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在大部分读者眼中基本上是一个 “康德故事”。所谓 “康德故事” 当然不是说罗尔斯原原本本地、完全忠实地对康德的哲学遗产依样画葫芦——他自己也否认这一点——而是说他的理论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与康德哲学的亲缘性,这种亲缘性不仅为他自己及学界所承认,也有丰富的文本依据作为支持,从而使其阐发的正义观足以被冠名为 “康德式的”(Kantian)。例如,罗尔斯在一些文本中将其原初状态理念视为对洛克、卢梭及康德契约论思想的进一步抽象及发展[75],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视为表达了自由平等的道德的人独立于自然及社会偶然性的自律(autonomy)[76],将充分实现正义原则的组织有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视为对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的一种解释[77]等,都是这一亲缘性的直接证据。从相对间接的证据看,罗尔斯对康德学说的兴趣是由来已久的,康德讲座在其 《道德哲学史讲义》 中占据着绝对核心的位置,而他自己也培养出许多在康德研究上颇有造诣的学生。凡此种种,似乎都向读者提示着罗尔斯与康德的深厚渊源。
比较起来,黑格尔的学说对于罗尔斯来讲,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其理论的不满者借以批判他的思想武器,这一点不仅可以追溯黑格尔当年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严厉批判,也可以从20世纪80 至90年代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其中社群主义一方的主将之一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即有深厚的黑格尔研究背景——以及更近一些的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旗手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从 “批判的社会病理学” 角度对罗尔斯提出的种种批评及修正当中得到印证。回到罗尔斯自己的政治哲学文本,读者也不难发现:他在 《政治自由主义》 第七讲里专门辟出 “对黑格尔批评的回应” 一节,处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观念论者(idealist)对于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契约论传统所提出的一系列经典质疑[78],这些迹象在读者直观上看来,无疑是加深了罗尔斯与黑格尔的对立这一初步印象。不需要再多举例子,仅从上述的简要回顾看,读者得出如下论断实属情理之中:罗尔斯与黑格尔的学说之间具有深刻的差异和对立,两人看起来是形同陌路的。这种认识在罗尔斯出版 《正义论》 之后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一刻板印象到了20世纪90年代略有改观,英语学界开始有人注意到罗尔斯学说中的黑格尔成分,但大多只是基于个别文本片段的揣测或简单比附,尚未对此进行系统性探讨,汉语学界的罗尔斯研究起步更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相对更低,直到近几年才有零星的一些成果问世。
罗尔斯于2001年底逝世。此后不久,他的三部以课堂讲义为基础由其学生整理而成的著作陆续获得出版,它们分别是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道德哲学史讲义》 与 《政治哲学史讲义》。在这三部著作中,罗尔斯均是一反常态,转而以相当明确的方式承认了自己与黑格尔之间的传承关系:他不单表示自己与黑格尔在政治哲学应当扮演何种社会角色这一方面有许多相近的认识[79],简而言之即是寻求公民与国家的和解(reconciliation)[80],还提到自己的正义理论从黑格尔处获益良多,例如他认为自己将正义的第一主题确定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而非个体行为所遵循的就是黑格尔从伦理生活的实体性方面出发的整体论思路[81]。罗尔斯的这一举动,无疑向研究者透露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线索,而这条线索的浮现不啻为我们理解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它使得我们有理由去更进一步地探索罗尔斯在其前后期各部著作中对黑格尔学说的吸收及运用,借此来重新看待其作品中的某些关键概念及论证,进而重新思考其前后理论的统一性。假如这项工作进行得足够有成效,那么无论具体的研究者对罗尔斯是持肯定、继承的态度还是批判态度,他们至少都可以发掘出一些新的立足点,并借此来评价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得失以及重估与此相关的一些学界公案。不过,这一思路目前还没有引起海内外学界的充分重视[82],留下了进一步推进的空间。(www.daowen.com)
出于上述考量,本文试图完成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在对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及评价的基础上,本文将借助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文本,初步梳理出一个分析框架,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当中的确隐藏着一个完整的 “黑格尔故事”,要恰切地理解罗尔斯的工作,这个故事乃是值得追索下去的一条新线索。当然,在推荐此一另类解读的同时,本文不会用罗尔斯理论中的黑格尔因素去否定他理论当中广为人知的康德主义及密尔主义因素,它的定位更多在于补充、扩展而不是全盘替代。又鉴于黑格尔式的哲学方法一向声称自己的体系可以吸收前人成果的所有实质,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评价“这样的吸纳是否足够成功” 而非 “是否有排斥其康德与密尔因素” 上面,应当会更为适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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