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在政治思想和事业轨迹中展现出来的前后不一致常常让研究者倍感困惑,成为论述麦迪逊政治理论的关键难题。整体而言,麦迪逊的前后矛盾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第一,宪法解释。在制宪时期,麦迪逊似乎是一个国家主义者,支持汉密尔顿式的宪法宽泛解释,但在18世纪90年代反转立场,与汉密尔顿展开论战,支持对宪法的严格解释。第二,州权问题。麦迪逊在制宪时期支持增强中央政府权力,削弱州政府权力,然而在党争时期,他又变成了州权的主要捍卫者。第三,经济政策。从反对国家银行的建立到为美国银行颁发执照,从敦促国会提出改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案到否决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红利法案,麦迪逊的经济政策也似乎大相径庭。面对麦迪逊事业和思想上表现出来的明显不一致,有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麦迪逊思想和事业中的确充满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和反转,而他改变立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杰斐逊的影响。
然而,近30年来,一些学者挑战了麦迪逊思想不一致的观点,如德鲁·麦考伊、盖瑞·罗森、詹姆斯·瑞德、杰克·瑞考夫以及兰斯·班宁等学者。[51]他们指出,传统的不一致论说无法解释三方面的事实。第一,这些观点无法解释早期麦迪逊在有关宪法目的和意义方面的论述与汉密尔顿的分歧,他们两人的区别和对抗性概念在 《联邦党人文集》 中就已初见雏形。第二,这种观点无法解释麦迪逊与杰斐逊终身而且不间断的友谊和政治联盟,麦迪逊并非到了18世纪90年代才突然与杰斐逊联合,他们的友谊和联盟早在制宪会议之前就已建立。第三,他们无法解释麦迪逊晚年对自己政治思想一致性的坚决捍卫。捍卫一致性的学者们一起组成了对麦迪逊一致性的辩护,并试图循此修正麦迪逊政治思想的品格以及他在美国建国中的地位。他们认为,那些指控麦迪逊不一致的作者们误读了麦迪逊,麦迪逊的不一致不是因为其真实存在,而是源于非历史的解释框架、怀有特定政治目的的学术作品、对麦迪逊的偏见性指控以及麦迪逊支持者的误导性言论。
1.宪法解释的前后不一致
在许多传记作品和历史作品中,麦迪逊被描述为一个在国家整合方面几乎不逊于汉密尔顿的虔诚国家主义者。[52]根据这些描述,制宪时期的麦迪逊为大多数暴政和州政府的离心倾向深感不安,因此,他支持宪法章程的宽泛解释,将一个大疆域共和国的创造、全国性政府权力的增大以及州政府的从属地位作为解决问题的补救之法。然而,在18世纪90年代,出于对少数派滥用权力的恐惧,麦迪逊突然改变了行动方向,转而支持宪法的严格解释,并试图去整合公共观念来反对全国性政府权力的扩张。
兰斯·班宁强调了麦迪逊宪法理论的前后一致性。班宁认为,麦迪逊不是一个彻底的国家主义者和广义宪法解释者,也非18世纪80年代中期民主反对者,他也没有在90中期变成联邦至上的反对者。相反,麦迪逊持续性地强调全国性政府拥有的最高权力应该在一个有限范围之内。在 《自由的圣火》一书中,他声称,学者通常错误地理解了麦迪逊的联邦共和主义概念,因此错误地得出他从18世纪80年代一个汉密尔顿式的、不信任州和人民权利的国家主义者转变为90年代的州权捍卫者和杰斐逊式的民主党人。根据班宁的论述,在整个建国时期,甚至终其一生,麦迪逊持续一致地同时关注多数人暴政和政府暴政的威胁。他并没有在18世纪90年代改变他的原则,而是改变了他强调的重心。正如马文·迈尔斯所说:“麦迪逊终身的关切,有时掩盖了他关切的来源:他的前提是致力于建立人民政府。”[53]麦迪逊一直有意识地持续投身于保护革命的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新联邦共和国的自治原则。在18世纪80年代,他聚焦于多数人派系专权的问题,在90年代,由于汉密尔顿和联邦党人试图以削弱州政府和人民权利为代价去增加联邦政府的权力,他转而聚焦于关注政府内少数人派系专权的问题。借用班宁的总结,麦迪逊是一个 “结构性” 国家主义者,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是他始终如一的目标。
科林·希恩从古典政治哲学的视角捍卫了麦迪逊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希恩认为,麦迪逊宪法中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对公民角色的塑造和公民德行的培养这一共和主义传统,塑造或革新公民的道德品质、强化公民对共同善的归附始终是他整个政治生涯中的最高政治目标和使命。他对宪法的理解是一贯的,那就是在保卫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的同时,建立一个以积极公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政治交流过程,提炼和整合共和国公民的情感和意见,维持共和主义的真正精神和原则。在希恩看来,麦迪逊通过宪法建立了一个 “修正主权”的机制。这一机制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权力的分立、政府机构间的制衡以及联邦主义作为审慎的制度设计防止了人民主权下群众煽动者的蛊惑以及多数人的暴政;另一方面,当这些制度设计和大疆域、人口条件、现代交流手段的进步等条件一起作用时,有助于 “提炼和扩展公众意见”,即在一个大面积的共和国内塑造出有效的公共声音。希恩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更加具有古典哲人色彩的麦迪逊以及宪法制度设计背后的一致关怀。
德鲁·麦考伊从麦迪逊晚年对自身一致性的论述出发,对麦迪逊的宪法解释作出了阐释,展现出麦迪逊对人民主权的承诺是真正的和永恒的。麦迪逊在退休岁月里坦言,他的宪法解释由两种原则构成:一个是原教旨主义,即按照宪法批准时的公共意义来解释宪法;另一个是 “累积的先例的束缚力量”,即相信长期的公民同意和实践能够为修改宪法提供正当性。[54]麦考伊通过研究捍卫了麦迪逊的观点,他认为,麦迪逊对宪法的解释从头到尾都是严格的宪法解释,这种解释是理解宪法的唯一正当形式。麦迪逊支持宪法的严格解释是因为他一直是人民主权的真正捍卫者,他相信宪法作为根本法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最高权威,所以应该遵从这一根本法的真正意涵而不应轻易地改变或者随意地解读。但同时,麦迪逊也相信,宪法并非一成不变,每一代人都可能出现前人无法预测的问题和需求,因此,人民如果长期一贯的支持某些先例,人民主权也有权利将这些先例合宪化。盖瑞·罗森对此得出了相似结论。在 《美国的契约:詹姆斯·麦迪逊和建国问题》 一书中,罗森认为,麦迪逊政治事业之 “迷” 产生的原因在于,他混合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则和亚里士多德的审慎原则。[55]罗森对亚里士多德 “真正观念” 或者宪法尊重的重要分析提供了理解麦迪逊在政策上转变立场的理论框架,理解了为什么麦迪逊支持累积的先例是一个能将行为(哪怕在过去该行为被视为篡夺了宪法权力)合宪化的正当理由。
2.州权立场的前后不一致
在州政府权力方面,麦迪逊似乎经历三次立场的反转:首先,在制宪时期,麦迪逊强调州政府对联邦政府的服从,他甚至提出国会应该拥有否决州议会法案的权力,以捍卫联邦的统一。然而,在18世纪90年代,麦迪逊转变了立场,成为了州权捍卫者,反对联邦权力的扩张,呼吁州政府去警告人民全国性政府创造的不公正。最后,在他的退休岁月里,麦迪逊似乎又从州权的立场转变为联邦立场,反对无效论(nullification)的支持者,强调没有州能单独宣告联邦政府的法案无效。
麦考伊指出,麦迪逊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边界上立场是一贯的。麦迪逊政治生涯反击两种对手:一方面,他反对国家主义者如汉密尔顿和丹尼尔·韦伯斯特的观点,他们捍卫不能分割的国家主权以及由统一的人民主权创造的联邦有机整体。根据麦迪逊,这些国家主义者未能辨认出宪法创制的是一个混合、复杂而且史无前例的联邦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虽然在某些目的上(如国防安全)美国人民被视为一个整体,但是主权同时也是可分的,州政府保留了其中的不可被剥夺的部分权力。另一方面,麦迪逊否认他的作品支持南部无效论者对联邦的理解,并反对无效论者的单独一个州就能够宣布全国政府法案无效的立场。麦迪逊强调,他的 《弗吉尼亚决议》 和 《1800年报告》 传递的观念是,联邦是一个 “每个州的人民,通过行使他们的最高主权能力” 建立的契约,而非像 《邦联条例》,是由州政府的权威建立的契约。对于麦迪逊而言,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这意味着应该由联邦司法机构承担解决州际之间和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纠纷的责任,而非州政府本身。因此,与无效论者的论点相左,《弗吉尼亚决议》 和 《1800 报告》 并没有假定单独一个州就能够行使宣布法律违宪的司法功能,州政府仅仅拥有激起公共观念去反对联邦政府的权利。(www.daowen.com)
迈克尔·扎克特精确地总结出了麦迪逊在州权问题上一致性立场:在麦迪逊的联邦主义中,“州政府不保有宣布宪法无效或者退出的权利;但是国家也没有总体最高性。”[56]扎克特指出,麦迪逊的观点是,一方面,尽管州政府可以介入到人民和中央政府之间,向人民发出联邦篡夺州政府权威的警告,但是州政府没有否定联邦法律的司法功能,因为根据宪法,这种权力由最高法院行使。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力最终只能在宪法委任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通过宪法的宽泛解释肆意扩张权力范围,一旦中央政府跨出了权力边界,州政府就应该承担起激起人民警惕之心的任务。詹姆斯·瑞德在 《权力对抗自由:麦迪逊、汉密尔顿、威尔逊和杰斐逊》 一书中提出,麦迪逊政治事业中最广泛的一致性线索,就是他致力于公民自由的保护以及 “政府权力边界的清晰划分”。就公民自由而言,瑞德认为,麦迪逊持有一个精妙的观点,那就是太少或太多的政府权力都会威胁自由,这导致他清楚的认识到,捍卫公民自由事业在不同语境下,有时需要增加全国政府的权力,有时需要减少全国政府的权力,甚至两者同时。例如,在 《权利法案》 辩论时期,麦迪逊就建议两者同时进行。一方面,他提出了作为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利清单即 《权利法案》;另一方面,他也提出了防止州政府违反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和刑事案件应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条款。麦迪逊在增强或者削弱联邦政府权力的背后遵循他一贯保护自由的目的。[57]
3.经济政策的前后不一致
在经济政策上,麦迪逊也展现出前后的立场反转,其中最具争议的莫过于国家银行的批准和 《红利法案》 的否决。第一,18世纪90年代时,麦迪逊和杰斐逊一样,坚决反对国家银行的建立,声称这一行为是违宪的,并因此在财政金融政策与联邦党人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和政治上的斗争,然而,20年后,麦迪逊却在总统任期内签署了为美国国家银行重新颁发执照的法案。第二,麦迪逊在1815年和1816年反复敦促国会提出一个改善全国交通系统的方案,然而,就在国会于1817年提出并通过了一项设立用于改善全国公路和运河建设的永久基金的 《红利法案》 时,即将卸任总统的麦迪逊却以由联邦政府主持全国交通建设超出了美国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为由,出人意料地否决了该法案。
麦考伊认为,虽然麦迪逊经济政策看似前后矛盾,但引导他做出决策的理据是一致的。麦考伊提供的解释框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麦考伊认为,麦迪逊共和式的政治经济观影响了他的经济政策。在 《难以把握的共和国:杰斐逊式美国的政治经济学》,麦考伊强调了麦迪逊农业共和国支持者的立场。[58]麦迪逊支持杰斐逊的观点,美国应该主要保留为一个农业国。因为一方面,美国存在便宜的大量土地,在农业上具有天然优势,另一方面,一个农业社会对于保存公民的共和美德是必要的,农业能够培育公民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这些品质是人民自由的保障。虽然汉密尔顿通过借鉴英国的金融业发展经验,在短短十余年内就建立起较健全的财政金融制度,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繁荣,但也造成了政府腐败的滋生和社会投机风气的盛行。美国社会在短时间内的快速商业化,引发了麦迪逊对经济增长带来的腐蚀性影响的焦虑和恐惧,重新思考商业化和社会进步对共和国健康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因此,为了延迟商业社会到来的步伐,麦迪逊在18世纪90年代坚决反对国家银行的建立和联邦党人将美国政府和社会的 “英国化” 的财政措施。其次,麦考伊认为,麦迪逊的宪法解释双重原则即原教旨解释原则和累积的先例原则也为理解他经济政策的转变提供了理据。除了受到共和政治经济观念的影响,麦迪逊在1792年反对给国家银行颁发执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相信宪法最初的制定者和批准者从未产生授予国会这种权力的意图。[59]然而,20多年之后,麦迪逊深知商业社会的到来不可避免,而且公众观念也已经形成了支持国家银行的全国性判断。因此,基于累积的先例原则,麦迪逊同意了国家银行的合宪性。麦考伊认为,麦迪逊在 《红利法案》 上的转变同样是因为遵循了他的宪法解释原则。麦迪逊认为,该法案既不与宪法的原初意义相一致,也没有能够建立其合宪性的累积先例和公共观念。因此,虽然不论他本人多么支持全国交通的改善,但是根据原则,该法案与美国宪法不相符合。罗森赞成麦考伊的分析,他认为,麦迪逊在1816年在国家银行上立场的转变就是因为,这一机构经过多年的反复讨论,已经被全国性政府的每一个机构、州政府以及美国人民所接受。因此,国家银行已经深深地烙印在公共意识之中,成为宪法的真正观念,而且公共观念不太可能再去改变对这一事务的看法。同样,在国内交通建设方面,麦迪逊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在麦迪逊看来,与国家银行不同,内部改善并未受到全国的讨论也没有赢得广泛和长期的接受。麦迪逊相信,尊重宪法的最初原则对防止未来对宪法权威的违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60]
(二) 大疆域共和国理论在宪法批准中的角色争议
麦迪逊的大疆域共和国理论的效用也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和 《联邦党人文集》 中有关大疆域共和国理论的阐述在制宪会议上和宪法批准过程中是否具有重要影响力、是否被包含在1787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中是许多文献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制宪会议时期盛行着对大共和国的 “偏见”,即根据古典共和理论和实践经验,共和国只能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建立,在宪法批准时期,反联邦党人布鲁图斯就曾撰文警告美国人民: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曾得出结论,同时历史经验也证实了如下事实,那就是自由的共和政府无法在大面积的土地上实现。[61]面对持有小共和国立场的反对者,麦迪逊建构了一个大疆域共和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通过在一个大的地理区域上建立一个复合代议制共和国来达到捍卫自由、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麦迪逊在制宪会议6月6日的演讲和 《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都详细阐述了这一理论,反驳了小共和国支持者的观点。
支持麦迪逊的大疆域共和国理论对宪法批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学者认为,该理论对宪法的形成和批准有重要影响,塑造了宪法的形式,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内在理论意涵。在制宪会议上(尤其是头七周),这一理论处于代表们辩论的中心,最终它成功地说服了其他代表们相信,大疆域共和国对于解决当下最迫切的问题(即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威胁)具有必要性。道格拉斯·阿黛尔就认为,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对麦迪逊6月6日的介绍大疆域共和国论点的演讲 “印象十分深刻”。[62]厄文·布兰特说,麦迪逊6月6日的演讲是 “制宪会议上最重要的演讲,他在这一演讲中提出了他的整个政府哲学”,同时大疆域共和国理论形成了 “隐形的宪法核心”。[63]马丁·代尔蒙德最强有力地陈述了这一论点,那就是大疆域共和国理论在宪法会议的辩论过程中塑造了宪法的形式。代尔蒙德指出,在制宪会议上,第一阶段的辩论由 “真正的邦联主义者”(反联邦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联邦主义者)的对抗所驱动。“真正的邦联主义者” 接受了孟德斯鸠的共和政府仅仅只能在小面积的区域内维持的观点,相信美国必须在本质上保持一个邦联的形式,仅仅让渡十分有限的权力给全国政府。相反,麦迪逊代表的国家主义者则希望去创造一个大疆域的联邦共和国,授予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以服务于更多的目的,其中包括削弱州政府的离心力以及保护州内的公民个人权利。代尔蒙德认为,麦迪逊著名的6月6号的支持大疆域共和国的演讲具有重要的意义。麦迪逊的演讲向代表们展示了保卫联盟的财产权和稳定只能够通过一个实质上全国性的政府才能够实现,因为小共和国孵化阶级斗争,政治十分不稳定而且容易导致个人权利被侵犯和外部敌人的入侵。麦迪逊让代表们相信,一个大疆域的共和国不仅可以与古典的共和主义相兼容,而且对于共和主义而言是必须的。[64]麦迪逊的理论成功地将代表们从小共和国的假设中释放了出来,并且为创建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铺了道路。代表们不仅分享了麦迪逊对州政府内部的大多数派系斗争产生后果的担心,相信这种派系斗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正是这次制宪会议召开的首要原因,而且接受麦迪逊为这一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一个通过大疆域来消解多数派系的共和国。
杰克·瑞考夫认为,麦迪逊大疆域理论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比例代表制的捍卫上。在瑞考夫看来,麦迪逊的大疆域共和国对于证明比例代表制的正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疆域共和国理论提出,更大的面积、更丰富的利益多样性以及依据宪法选出的更有能力的代表将会更好地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例如小州的利益,因此小州要求在议会实行平等代表制是没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在麦迪逊看来,利益是个体的属性,相反州是方便管理人造联合实体,因此比例代表制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不需要以州的形式在全国政府里面派出同等代表。[65]
然而,一些学者如阿希尔·里德·阿马、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和拉里·克里默表达了对麦迪逊大疆域理论影响力的怀疑,阿马甚至声称麦迪逊的大疆域共和国理论 “对麦迪逊的当代人们几乎没有影响”。[66]克里默的文章 《麦迪逊的观众》 一文提出了最全面的挑战。根据克莱默的说法,原创的想法很少对历史事件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麦迪逊的理论无论是如何聪明或有预见性,他的理论太新而无法被他的同事所普遍理解和接受,无力为宪法改革提供理由去解释最初宪法的基本逻辑,或对其批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麦迪逊时代,很少有人理解或密切关注麦迪逊的大疆域共和国理论。那些对今天理论家来说很重要的思想,在塑造宪法或批准宪法时期基本上没有发挥任何作用。[67]克里默指出,甚至连弗吉尼亚的代表也未能理解麦迪逊的理论,例如,伦道夫在介绍弗吉尼亚计划的演讲中,主要关注了被广泛察觉的全国性问题,而不是使用联邦改革来纠正州内问题。而且,在整个辩论中,没有任何代表挑战或支持麦迪逊的理论,也没有人同意麦迪逊的观点即州内问题不得不通过联邦改革得到解决。相反,他们继续相信州的改革应该在州的层面进行。制宪会议的纪录显示出,只有汉密尔顿理解了麦迪逊的论证。同时,克里默也驳斥了瑞考夫的论点,即大州的代表使用麦迪逊的理论去证明小州要求的平等代表权是没有必要,克里默认为,大州的大多数代表在原则上反对平等代表制方案不是因为他们理解了麦迪逊关于派系的论述和其理论内涵,而是因为其自身的利益考量,瑞考夫最多只能说这一论点与麦迪逊整体理论相一致而非直接源自或者受其影响。[68]因此,虽然我们如今通过对麦迪逊笔记和作品的研究很好地理解了他的理论,但是,麦迪逊的同时代 “观众” 并未能理解和支持他的观点。大疆域共和国理论虽然对现在的理论家很重要,但是在塑造宪法和促成批准上没有太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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