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政治就是 “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167],这一界定把握了政治的 “权力” 本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是,围绕权力的种种努力,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限定条件和组织方式。从理想状态出发,现代政治很大程度上一如吉登斯所言的 “解放政治”,即表现为两种趋势,一个是力图打破过去的枷锁,面向未来;另一个是力图打破支配性的非合法性统治[168]。于是,现代政治一定是基于对个人权利尊重为基础的公民平等关系的体现,对于外在支配性的强制力,现代公民一定会追问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而且这样的合法性追问不是来自传统力量,而是来自公民认可的理性追问。对于公民权利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马克思有着十分深刻的洞见,他指出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 “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169]。正是基于对权利的珍视和保障,现代政治的基本形式最终落定为民主,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组成的现代社会从根本上决定民主政治方式的胜出[170]。因而,许多中外学者从现代政治的运行方式看,民主又是现代政治最为突出的特征。因此,现代政治应该是以平等的个人权利为基础,通过民主,因而也是理性讨论的方式解决争端。实际上,也只有在平等的个人权利滋养下,在民主制度的保护下,罗尔斯所谓的多元性才成为一个恒久特征。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正是呼应了现代政治的权利基础,并对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形式的稳定性做了细致的论证。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 “政治品质” 首先体现在其根本目的是 “政治的”。政治自由主义旨在为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寻找可以持久稳定的政治正义观念,是一种 “为了民主” 的真诚学术努力。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重叠共识肯定并接纳现代政治的民主制度成果,这确实是他预设的前提,“假定这种共识是由各种有可能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它是按照政治观念来界定的)内部长期得以保持并不断赢得信奉者的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171]。重叠共识不是要在现代政治之外去探索其他的政治可能性,不是一个颠覆性的工具,而是一个帮助人们更好地去从民主政治文化中总结、归纳出诸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的正义观念内容,将其明确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识的核心,由此为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提供稳定的基础。重叠共识关注的对象是现代根本性政治制度——自由民主制度得以保持稳定性的力量之本,即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取得各方的真诚认同。因而,重叠共识一定是为了政治的目的才出现的。
而且,重叠共识是以一种合乎现代政治本质的方式来关注民主制的,即在确保各方 “权利优先性” 的基础上认肯民主制。通过重叠共识找到现代政治制度的深厚根基,是 “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关注稳定性”[172],我们认同一种国家制度不是因为受到强制,而是发现这一制度能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罗尔斯说合乎理性的多元性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持久特征,而 “历史告诉我们,不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173]。因为,非理性的学说一定是企图通过 “公共政治权力去强化这一学说的”[174],这样的学说在一种自由民主的社会中表现极为自私,随时可能侵犯其他学说的权利,因而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得不到一种公认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支持。它要么做出自我调整,要么在自我封闭或其他完备性学说的联合反抗中走向终点。一种重叠共识的理念安顿了政治正义观念与诸完备性学说的关系,并为诸完备性学说的平等对话和竞争提供制度框架,因而重叠共识一定是一种重大的政治价值,从而 “为民主制度寻找更多政治上正确的资源”[175]。重叠共识是为民主宪政制度提供持久合法基础的公共论证,我们不能说这样的重叠共识是非政治的,甚至是反政治的。
从现代政治的民主特质来分析,达致重叠共识的方法及过程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一般经由临时协定、宪法共识而达成。临时协定是建立在 “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的基础上”[176],其稳定性取决于参与协定各方的力量对比,一时的其他偶然性因素也将对临时协定的具体内容形成重大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协定包含的观点之所以能为各方接受,是由很多当时偶然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一旦发生重大调整,协定的具体内容很大程度上也会随之改变,临时协定的观念本身并不具备吸引各方达成共识的能力。宪法共识需要就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矛盾解决方法达成一致,这时宪法共识将开始疏离各利益派别或学说,各方需要开始启动 “相互性” 标准,确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探讨这一程序如何得到各方的持久认同,于是公共理性也开始进入[177]。一种单纯的程序性宪法共识虽然规定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对于如何公正地解决冲突还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为了公平社会合作体系的平稳运行,人们将会把宪法共识推进到重叠共识的境界,使其成为正义观念的核心而发挥引导人们进行矛盾调解、修改和解释宪法的观念资源作用[178]。这样,公共理性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于是,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把制度法律结构的建立间接地确定为一种慎议政治的产物[179],从而激活了现代政治的活力。
事实上,罗尔斯在达成重叠共识过程中借助了公共理性的理念,如上文所述,这种公共理性首先体现在一种中立的回避方法上。这是否会像墨菲等人指责的那样会导致窒息政治空间呢?在此问题上,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前期阶段(1993年成书时)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一方面罗尔斯坚定地认为,在达成重叠共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严格中立性,把容易引起根本性争议的完备性学说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另一方面,又认为 “这些问题是无法从政治哲学中排除出去的”,甚至指出这些问题是否进入政治议程并不是关键。罗尔斯为了确保重叠共识的公正立场,对诸完备性学说采取中立态度。但是,这种中立态度是否必然要求将完备性学说排除出政治议程呢?罗尔斯在此时并未完全表述清楚,在 “迎” 和 “拒” 之间徘徊不定。对此,罗尔斯设计出公共理性的 “排他性” 和 “包容性” 来供各方选择,并在这两者间执一种灵活的态度,认为哪种观点能 “鼓励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 便采取哪种方式[180]。如何具体处理重叠共识与诸完备性学说的关系,直接关系政治自由主义是否可以证成,如果政治自由主义确实如批评者所说的,通过公共理性的标准对完备性学说实施一种严格审查,那么,这里确实存在一种 “非政治”或 “反政治” 的可能。因为,此时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 “政治性” 很可能被一种暗藏的 “强制性” 所替代,并且抹杀了政治的竞争性,使得原本应该充满活力的现代民主政治变得 “一团和气”。正是因为这些敏感因素,为了给在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重叠共识保留更多的生机活力,罗尔斯也一再强调 “属于政治议程之列的某些问题仍将是有争议的”[181]。但是在此时,政治议程依然没有向完备性学说开放,只是强调即使排除了完备性学说的政治,也会充满争议和活力,并没有窒息现代民主。对于如何确保诸完备性学说在政治领域支持重叠共识的观念,罗尔斯诉诸可能成功的实践支持,通过重叠共识确认的正义原则在不断成功化解矛盾的基础上,使公民习得了更多的合作美德、妥协精神,引导各方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动辄以强力进行压制。(www.daowen.com)
到1997年,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念进行再次改造后,他关于如何处理完备性学说的看法也就比较成熟和清晰了。此时,罗尔斯明确支持,公共理性仍然允许我们把完备性的宗教或非宗教学说吸引到政治讨论中来,只要我们在恰当的时候给出严格的公共理由支持各自的主张即可[182],“唯有使这些学说进入政治争论,对宪政民主的承诺便获得公开证明了”[183]。到了此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才转变为一种开放式的,从而也化解了以公共理性审查、扼杀多元学说的责难。
那么,完备性学说如何经由公共理性进入重叠共识呢?这又需要我们对罗尔斯的 “政治领域” 有深入的了解,一定要将罗尔斯一切讨论都是围绕政治问题展开这一判断牢记于心,才能透彻理解所有上述问题。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完备性理论,而只是紧紧围绕最为关键的政治问题[184],也即适用于公平合作社会框架的正义条款。为了制定这些条款而展开的活动都是政治性的活动,考虑到一种社会合作基本结构对于所有人来说“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185],参加这个领域的必然包括诸完备性学说所有成员。诸完备性学说的成员以平等社会合作的身份参与政治秩序的建构,提出自己的方案,参与相互讨论,最终为了实际的政治需要而达成重叠共识。各方在根本善观念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但是这并不妨碍各方在如何合作、如何分配合作的利益及负担等具体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重叠共识并没有限制诸完备性学说的参与,只是通过限定具体的政治问题,并由于这类政治问题的本质上的公共性,大家只能以公共理性所支持的理由来阐述各方的观点,并力求在这个理由上获得其他参与方的认同。当然,能够支持一种正义观念的理由一定是很多的,这包含在诸完备性学说内部,但是能够为各方都认同接纳的理由一定是统一的,它存在于公共理性内部,两种理由很多时候同时存在于各完备性学说的成员观念中[186]。于是,重叠共识向所有各方开放,但各方如果力求影响其他参与方,在重叠共识中有所贡献,那么,他们必须选择自己和各方都能认可的说理方式及理由。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理想社会中,一种经由中立性的回避方法所达成的重叠共识并不会导致智识上的枯竭,也不会导致空洞的形式主义,而是会导致一种敏锐形式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187],这将为现代民主制度提供新的活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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