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这种回避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着一种 “过滤网” 的功能,将某些容易引起深刻冲突的问题阻挡在政治议程之外。这对于达成重叠共识有着重要作用,但问题在于,这样的过滤网是否太厚、太密,以至于将很多应该进入政治议程的问题都以非理性的名义,提前止步于政治门槛之外,从而使得一种政治的重叠共识变得与政治无关(“非政治”)了。更为严重的是,按照 “理性的” 标准来裁剪进入政治议题的问题,很可能会人为地抹杀、剥夺理应受到政治关注的诸多问题,于是,一种政治的重叠共识会背离罗尔斯的最初设想,变得具有强制性(“反政治” 的)。类似的担忧也引起了学术界的警觉。
很多学者认为,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从根本上说是 “语境主义”[151]的,他将最终的论证保证都诉诸自由民主的历史传统中,哈贝马斯深入罗尔斯重叠共识背后,指出公民们首先必须信服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概念,但是,罗尔斯 “迟迟不愿意把这一结论公布出来”[152],而这种未公布出来的 “更大议程”实际就是完备性自由主义的谋划[153]。因此,重叠共识实际就是用一种自由主义标准完成对多元现实的裁剪,而这不可避免地扭曲了多元现实的本来面貌。在某种程度上,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 “纯粹政治性的证明”(purely political justification)实际上已经成为对政治言说的审查标准;任何正义和宪政原则的讨论如果超越了罗尔斯限定的狭隘政治哲学范围都会被贴上非理性的标签[154]。正是因为罗尔斯可能通过一种背景文化将许多多元现实做了严重的过滤处理,提出了 “过分强烈的要求”[155],所以,重叠共识在这里被指责为“反政治的”,或者一种强烈的自我审查工具。
从根本上说,上述批判观点指向重叠共识太 “厚”,涵盖的内容太多,要达致这种共识,必须对各完备性学说进行细致的审查。巴里指出,罗尔斯实际应该将重叠共识的内容限定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上,在这里就足以支撑一种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但是罗尔斯将重叠共识拓展到了正义第二原则,具有强烈的平等指向,这样,重叠共识就崩坍了。因为,一个多元社会中不是所有派别学说都接受平等原则的,比如,关于差异原则,主流的基督教是赞同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现实的,伊斯兰教、犹太教也持类似观点,而印度教、儒教的思想体系则包含平等主义思想[156]。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约翰·格雷等人认为应该 “放弃对最佳生活方式之理性共识的追求”[157],退回到权宜之计,这才是安顿多元社会的根本,并指出霍布斯作为 “真正的一个自由主义者” 启发了对权宜之计的阐释[158]。罗尔斯所期待的以政治正义观念为核心的重叠共识既不可能又不被需要,民主社会的安顿有临时协定就足够。(www.daowen.com)
另一种批评则认为,罗尔斯轻视了政治领域的对抗性和斗争性,重叠共识搁置完备性学说之间的深刻矛盾是不现实的。罗尔斯回避形而上学的原则,以此换取诸完备性学说的认同,这是注定要失败的尝试,“价值多元主义” 必须在完善论基础才能真正得到辩护和巩固[159]。政治自由主义必须考虑到公民在诸多重要政治议题上深刻而广泛的争议,而不是简单地将这些争议搁置一旁,或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将诸完备性学说植入私人领域,这样的重叠共识的回避方法显得 “不可救药的幼稚”[160]。有的学者从施密特关于政治是 “敌人与朋友的划分”[161]出发,批判罗尔斯以个人的道德沉思消解政治领域应有的 “冲突、对抗、权利关系、依附和镇压的形式”[162]等核心内容,从而质疑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其实是一种 “没有政治的政治哲学”[163]。虽然罗尔斯将一种多元性作为民主社会的恒久特征牢记于心,但是为了达致重叠共识,他又对这种多元性进行了 “理性的” 限制,牺牲差异以淡化多元矛盾,在很多批判者看来,这样违背了政治的斗争性本质,以此达致的重叠共识在通常的意义上就是 “非政治”[164]。
对于罗尔斯回避学说冲突,将公共理性引入重叠共识的做法,很多学者认为这样降低了现代政治的层次。离开了根本冲突的政治,就只剩下道德对话,处理的具体问题仅仅局限在权力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沃林则认为政治就是权力的公共慎议,而这一点并没有在罗尔斯的学说中体现,或许因为罗尔斯认为在正义两原则生效的前提下,我们没有必要再去讨论、检讨权力的本质[165]。而Hoing与Cnnolly等人则进一步指出,罗尔斯错误地将政治置于行政范畴之下,使政治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或司法问题[166],这实际上淡化了重叠共识的政治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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