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达致重叠共识的方法时,罗尔斯曾多次以不同方式提到所谓 “回避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意指 “通过回避各种完备性学说,我们力图绕过宗教和哲学之最深刻的争论,以便有某种发现稳定的重叠共识的希望”[135]。具体如何操作并实现这种 “回避方法” 呢?
首先,罗尔斯认为达成重叠共识过程中必须将那些最容易削弱社会合作基础的严重争执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依靠 “政治智慧” 辨认出能够解决的“少数几个问题”[136],这些问题构成了罗尔斯的公共政治领域[137]。在公共政治领域内只处理涉及平等公民社会合作的利益及负担的分配问题,而不处理诸完备性学说间的 “诸神之争”,是一个独立于宗教、道德及哲学的领域。毫无疑问,政治领域一定包含某种程度的道德、哲学价值,甚至罗尔斯直言重叠共识 “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包含着个人的公民观念[138]。但是,这种道德观念是公民的道德观念,体现在公共政治领域的行为规范中,不替个人回答何为良善生活等根本问题,这严格区别于私人领域的道德观念。
第二,罗尔斯认为应该国家权力 “既不申认也不否认任何特殊的宗教、哲学或道德观点”[139],对于各学说之间的终极之争不参与、不表态,严守中立立场。于是,从重叠共识的回避方法,我们可以追溯到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中立性[140]。虽然,中立性正如罗尔斯所言是一个 “不幸的”[141]术语,已经产生了太多的误解,但他还是十分明确提出了中立性的核心要求,即 “基本制度和公共政策不是设计用来偏袒任何特殊完备性学说的”[142]。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重叠共识所采用的回避方法,本质而言就是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而这种中立性首要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防止国家权力对任何一派学说的支持[143];或防止任何一派学说 “绑架” 国家公共权力,进而压制甚至消灭其他学说。为了做到这种对公共权力的中立性限制,罗尔斯给出自由主义权力合法性的严格概念,行使政治权力必须得到 “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原则”[144]之支持。这种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民能够充分相信对方都能真诚接受的,其标准就是罗尔斯所说的 “相互性”(reciprocity)。这可以通过简单地 “角色互换” 得到便利的确认,即参与平等社会合作的公民真诚地回答 “如果某人做了你对他做的事,你会怎么想”[145]的问题。中立性首先体现在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上,权力运用的规则需要经过一种公民之间相互性标准的论证,这样必然提出对公民及诸完备性学说的理性要求。(www.daowen.com)
第三,“合乎理性” 的多元性为达成重叠共识创造了条件。多元性是罗尔斯一切论证的起点,只有将民主社会下的多元性牢记于心,才能理解重叠共识的出场。为了确保诸完备性学说能接纳、认肯重叠共识,罗尔斯赋予完备性学说一种 “合乎理性的” 特质[146],其最为直观地表现为,诸完备性学说都反对利用政治权力去压制其他学说(含非理性的)[147]。也就是说,罗尔斯的多元性,不是简单多元,而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多元,合乎理性的特质首先是限制各方动用政治权力对各完备性学说的压制。在很大程度上,合乎理性的要求与其说是对诸完备性学说提出的,更不如说,首先是对公共权力提出的一种限制性要求。于是,合乎理性的限制性要求体现在公共权力的自我限制以及对各学说走入政治议程、“绑架” 政治权利的限制。这样,“合乎理性的” 便与前述 “中立性” 形成相互支持。对于非理性的多元性,罗尔斯则在民主社会深厚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中实现化解[148],悬而不论,甚至否认这种非理性多元的存在。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为了达致重叠共识需要将部分引起巨大争议的议题排出政治领域,国家公共权力需要保持中立性的限制以便使其保持独立公正,而这种中立性要得到确保,就必须使公民及诸完备性学说受到 “合乎理性的” 规训。于是,一种公共理性的理念也就呼之欲出了。在民主社会中,公共理性是公民探究正义问题的指南,坚守一种公民之间“相互性” 的标准是公民义务的中心[149],而最高法庭则是公共理性的 “最高范例”[150]。到此,我们也就完成了对罗尔斯重叠共识之回避方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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