎对称地分为两个阶段。此外,就方法论的考虑而言,他又肯定罗尔斯反思平衡法的开放性,批评黑格尔的体系过于封闭,提出在这一点上两人可以有互补性。时间进入到21世纪,罗尔斯三部讲义的出版使这一领域逐渐开始热络起来,研究文献较之前大有丰富,但系统性及深度上仍然有所欠缺。

国外现有研究综述,理解现代国家

国外研究概况

以新世纪初期罗尔斯三部讲义的正式出版为界,国外的研究可以近乎对称地分为两个阶段。从较为早期的研究状况看,学界主要停留于指出罗尔斯理论中的个别片段或侧面与黑格尔关联,其目的主要是回应当时社群主义者阵营对罗尔斯的批评,并未打算探讨罗尔斯是否对黑格尔有系统地吸收及运用,更没有基于罗尔斯的理论建构出一个完整的 “黑格尔故事”,这一现象甚至在罗尔斯讲义刚刚出版不久的一些年里也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

在这些研究当中,乔伊斯·霍伊(Joyce B.Hoy)发表于1981年的 “黑格尔对罗尔斯的批判” 一文[83]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在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尚未全面展开时,就已经提醒研究者要多加注意罗尔斯在 《正义论》 第三编当中对人的社会本性及政治社会内在价值的强调,指出这部分论证其实与黑格尔有更大的亲缘性。但他也同时认为,罗尔斯对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坚持将会影响到他在刻画人的社会本性时的理论彻底性,从而仍然难免面临那些针对康德学说之抽象性与空洞性的经典批评,并以罗尔斯原初状态设计中的 “相互冷淡” 为靶子提出了相应的质疑。

西比尔·施瓦岑巴赫(Sibyl A.Schwarzenbach)的 “罗尔斯、黑格尔与社群主义”[84]是20世纪90年代英语学界第一篇相对比较全面地分析了罗尔斯与黑格尔相通之处的论文,此文后来又被收入了保罗·卫斯曼(Paul Weithman)主编的罗尔斯研究系列论文集第四编 《道德心理学与社群》。在这篇论文当中,除肯定两人对社群价值的共同关注之外,施瓦岑巴赫还谈道:两人对于政治哲学的实践任务及政治性人格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的刻画均有高度相似的理解,前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双方建构理论时均对历史传统高度重视,注重从当下出发来寻求与现实的和解,具有温和改良的取向,后一方面则体现在原初状态设计与 《法哲学原理》 抽象法权部分的若干相似性,尤其是个体超拔于自然及社会的偶然性方面进行慎思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之上,她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做出回应,将其视为是一场家族内部的误会。不过,施瓦岑巴赫也在另外的方面对罗尔斯提出了进一步地质疑:在她看来,罗尔斯似乎过分夸大了民主社会内部(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多样性对于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但事实上缺乏适当规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能更加会危害稳定性,就此她认为罗尔斯在分析及缓解市场本身的弊病方面着墨有些不够,没能看到影响民主社会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地并不是文化多元。彼得·本森(Peter Benson)与施瓦岑巴赫在一些黑格尔文本解读的细节上展开了后续争论[85],尽管他并未对后者的整体思路表达异议。本森认为,黑格尔的抽象法权演绎不允许引入任何 “幸福” 的因素,但原初状态却有将基本益品(primary good)作为其中立约者被推动去保护的利益,就此对施瓦岑巴赫的解读可靠性提出了质疑,两人的后续争论基本转到了一些文本细节的挖掘上,此处不赘述。

迈克尔·哈蒂蒙(Michael Hardimon)在其有关黑格尔社会哲学的专著《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和解计划》 中曾多次援引罗尔斯的某些理论观点来说明黑格尔为现代人提出的和解谋划,而这本书也是罗尔斯在 《道德哲学史讲义》黑格尔讲座中加以肯定的重要二手黑格尔文献[86]。罗尔斯第二部巨著 《政治自由主义》 问世后,约书亚·科恩(Joshua Cohen)在其撰写的书评 “一种更加民主的自由主义”[87]当中也有借助哈蒂蒙的有关著作,将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与罗尔斯借助该书所做的工作相提并论,突出了两者对 “和解”的共同关注,但也指出黑格尔的和解方案更为整全,包含有形而上学与历史哲学在内,而罗尔斯后期的工作则意在完成一项 “没有形而上学的和解”。除此之外,科恩还在书评中谈到许多读者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多有误解,认为它仅仅通过言谈与推理就可达成,而这其实忽视了罗尔斯一以贯之地对制度性生活的关注,公民对政治合作的信心其实是他在组织有序社会中参与各种生活形式并接受其教化、最终对其加以反思性认可的结果,这个过程并不是单纯的书斋反思,在做出这个分析时,科恩还提到:罗尔斯 《正义论》 第三编对道德学习三阶段的阐述与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伦理生活的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其实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盖里·勃朗宁(Gary K.Browning)关于黑格尔与政治哲学史的专著当中辟有一专章 “罗尔斯与黑格尔:理论与实践中的合情理性与理性”[88]来对比罗尔斯与黑格尔,文中简要地总结了上文提到的一些研究,肯定了罗尔斯与黑格尔在重视政治哲学的历史、文化之维但又避免流于相对主义这一点上的共通点,且相当早地提醒研究者注意罗尔斯在 《万民法》 中阐述正派人民的体制特征时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运用。不过他也认为:在上述相似点之外,罗尔斯仍然保留了许多康德色彩,以至于将政治领域孤立出来,并在抽象的思想实验中为之阐发原则,而黑格尔则更偏重对现实中的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的辨证互动进行分析[89]。此外,就方法论的考虑而言,他又肯定罗尔斯反思平衡法的开放性,批评黑格尔的体系过于封闭,提出在这一点上两人可以有互补性。

时间进入到21世纪,罗尔斯三部讲义的出版使这一领域逐渐开始热络起来,研究文献较之前大有丰富,但系统性及深度上仍然有所欠缺。当代著名黑格尔专家史蒂芬·霍尔盖特(Stephen Houlgate)的 “罗尔斯、黑格尔与理性国家”[90]接续了施瓦岑巴赫的成果,在基本肯定其解读的基础上对罗尔斯与黑格尔的国家观进行了更加细致地比较,侧重探讨二人的差异性。简而言之,霍尔盖特指出的差异有三:一是罗尔斯对各大宗教满足其合乎情理性标准的可能性相对比较乐观,而黑格尔则突出基督教与现代国家在合理分工基础上的相互支持,对基督教之外的宗教与现代国家的契合度表现出了相当的保留态度;二是罗尔斯在制度设计上对自由市场经济的限制较少,总体上肯定个人的择业自由而反对指令经济,而黑格尔则倾向于以国家调控及建立同业公会等途径对经济生活的过程施加集体控制,由此对市民社会的破坏性一面加以严密地防范;三是罗尔斯倾向于把制度设计的参照原则视为自由平等个体的 “选择” 结果,每个人都能在原初状态中获得平等代表,而黑格尔更强调制度体系是对自由意志本身的 “表达”,侧重于以 “真正的自由” 去限定、约束民主参与。霍尔盖特还提出了一个半内部批评,认为罗尔斯在政治辩护中对真理的排斥性姿态在某些特殊情况中会影响他的稳定性论证。安德鲁·布赫瓦尔特(Andrew Buchwalter)比较了罗尔斯与黑格尔对政治多元主义的阐发[91],主张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 中描绘的理性国家对现代社会中的多元性容纳得更为彻底且灵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扬弃是对多元性的深化、发展而不是压制,罗尔斯则强调从共享的公共政治文化出发,并以 “正当优先于善” 将多元性严格地约束在非政治领域内;另一方面,布赫瓦尔特认为罗尔斯更多地突出现代社会中 “诸神之争” 彼此的不可调和性,将其视为民主社会政治社会学的一个 “事实”,而黑格尔则倾向于认为多元性本身就是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建构出来的结果,原则上也可以通过改变这些制度来寻求和解。因而罗尔斯与黑格尔尽管都注意到多元论的 “悲剧性” 色彩,但罗尔斯的处理较黑格尔要僵化一些。大卫·佩多(David Peddle)的 《罗尔斯与黑格尔对世俗领域的建构:宗教、哲学与公共理性》 探讨了罗尔斯与黑格尔在理解世俗领域(the Secular)上的异同点[92],他部分地分享了前述霍尔盖特的看法,指出罗尔斯没能充分注意到政教分离及良心自由等现代自由主义原则在基督教当中的深厚基础,对公共理性与宗教的切割显得有些过于急进,而黑格尔将现代社会中的教会与国家视为体现真理的不同方式或接近真理的不同途径,两者紧密关联但又必须有分工。由此,佩多建议在公共理性与宗教的关系上应当取一种更加灵活的辨证互动观点,这将对民主的活力与宗教的繁荣都产生好处。扬-威勒·穆勒(Jan-Werner Mueller)在 “罗尔斯,历史学家:论政治自由主义的 ‘历史主义’”[93]中侧重探讨了后期罗尔斯理论中的历史主义色彩,指出罗尔斯还有 “历史学家” 的一面,在其以康德式建构主义确立正义原则这一面向之外,还需注意他在后期转向中愈发表现出的那种 “理论与历史相统一” 的黑格尔式特质,尽管罗尔斯那里似乎没有黑格尔的绝对知识和历史终结论这样的强势论述。穆勒认为后期罗尔斯诉诸许多历史论证(historical argument)的做法不见得能加强论证,反倒会在社会转轨的问题上加大合乎情理的人民接受自由主义的难度,增加他们的疑虑。朱力亚·森萨特(J.Sensat)的 “罗尔斯式正义与异化:来自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洞见” 一文则指出[94],罗尔斯有关政治哲学应扮演社会功能的论述与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德国观念论传统一脉相承,从这个传统出发也可以将罗尔斯解读为一位异化理论家。在梳理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基础上,森萨特批评罗尔斯对经济生活中的异化现象估计有所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思想中强调对经济过程实施集体控制这一点对于克服异化的重要性,从当下公共政治文化出发的理论建构进路也遮蔽了他采纳更具社会主义色彩的正义原则的可能性。与哈贝马斯的批评类似,森萨特指出罗尔斯所谓的充分辩护及公共辩护阶段缺乏主体间商谈成分,过多依赖忖度及揣测,而这同样也有导致异化的风险。从以上几点出发,他认为罗尔斯的和解工作应更积极地吸收来自社会主义传统的洞见,否则便会或多或少地沦为马克思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德里克·巴克(Derek W.M.Barker)在其探讨古今悲剧与公民身份的专著中[95]专门辟有一章来探讨罗尔斯后期理论的和解工作是否成功,并就此提出一些批评意见,其主要观点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尽管都试图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来调和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以及调和多元与团结,但他们的侧重点仍然是通过 “理性反思” 来寻求和解,相对地比较忽视实质性、直接介入性的积极公民参与,从而没能体现出昔日 《安提戈涅》 中海蒙敢于和城邦公然对抗的勇气,而这无法真正地激发公民的悲剧精神,进而也就难以培养起克服悲剧性冲突并积极参与未来制度建构的充分动机。从这一点出发,他指责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 “和解” 都不过是某种 “书斋革命” 而已,距离古典公民积极与命运对抗的强大精神气场还有一定的距离。亚瑟·M.梅尔策(Arthur M.Melzer)的研究独辟蹊径,他在其讨论当代哲学中的隐微写作的著作中[96]把罗尔斯当作一个当代案例来分析,指出20世纪70年代英美学界由于冷战及其他一些因素,对黑格尔有普遍忽视及不友好的态度,这使得罗尔斯为了学术发表而刻意淡化自己与黑格尔之间的传承关系。当代罗尔斯专家大卫·雷迪(D.Reidy)在其回忆[97]当中称,罗尔斯在课堂上讲授 “道德感”(moral feeling,这也是 《正义论》 第三编的重要内容)时曾提到:他认为自己是把民主社会作为一种 “生活形式”(form of life)来加以研究的。并且罗尔斯还进一步指出,这个概念尽管是由维特根斯坦重点阐发的,但它其实有一个更长的史前史,其源头 “确切地说” 来自黑格尔,后者的 《精神现象学》 “探讨了不同的(精神)生活形式及其相互关联”[98]。我认为这个论断可以在罗尔斯论文集里的 “两种规则概念”[99]一文中得到进一步印证,他曾在其中提到一种实践(practice)可以被理解为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 “生活形式”,雷迪的这个分析在此表明了它其实还能进一步追溯到黑格尔那里。值得注意的是,这篇论文发表于1955年,远在 《正义论》 发表之前,这似乎说明黑格尔对罗尔斯的影响在其学术生涯的早期就已相当深厚,而绝不仅仅是后期才被注意到的。

近年以来,在罗尔斯与黑格尔的相互关联这一议题上开始出现一些相对成熟、系统性较强的专门研究成果,不再像先前的许多研究那样零敲碎打地讨论罗尔斯与黑格尔理论的个别细节或侧面上的关联。其中较为突出的有玛格丽特·兰格(Margaret Lange)[100]和杰弗里·伯库森(Jeffrey Bercuson)的博士论文[101]

兰格师从罗尔斯弟子、著名政治学者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根据其博士论文 《为自由的自由主义申辩:罗尔斯对黑格尔的运用》 中的自叙,她从博格处间接寻访到另一位学者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并从弗里德那里得到了罗尔斯20世纪80年代的一份未曾发表的黑格尔讲座课堂笔记。根据她的说法,这份笔记与 《道德哲学史讲义》 中的两次黑格尔讲座出入“非常之大”,其中许多对黑格尔的评论是罗尔斯从来没有公开表达过的。借助这份未发表的笔记,她首先透过文本上的对勘,证明了黑格尔对罗尔斯的深刻影响,进而尝试去发掘罗尔斯在 《正义论》 阶段对黑格尔学说的各种运用,尤其侧重于探讨罗尔斯所刻画的组织有序社会如何能够实现黑格尔所谓“客观自由” 与 “主观自由” 的统一。在比较二人对主客观自由及和解概念的理解之异同的基础上,兰格认为:罗尔斯所吸收的黑格尔式洞见,有助于回应 “实现了客观自由的社会无法实现主观自由” 及与之相关的 “现代自由主义自身产生异化(alienation),但又无法解决异化” 这两项指责,并谈到罗尔斯的组织有序社会比起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来讲有两个优势:对于民主社会而言,罗尔斯提供的额度方案在平等主义与个人主义色彩这两方面都要更强一些,缓和了黑格尔和解方案中的国家主义与等级制风险。不过,这篇论文没有放太多精力在罗尔斯的中后期著作上,兰格承认自己对 “政治性转向”以后的罗尔斯分析力度有所不足,就此为后来者留下了一些值得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伯库森的论文主要探讨罗尔斯理论中的卢梭与黑格尔维度,并借此发展出一套对公民的合情理性(the Reasonable)的新解释,认为这一要求所蕴含的积极参与维护正义社会的义务可能比罗尔斯自身所预想的还要强,但这篇论文对黑格尔与罗尔斯之间勾连的探讨具有一定局限,仅用了论文中的一章来重点处理。这章侧重于分析 《正义论》 第三编当中的道德学习过程与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的伦理生活(Sittlichkeit)如何具有相似的问题意识及理论表述,强调了正义观念的教化功能在培养公民美德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此文同样也没有太多涉及后期罗尔斯与黑格尔的关联性,在对于 《正义论》 的处理上也比兰格的论文要更加简略,故而系统性与全面性上均稍逊一筹。(www.daowen.com)

除博士论文外,兰格近年来还围绕相关议题发表了一些别的论著,主要讨论罗尔斯在 《道德哲学史讲义》 中对休谟的黑格尔式解读[102]以及扼要地论述和解理念在罗尔斯理论中的一些体现[103],伯库森近来发文讨论了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中的情感性维度[104],指出罗尔斯构想的公民理念同样具有鲜明的“嵌入性”(embedded)特点,它一开始就植根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并受到其各方面特征的深刻塑造,原初状态的设计一开始就是从 “基本结构的各方面特征” 中抽象出来的。家庭与市民社会当中的志愿社团同样也构成了公民自我认同的重要部分,从而并不是所谓的 “无牵挂自我”。

无独有偶,罗尔斯的学生、当代著名康德专家芭芭拉·赫尔曼(Barbara Herman)也在 《道德哲学史讲义》 前言[105]中说 “黑格尔的学说在康德与罗尔斯自己的学说之间搭建起了一座桥梁”。有意思的一点是,赫尔曼还说:罗尔斯正式出版的 《道德哲学史讲义》 是基于其1991年最终版的讲义,但其中所包括的两次黑格尔讲座,则是由她先整理罗尔斯自己的哲学(包括政治哲学)课堂笔记,由罗尔斯于1998年审读并略作修改后,最终同意予以出版,但罗尔斯本人却从未主动把这两次讲座的讲义散发给所有听课学生。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现在看到的 《政治哲学史讲义》 中英文本里的绝大部分内容都维持1991年时分发给学生的那些讲义的原样,唯独两次黑格尔讲座的笔记不仅没有广为传播,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说是在罗尔斯亲自授意下 “动过一点手脚” 的版本。从这一点来看,罗尔斯似乎不太愿意公开表露他对黑格尔的全部看法。

以罗尔斯三部讲义的出版为界,国外学界对罗尔斯与黑格尔的因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一个从 “局部比较” 到 “整体重建” 的过程。早年的论著大多只局限于指出各自理论在某些侧面上的相似性,系统性较为欠缺,而近年来则初步地出现了一些较为扎实系统的文本分析及理论建构,但其缺点是没有把罗尔斯前后期的理论演变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没有从总体上评估他对黑格尔的吸收与运用。就此而言,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随着其理论中黑格尔线索的完整浮现,我们将有望透过更多的工作来建构出一个解读罗尔斯的全新视角,借此将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国内研究概况

在前一部分当中我已经谈到,对国外学界而言,罗尔斯理论的黑格尔面向都还算不上是一个讨论得已经非常充分了的问题,国内与此论题紧密相关的研究自然更加滞后。尽管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在汉语学界最前沿的罗尔斯研究中已经算一个过去时,但总体上而言以往的一些成见并没有得到很好清理,将罗尔斯乃至整个现代自由主义传统与黑格尔对立起来看待的倾向仍然居于主流,或至少对罗尔斯学说中的黑格尔因素不甚重视。在这方面,近年来几乎所有汉语学界罗尔斯研究的重要著作如周保松的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谭安奎的 《政治的回归:政治中立性及其限度》 及 《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陈肖生的博士论文 《辩护的政治——罗尔斯的公共辩护思想研究》以及江绪林的 《正义的康德式诠释》 等,基本上都是采纳传统的康德式思路来理解罗尔斯,在注意力分配上呈现出一边倒的局面。

目前来看,汉语学界正式发表的明确讨论罗尔斯与黑格尔关系的论文仅见浙江大学张国清的 “罗尔斯的秘密及其后果”[106],此文主要是对罗尔斯的学术生涯及其思想来源进行扼要式回顾,指出罗尔斯的思想来源有明暗两条线:其中明线是以伯林、哈特和马尔科姆为代表的牛津分析哲学传统,暗线则是传承自黑格尔的英国新观念论传统,这一传统的代表人物包括格林、布拉德雷和鲍桑葵等人,构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特别是所谓 “社会自由主义” 的重要一脉。对此,张国清的论文谈到了罗尔斯博士导师、英国新观念论者斯退士(W.T.Stace)对罗尔斯的暗中影响并梳理了罗尔斯著作当中的一些黑格尔式因素。在这方面,这篇论文与国外学者一样注意到了组织有序社会当中道德学习三阶段的黑格尔色彩。除此之外,该文还进一步提出:整个 《正义论》 的谋篇布局就有意无意遵循黑格尔 《逻辑学》 的 “大一二三-小一二三” 模式,且方法上也是非笛卡尔式的,侧重许多抽象理念之间的相互阐明,而非第一原理的 “奠基” 及语词的意义分析,这具有鲜明的德国观念论色彩。该文转引了罗尔斯同事波顿·德莱本(Burton Dreben)的话来说明这一点:“若不特别说明,读者很可能以为这是本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著作。” 最后,该文还简要探讨了罗尔斯隐藏其黑格尔面向的两点可能原因。一方面20世纪英美分析哲学传统本身是以罗素、摩尔对传承黑格尔学说的英国新观念论阵营的批判起家的,在源头上就体现为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对德国观念论传统的反扑,后来的学者受其影响,对黑格尔学说一般都不太友好。另一方面,罗尔斯发表 《正义论》 时与冷战高峰及 “68风暴” 相去不远,那时黑格尔不是被看成马克思学说的先声而遭到严防死守,就是被列为政治上的反动派而被打入另册,如果罗尔斯在那时就明确表达自己思想的黑格尔源头,《正义论》 这部巨著就很可能会遭到学界冷遇了。湖南师范大学的余露曾以类似主题在该校的 “麓山哲学坊” 上进行报告,主要讨论了后期罗尔斯的历史及社会理论视野与黑格尔的亲缘性,但也指出罗尔斯在吸纳黑格尔思想时也有意在淡化其国家主义色彩。该报告内容目前尚未成文发表。显然,汉语学界对罗尔斯理论中的黑格尔因素的关注大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进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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