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第三部分是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预设的秩序良好社会中,对重叠共识所作的政治性辩护。实际上,即使在秩序良好社会中,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论述也是有某种遗漏的;而当我们跳出罗尔斯设计的 “应然” 理想状态,进入现实的政治场景中,我们就需要对重叠共识进行必要的修正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政治哲学指导政治实践的作用。
罗尔斯在 《政治自由主义》 一书中讨论的对象是在 “宗教、道德、哲学” 的完备性多元学说中保持宪政民主社会的持久稳定。在罗尔斯看来,宪政民主社会的多元性体现在 “宗教、道德和哲学” 上,而这样的多元性也许在 “学说” 或精神层面的区隔是相当深刻的,但却不一定全面,不能反映宪政民主社会的多元性全貌。如果我们把 “学说” 作为多元性的承担主体,这很可能在终端承担者上没有着落,多元性只能停留在精神层面的沉思。一种稳定的重叠共识其主体必须落在公民身上,而不仅仅是理论或学说。
而且,在社会现实中,包括在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中,绝大部分公民并没有罗尔斯所说的一种清晰的完备性学说[188],我们无法用一种严格的哲学家、道德家或虔诚的宗教徒标准来要求普通公民。他们的观念世界更大可能是支离破碎、随机组合的,而没有一种严格的完备性标准[189]。
即使在观念的多元世界中,罗尔斯将三类观念——宗教、道德和哲学等量齐观地来看待,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在这三类观念中,道德和哲学一般是诉诸理性思辨的,其内部运行的逻辑总能找到一种理性的根据,是可以通过讲道理实现相互沟通甚至调整的。相对而言,一种宗教的完备性学说将具有更突出的内部强制性,理性的原则在宗教领域相对受到更大的限制,宗教诉诸信仰,而这通常区别于理性的原则。同时,一种宗教不仅仅停留在精神观念层面,而且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纪律约束,对信徒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威,这都是同为某类学说的道德及哲学观念所不具备的。罗尔斯所谓的 “不共戴天的战斗”,或 “精疲力竭的斗争”[190]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宗教信仰之间的殊死搏斗,这种矛盾冲突的深刻性、复杂性将是其他道德和哲学学说远远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罗尔斯在处理多元性时,却只将宗教与道德和哲学相提并论,可能忽视了宗教及其冲突的深刻性。一种成熟的重叠共识需要对深刻宗教冲突有特殊的回应,遗憾的是,罗尔斯对宗教这一主题一直 “或隐或现地”[191]混杂在道德和哲学的诸完备性学说之中,没有彰显出来。
另外,当我们离开秩序良好的社会,进入现实政治时,失去了 “合乎理性” 的保障功能,罗尔斯关于多元社会特征显然已经难以囊括陡然升级的各类政治冲突。从严重程度看,这种冲突不仅仅是多元讨论、争执和竞争,还会演变为斗争和战争。关注政治现实的学者,一般都会认为政治利益集团的活动意味着政治争执和冲突,此即政治的本质[192],政治是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193]。在这里,冲突占据了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冲突的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某些学说,而首先是具体的、物理意义的利益,或利益集团。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当进入现实的 “实然” 政治时,罗尔斯 “重叠共识” 只关注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就变得远远不够了,我们必须关注物理意义的具体利益、具体人及组织[194]。
事实上,罗尔斯对现代社会有过相对全面的分类,即公民间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所导致的冲突;他们不同的社会身份、阶级地位和职业所导致的冲突,或他们不同的种性、性别和民族导致的冲突;最后是由各种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政治自由主义能够缓和但无法消除第一种冲突,因为从政治上讲,各种完备性学说是不能相互调和一致的。然而,合乎理性的公共立宪政体之正义原则,却可以帮我们调和第二种冲突。因为,一旦我们接受正义原则,或者把这些原则看作至少是合乎理性的(哪怕不是最合乎理性的),并了解到我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这些正义原则相一致,第二种冲突就不再发生,否则就会强烈爆发[195]。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铺陈过程中,罗尔斯只关注宗教、道德和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冲突,而将第二类属于物理意义的冲突归属在 《正义论》 阶段已经解决的问题,对于物理意义的族群、阶层等冲突则搁置不论。这对于一个追求稳定性的理论来说显然是不足够的。
考虑现实政治的实际,我们有必要将物理意义的冲突引入重叠共识的建构过程。但是,站在当下,个人权利观念已经普及、民主政治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大势所趋,受到这种历史经验和现代政治价值引领的现实政治,其冲突的最终解决方向,应该不至于重复人类历史 “不共戴天” “至死方休” 的惨痛教训,以现代政治确立的权利和民主制度化解冲突的激烈程度,走出一种“零和” 博弈的困境。走进现实的政治,很可能没有罗尔斯理想条件的保障,政治的冲突会变得更加频繁、激烈,引发冲突的因素也变得更多。但是,在当前的现实政治条件下,我们可以考虑人类政治压迫带来的巨大代价,以及现代社会积累起来的权利意识,我们应该对政治的敌我斗争处理方式保持足够的警惕。一旦 “‘政治的意志’ 是由‘这家伙是敌人,把敌人消灭’ 这样一种 ‘最简单明了的可怕的格言’ 所表达出来”[196],政治的迫害和野蛮的复仇就变得极合情合理……甚至是 “原教旨主义” 的野蛮行为。就此而言,在现代条件下,政治上成熟的人会寻求执中的解决方法,使冲突各方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197],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其全部的话[198]。
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将冲突引进来,而不是一味回避以维持表面的和谐统一,只有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才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199]。因此,在现代政治语境下,更为重要的是要学会与冲突始终共存,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政治应该 “承认冲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使它的公民有机会参加和支持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而斗争的组织”[200]。因此,在承认现代政治基本价值的前提下,政治对冲突的控制范围处于 “无冲突-暴力对抗” 之间的合理拿捏,这个范围就是现代政治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在此之外,要么不需要政治,要么政治无能为力。这个拿捏的尺度和方法必须得到各方的认同,具有重叠共识的意义。但是,既然激烈但非暴力的冲突已经引入进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进步,不断逼近重叠共识,我们需要做出何种方法上的修正呢?
第一,我们应该对临时协定、宪法共识赋予更多的建构意义。当我们把问题的背景从秩序良好的社会先前推至一种非良序社会时,达致重叠共识的前两个阶段——临时协定和宪法共识需要纳入重叠共识的整体规划中,在积极的制度建构中,不断化解冲突,使重叠共识在多元冲突的现实中具有可行的逼近路径,而不仅仅是诉诸一种既有的公共政治文化。因为,此时给定社会中的公共政治文化可能并不发达,只是能够识别出对权利的珍视,以及来自其他社会的现代化经验及教训。而以此为基础,在临时协定的基础上,出于对各方权利的保障需要,一种宪法共识、民主程序就有可能生长出来,从而为达致重叠共识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了临时协定和宪法共识,冲突各方就能安顿下来、和平共处,各方不至于陷入你死我活的斗争中,大家能承认对方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相互合作所带来利益;在此基础上,各方逐步习得一种妥协、合作的精神,并逐步走上通过民主方式解决冲突的程序。在现代政治价值观的引领下,各方最终能相信,虽然民主政体中冲突频繁,但冲突激烈的程度却 “并非变得日益诉诸暴力和利益具有破坏性”,因为 “通过各种组织和机构,冲突可以在宪法制度之内得到表现”[201]。以这种理性的方式为现代社会提供一个可以公平合作的基本结构,大家都能承认这个结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这是各方避开零和博弈的选择,从而为进一步的重叠共识开辟道路,积累经验。
第二,丰富中立性的内涵。罗尔斯达成重叠共识的回避方法体现在保持国家权力的价值中立,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公共权力不得在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中支持或压制某一方所认肯的价值。这里的中立性有两个要点,首先这是 “国家的” 或 “公共权力的” 中立性,限定的对象是国家及其权力;其次,中立的内容是指要在完备性学说的 “价值” 取向上保持中立,不支持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所倡导的价值。而这在一种更广泛、深刻的冲突背景下,显然是不够的。为此,中立性既应该坚持对国家权力偏袒完备性学说的限制,同时必须对其他非国家的精神性学说及物理性实体实施一种限制,特别是宗教、族群、利益团体等。这些实体必须保持自我的政治中立性,克服以自我利益(价值观)作为参与社会合作体系的唯一指导漠视他者存在,克制动用公共权力资源、强制推行自我主张的道德或利益冲动。一种更为完整的中立性,必须同时具有对国家权力和族群等非国家实体的限制,划定行为的边界,确定互动的基本规矩,仅仅依靠其中一方是不够的。
第三,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保持相互限制和相互支持。为了达致重叠共识,仅仅划定国家与社会的行动边界还是不够的,在现实政治中,需要两者的密切互动,才能共同推进一种坚固持久重叠共识的形成。社会权利保持对国家权力的高度警惕,防止国家权力对自身的侵犯,对国家的偏袒及不公正行为进行申诉,坚决反对国家权力与某些社会组织的合谋侵犯更多社会组织的行为,支持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保持自身独立性,摆脱对单一或部分利益、学说、团体的依赖,立足具有独立性的公共政治领域发挥公正作用;同时,提供一套公正的政治制度,为多元社会结构提供互动的广阔空间和平台,对缺乏公共理性、漠视他者存在的参与者实施有效限制,确保各方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保持着现代政治的品质,它首先是 “为了民主” 而进行的论述,为现代根本政治制度提供更丰沛的合法性资源;同时,重叠共识的实现过程也是政治的,因为它坚持公共理性的相互性标准,倡导理性对话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各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正是现代政治的基石。另外,一种严格的公共理性标准,并没有剥夺诸完备性学说参与政治的权利,因为各学说的成员始终都以公民身份参与社会合作,这一社会合作体系对所有人开放,所限制的只是各方提出公共论证的方式;而这恰恰是政治领域本身所产生的标准,所以重叠共识不是非政治的,更非反政治的。
[1] *任剑涛,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该文删节本刊发于 《学术月刊》 2017年第10 期。为便于读者一窥全貌,特将全文刊出。
[2] [美] 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辛亨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 这与亚里士多德确定的写作对象即读者有密切关系。恰如论者指出的,“亚里士多德的大量著述只有部分留传至今。在其老师的影响下,亚里士多德显然为普通读者撰写了若干对话录,其中多是政治题材的……现存的著作大都是论文,据说这些论文是亚里士多德为其研究和教学活动而准备的。”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著述特点,亚里士多德更为流行。但一些政治思想史家如上引沃林的著作,大概是基于亚里士多德理论原创性不够的原因,甚至没有专门系统讨论他的政治思想。参见该书第三章 “帝国时代:空间与共同体”,第72-84页。
[4] 列奥·施特劳斯指出,“所有柏拉图的对话多多少少都涉及到政治问题。但从篇名上看,只有其中三篇属于政治哲学:《理想国》,《政治家》 和 《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学说为人所知主要就是通过这三部著作。”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50-51页。
[5] 乔治·萨拜因指出,“《理想国》 一书所记载的(是)他最早的政治思想”。“《政治家》 和《法律篇》 中所含括的柏拉图晚期的政治哲学,其形成要比 《理想国》 所含括的政治哲学晚许多年”。[美] 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9、101页。类似的看法还出现在其他政治思想史家的著作中,参见 [美] 威廉·邓宁:《政治学说史》(上卷),谢义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4页。
[6] [美] 威廉·邓宁:《政治学说史》(上卷),第19页。
[7] [美] 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 〈王制〉 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此处译者所译的 《王制》(Republic),即通行译法的 《理想国》。引文中提及的康福德论点,就是前述关于柏拉图三部著作关系的流行观点。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采用的柏拉图著作的篇名,都是学术界流行已久的篇名,没有采用具有翻译者个人特点的译法。
[8] 波波尼奇:“柏拉图与古典政治哲学的诞生”,载程志敏等编:《哲人与立法——柏拉图〈法义〉 探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引文中的 《治邦者》(Statesmen)、《法义》(Laws)即通行译法的 《政治家》 《法律篇》。
[9]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二卷),《国家篇》(Repub-lic的王氏译法),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462页。
[10]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11]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64页。
[12] [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篇》(Laws),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页。
[13] [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篇》,第374-375页。
[14] [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篇》,第450页。
[15] [美] 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卷),邓正来译,第121-122页。
[16] [美] 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卷),第122页。
[17]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66-67页。
[18]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76页。
[19]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87页。
[20] [美] 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卷),第121页。
[21] [美]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76页。
[22]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44-145页。
[23]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45页。
[24]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50页。
[25]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55页。
[26]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73页。
[27] [古希腊] 柏拉图:《政治家》,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74页。
[28] [法] 柯奈留斯·卡斯托里亚蒂斯:《论柏拉图的 〈政治家篇〉》,张建华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42页。
[29]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6页。
[30] 参见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第16页。
[31] [美] 戴伦·艾塞默鲁、詹姆斯·罗宾森:《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富裕与贫困的根源》,吴国卿等译,卫城出版2013年版,第428-429页。
[32] Anthony de Jasay:The State,Liberty Fund,Inc.1998,p.36.
[33] See Anthony D.Smith:State-making and Nation-building,From John A.Hall (ed.):State in Histo-ry,Basil Blackwell Ltd,1986,p.229.
[34] Jan Kooiman (ed.):Modern Governance:New G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s,Sage Publications,1993,p.3.
[35] 甚至有论者指出,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三代师生在古希腊晚期创制的政治理论,正是颠覆城邦国家的政治观念。他们不仅没有挽狂澜于既倒,拯救既定的希腊政治秩序,而且临门一脚将希腊政治踢出了原生政治世界的大门。参见 [法] 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卷五:城邦制度的消失”,第一章 “新的信仰;哲学改变政治准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333页。
[36] 在现代建国史的历史学表述中,人们常常会遭遇 “国父”(founding father)话题。有论者将“国父” 视为一个具有经天纬地之才的英雄式政治家建构国家的独领风骚的人物。其实,“国父” 从来不是可以用单数表示的政治家角色,古今建国进程中涌现的 “国父”,呈现为 “国父们”(founding fa-thers)的复数形式。这是对政治家建国技艺的主体承载者之单复数必须严格加以区分的大问题,否则人们就会陷入所谓 “柏拉图式的” 政治思维陷阱,将建国视为某个伟大领袖的一场个人政治表演。
[37] 参见任剑涛:《公共的政治哲学》,“第四章:公权、私权与政治、非政治公共领域”,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38]英国开创性的现代建国,走出的就是一条因应于现代变迁,逐渐创制现代国家的道路。由于机会(opportunity)和运气(luck)的共同作用,英国在当今世界率先实现了现代建国任务,成为其他国家现代转型的典范。这正是人们将英国视为第一个现代国家的理由。参见 [美] 艾伦·麦克法兰主讲:《现代世界的诞生》,管可秾译,第17讲 “英格兰道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4-360页。
[39] 库朗热在描述与分析古希腊城邦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对古希腊这样的古代国家之基于家庭宗教的自然秩序建构有很好的描述。参见 [法] 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卷二:家庭”,第31页及以下。至于中国古代国家所具有的家国同构特质,就更是为人熟知的典型例证。
[40] 论者指出,“对发达国家居民而言,‘丹麦’ 是个具有良好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神秘国度。它民主、稳定、热爱和平、繁荣、包容、政治腐败极低。大家都想弄清,如何将索马里、海地、尼日利亚、伊拉克、阿富汗转化成 ‘丹麦’。国际发展团体列出一份假设是丹麦属性的长清单,尝试帮助落后国家来 ‘达到丹麦’ 的水平。”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第14页。
[41] 福山近期出版的 《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 就对政治衰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参见该书毛俊杰译本,第31章 “政治衰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9-424页。
[42] 在这方面,苏联可谓典型。苏联建构起的现代国家,尽管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规范现代国家形态,但其国家基本结构和效能呈现出的现代特质,为人们所承认。但是,苏联并没有努力将国家的权力与权利关系规范化,特权阶层攫取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并且不尊重公民权利。为了维护掌权者的特权,苏联拒斥科技进步、政治改革,结果一直无法落到现代规范国家的平台上,国家的最后崩溃也就在预料之中。参见 [美] 戴伦·艾塞默鲁、詹姆斯·罗宾森:《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富裕与贫困的根源》,吴国卿等译,第五章 “‘我已见过未来,它行得通’:榨取制度下的成长”,第149页及以下。
[43]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第420页。
[44] 参见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第420-421页。
[45] 在中国的现代建国进程中,人们常常以 “立国之道” 来表述与此相关的政治思想。但事实证明,这样的原则性偏执,并未发生引导现代立国的实际效用。论者在申述 “立国之道” 的时候,对既成的经验与教训重视不够,便想兼得不同政制的好处,避免不同政制的坏处,收获完善的现代建国果实。这就几近建国幻想了。
[46] ∗ 王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编室主任,副编审。
[47] See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Blackwell,1980,p.184.
[48] Edmund Burke,"A Letter to Sir Charles Bingham,Bart.,on the Irish Absentee Tax",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Ⅵ,New York:Cosimo Classics,p.131.
[49] Ibid.,p.126.
[50] See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p.176.
[51] See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p.184.
[52] Edmund Burke,"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Ⅳ,New York:Cosimo Classics,p.203.
[53] Ibid.,p.125.
[54] 参见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页。
[55] See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p.180.
[56] Ibid.,p.174.
[57] [英] J.G.A.波考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英格兰17世纪历史思想研究》,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329页。
[58]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6页。
[59] See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p.177.
[60]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215页。
[61] 参见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7页。
[62] 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18页。
[63] Edmund Burke,“A Vindication of Natural Societ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Ⅰ,New York:Cosimo Classics,p.11.译文参见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64]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03页。
[65] 杨肃献:“柏克思想与英格兰启蒙运动”,载 《台大历史学报》 2008年第12期。亦可参见[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29页。
[66] 转引自杨肃献:“柏克思想与英格兰启蒙运动”,载 《台大历史学报》 2008第12期。
[67]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05页。
[68]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29页。
[69] 转引自杨肃献:“柏克思想与英格兰启蒙运动”,载 《台大历史学报》 2008年第12期。
[70] 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第136页。
[71] [德] 弗雷德里希·根茨:《美法革命比较》,刘仲敬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引言第7页。
[72] [美] 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73] [美] 阿伦特:《论革命》,第33页。
[74] See Harry T.Dikinson,"Burke and the American Crisis",in David Dwa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Edmund Burk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167.
[75]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04页。
[76] [美] 阿伦特:《论革命》,第81页。
[77] [德] 弗雷德里希·根茨:《美法革命比较》,第54页。
[78] [美] 阿伦特:《论革命》,第23页。
[79] Edmund Burke,"Letter to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Ⅳ,New York:Cosimo Classics,p.7.
[80] See Russell Kirk,The Conservative Mind from Burke to Eliot,7th rev.ed.Washington Regnery Gateway,1986,p.21.
[81] [英] 休谟:《英国史第一卷:罗马-不列颠到金雀花王朝》,刘仲敬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版,第343页。
[82] 参见冯克利:“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法学来源”,载 《文史哲》 2015年第1期。
[83] 李小园:“英国式保守主义的内在思想逻辑”,载 《社科纵横》 2013年第2期。
[84]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5页。
[85] 参见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0-11页。
[86] 波考克指出柏克的自由观念既有古代也有现代的意涵,这本是处于对立两极的概念,是当时辉格党急需处理的难题。他认为柏克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是使问题更加模糊化了,挑起了新的争论。参见 [英] J.G.A.波考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英格兰17世纪历史思想研究》,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346-349页。
[87] 参见任剑涛:《公共的政治哲学》,第493页。
[88] See Pocock,"Burke and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A Problem in the History of Ideas",in Iain Hampsher-Monk,Edmund Burke,Ashgate,2009,p.196.
[89] 郭晓东:“自由、秩序、传统——柏克政治保守主义思想评析”,载 《学海》 2003年第1期。
[90] 季乃礼、于淼:“保守的倾向、自由的精神——对柏克政治价值的解读”,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
[91] 参见 [美] 尤瓦尔·莱文:《大争论:左派和右派的起源》,王小娥、谢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92] 周永生:“柏克宪政和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届博士论文,第83页。
[93] 参见王磊:“柏克的自由观——基于柏克对英、法、美三国革命态度的比较分析”,载 《天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
[94] 任剑涛:《公共的政治哲学》,第498页。
[95] 宫睿:“为康的革命理论的一致性辩护”,载 《政治思想史》 2014年第1期。(www.daowen.com)
[96] 康德:“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载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10年版,第305页。
[97] [美] 罗伯特·达尔:《革命以后?》,陈忠庸译,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4-6页。
[98] 任剑涛:“现代建国进程中的革命”,载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2期。
[99] 周永生:“柏克宪政和法律思想研究”,第84页。
[100] Edmund Burke,"Letter to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Ⅳ,New York:Cosimo Classics,p.11.
[101] 任剑涛:“现代建国进程中的革命”。
[102] Edmund Burke,“Letter to a Noble Lord”,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Ⅴ,New York:Cosimo Classics,p.210.译文参见埃德蒙·伯克:《伯克读本》,廖红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6页。
[103] [美] 罗素·柯克:“弗雷德里希·根茨论革命”,见 [德] 弗雷德里希·根茨:《美法革命比较》,第147页。
[104] 任剑涛:“现代建国进程中的革命”。
[105] [美] 阿伦特:《论革命》,第44页。
[106] 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见 [美]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0页。
[107] [美] 阿伦特:《论革命》,第78页。
[108] Michael Freeman,"Edmund Burke and the Theory of Revolution",in Iain Hampsher-Monk,Ed-mund Burke,Ashgate,c2009,pp.232-324.
[109] Ibid.,p325.
[110] [美] 约翰·凯克斯:《为保守主义辩护》,应奇、葛水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111] [美] 特伦斯·鲍尔、[英] 理查德·贝拉米:《剑桥二十世纪政治思想史》,任军锋、徐卫翔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39-141页。
[112] William F.Byrne,Edmund Burke for Our Time:Moral Imagination,Meaning,and Politics,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2011,p.15.
[113] 杨肃献:“柏克思想与英格兰启蒙运动”。
[114] [法] 雅克·马里坦:“多维人文主义与现代危机”,见 [美] 詹姆斯·麦克亚当斯:《现代危机:政治学评论1939-1962》,曹磊译,新星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115] Edmund Burke,"Letter to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Ⅳ,pp.25-26.
[116] 段微晓:“政治道德与功利内容的统一——柏克的道德观及其现实启示”,载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
[117] Francis P.Canavan,"Edmund Burke's Conception of the Role of Reason in Politics",in Iain Hampsher-Monk,Edmund Burke,p.25.
[118] Edmund Burke,"Letter to Charles-Jean-Francois Depont",in 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Daniel E.Ritchie ed.,Liberty Fund,1992,p.15.
[119]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317页。
[120] 李冠杰:“埃德蒙·柏克的审慎观念”,载 《政治思想史》 2014年第2期。
[121] Harvey C.Mansfield,Introduction to Edmund Burke,Selected Letters of Edmund Burk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p.9.
[122] William F.Byrne,Edmund Burke for Our Time:Moral Imagination,Meaning,and Politics,p.39.
[123] 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Ⅲ,pp.559-560.译文参见 [英] 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315页;亦可参见李冠杰:“埃德蒙·柏克的审慎观念”。
[124] 李冠杰:“埃德蒙·柏克的审慎观念”。
[125] [英] 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2页。
[126] Edmund Burke,"Speech on Mr.Fox's East India Bill",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Ⅱ,p.463.
[127] Ibid.
[128] [英] 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第317页。
[129] 任剑涛:“现代建国进程中的革命”。
[130] 任剑涛:“现代建国进程中的革命”。
[131] Edmund Burke,"Letter to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ume Ⅳ,p.2.
[132] ∗朱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133]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导论” 第16页。
[134] 关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相关研究合集,可以参考:Grififin,Stephen,and Lawrence Solum,eds.,“Sympsium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Chicago-Kent Law Review 69(1994),pp.549-842;Virginia Davion,ed.,The Idea of Political Liberalism:Essays on Rawls,Rowman and Little Field,1999;Chandran Kukathas,ed.,John Rawls: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Vol IV,Routledge,2002;Sameul 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Samuel Freeman,Rawls:Rutledge philosophers Routledge,2007。
[135]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41页。
[136]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44页。
[137] 谭安奎:“议题与空间: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的一场误会”,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93-100页。
[138]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6页。
[139]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9页。
[140] 拉莫尔认为中立性是自由主义的根本特征及中心概念,可参见Charles E.Larmore,“Liberal Neutrality:A Reply to James Fishkin”,Political Theory,vol.17,No.4,1989,pp.580-581;“Political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18,No.3,1990,pp.339-360。
[141]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76页
[142]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79页。
[143] 关于中立性的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拉莫尔等其他自由主义学者的支持和印证,可参阅,Charles E.Larmore,Pa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7,pp.42-47.
[144]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26页。
[145] [美] 托马斯·内格尔:“道德冲突与政治合法性”,见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判者》,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46] 罗尔斯对 “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专辟一节进行讨论,可参考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55-66页。
[147]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57页。
[148] 罗尔斯指出 “历史告诉我们,不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这就使重叠共识成为可能”,参见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0页。
[149] 具体可参见 《政治自由主义》 “公共理性的理念”、“重释公共理性的理念” 两部分,[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96-239页、第405-460页。
[150]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219页。
[151] [德]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应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152] [德]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74-75页。
[153] Bhikhu Parekh,Rethinking Multiculturalism:Cultural Diversity and Political Theory,Macmillan Press,2000,p.88.
[154] E.A.Goerner,"Rawls's Apolitical Turn",The Review of Political,Vol.55,No.4,1993,p.714.
[155] Samuel Scheffler,"The Appeal of Political Liberalism",Ethics,Vol.105,No.1,1994,pp.4-22.
[156] Brian Barry,"John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Stability",Ethics,Vol.105,No.4,1995,pp.910-911.
[157] [英]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58] [英]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第34页。
[159] [英] 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何怀宏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60] Joshua Cohen,"A More Democratic Liberalism",Michigan Law Review,Vol.92,No.6,p.1530.
[161] [德] 卡尔·斯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6页。
[162] [美] 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
[163] [美] 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第45页。
[164] Russell Muirhehead,Nancy L.Rosenblum,Political Liberalism vs."The Great Game of Politics":The Politic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Perspectives of Politics,Vol.4,No.1,2006,p.100.
[165] Sheldon Wolin,The Presence of the Past:Essays on the State and the Constitution,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9,p.182.
[166] Bonnie Hoing,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olitic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William Cnnolly,"Identity and Difference in Liberalism",in Liberalism and the Good,ed.by R.Bruce Doug-lass,Gerald M.Mara,and Henry S.Richardson,Routledge,1990.
[167] [德]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5页。
[168] [英] 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8页。
[16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卷,第187页。
[170] 林尚立:《建构民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71]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0页。
[172]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1页。
[173]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0页。
[174]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28页。
[175] Russell Muirhehead,Nancy L.Rosenblum.Political Liberalism vs."The Great Game of Politics":The Politic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Perspectives of Politics,Vol.4,No.1,2006,p.104
[176]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7页。
[177]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50页。
[178]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53页。
[179] 谭安奎:“公共理性与公共领域的扩展”,《哲学分析》 2010年第1期,第44页。
[180]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228-233页。
[181]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40页。
[182] [美] 约翰·罗尔斯:“重释公共理性的理念(1997)”,《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426-430页。
[183]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432页。
[184] 政治领域由经典的 “问题” 构成,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领域范畴,只是当某些政治问题出现时,我们才会明确意识到应该进入 “政治领域” 了,政治领域是由问题界定的。具体可参见谭安奎:“议题与空间: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的一场误会”,《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年第6 期,第93-100页。
[185]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37页。
[186] 罗尔斯对各种学说进行模式化的分类,包括三大类:宗教性的、康德密尔式的完备性学说、部分完备性的,但这三类学说都能导致达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参见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34-135页。)但是,罗尔斯在此没有明确在某类学说中重叠共识与既有学说的内嵌关系。而对于这种关系,阿克曼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为了参与社会合作需要,公民需要在自己意识内部开辟出一个公共空间,在此与其他公民对话,并形成与既有观念相融合的观念。具体可参见 Bruce Ackerman.“Neutralities”,in Liberalism and the Good,ed.by Bruce Douglass,Gerald M.Mara and Henry S.Richardson,Rutledge,1991,pp.29-43.
[187] Bruce Ackerman.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1.
[188] Samuel Scheffler,"The Appeal of Political Liberalism",Ethics,Vol.105,No.1,1994,p.14.
[189] 也正因为普通人的观念世界具有这样的特征,重叠共识才具有更大的可能,因为它从观念层面上分析,遇到的阻力也许并不像罗尔斯预想得那么严重。
[190] [美] 约翰·罗尔斯:“平装版导论”,《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24页。
[191] 包利民:“公共理性、信仰与信念——从罗尔斯的宗教观谈起”,《哲学研究》 2003年第5期,第70页。
[192] [美] 戴维·杜鲁门:《政治过程:政治利益与公共舆论》,陈尧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193] [美] 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194] Brian Barry,"John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Stability",Ethics,Vol.105,No.4,1995,p.914.
[195] [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48页。
[196] [日] 加藤节:《政治与人》,唐士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197] [美] 科恩:《论民主》,聂荣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4页。
[198] [英] 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199] [美] 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
[200] [美] 摩西·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译,上海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01] [英] 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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