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代国家的权利:传统与自然权利

现代国家的权利:传统与自然权利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特劳斯认为,以柏克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对自然权利的攻击模式是不承认存在这样的权利。他认为自然状态及其附属的 “自然权利” 并不能给人类文明和生活提供真正有用的标准。但柏克认为现实中人的权利是自然形成的,必然是不平等的,他不认为有必要通过革命的手段消除这种不平等。

现代国家的权利:传统与自然权利

施特劳斯说,“自然权利的问题今天成了一个党派忠诚的问题”,因其而形成两个壁垒森严而又相互防范的敌对阵营:一个是形形色色的自由派;一个是天主教派或非天主教派的托马斯·阿奎那信徒。[61]柏克无疑被归入后者的行列,一方面是其普遍公认的保守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以罗素·柯克为首的美国保守主义总是试图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思想脉络中找寻柏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之源,更何况柏克因其母系的天主教背景、爱尔兰人的身份及对爱尔兰天主教徒的暧昧态度而被称为 “隐形的” 天主教徒。在法国大革命的论争中,柏克对革命和激进主义的攻击,在英国主要集中在普赖斯等人的权利主张上,在法国主要针对人权观。这些权利主张源于欧陆启蒙思想,源于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而柏克挑战的正是现代革命所主张的 “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概念。

施特劳斯认为,以柏克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对自然权利的攻击模式是不承认存在这样的权利。为了否定革命激进主义者声称的权利,柏克 “势必得同时转战于两个战线:第一,他需要采习惯法家的观点来解释英国史,以对抗启蒙理性思潮下的史观;第二,他得要重行解释辉格传统,使得它能在不强调 ‘天赋人权’ 下存在。”[62]柏克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欧陆启蒙思想的理论基础源自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自然权利” “公民社会” 与 “抵抗权” 等核心概念,这些概念也成为革命思想的渊源。柏克不关心自然状态的假设,而更关心人的 “社会状态”,他在早期作品 “为自然社会辩护” 中指出:

在自然状态里,人类无疑会面临诸多严重的烦扰。缺乏联合,缺乏互助,缺乏借以解决分歧的公共仲裁者。这些不幸,人类在许多情况下都深有体会。……建立在自然的欲望和本能之上而非任何规定的制度之上的社会,我们称之为自然社会。……人类从这种许多人联合组成的家庭中得到很大的好处,于是就据此断定从许多家庭联合组成的国家中也会得到相应好处。由于自然并未产生使人类团结一致的纽带,人类便用法律来弥补这个不足。[63]

柏克认为 “社会状态” 是一种更符合自然的 “自然状态”,他对自然状态的解释十分接近亚里士多德的 “人天生是政治动物” 的理念。他认为自然状态及其附属的 “自然权利” 并不能给人类文明生活提供真正有用的标准。人类天性中所真正向往的,“当然是我们天性中全部较高的向往——都脱离自然状态而指向公民社会;成其为真正的自然状态的,不是 ‘粗鲁无闻的自然状态’,而是公民社会。”[64]柏克承认公民社会是约定的产物,他认为这是一项特殊的约定:

社会的确是一纸契约,涉及有关短暂利益的次要契约可以随意解除,但是国家绝不可被视为形同交易胡椒咖啡、印花布、烟草之类,或更没有价值之货品的契约,为了一点短暂的利益而制定,又可以随两造的喜怒而解除。社会这契约,必须待之以崇敬之心。[65](www.daowen.com)

这项特殊的约定事实上就是公民社会原始的契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类最初既定的宪制。柏克认为在这种形式中进行缔约的公民社会里,人仍然包含着不可让渡的 “生命、自由与财产” 权,1772年他在讨论英国政教关系时提到,“从人们身上夺走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公民] 社会的引进,是为了保护这些事物——是重大的痛苦与不能忍受的暴政”[66]。但柏克认为现实中人的权利是自然形成的,必然是不平等的,他不认为有必要通过革命的手段消除这种不平等。他强调,“在原初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习惯,尤其是德性的习惯,比之原初的行动本身有着无与伦比的重要性。”[67]此外,柏克强调这种契约的代际传承性,“由于这样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以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68]通过这样的描述,柏克在自然权利与传统间建立起了真实的联系。

权利是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这种思想决定了柏克对各色 “革命” 的真实认识。他从习惯法与古宪法传统中为 “光荣革命” 进行辩白,认为 “光荣革命” 是为对抗暴政在迫不得已状况下开展的,这场革命及其确立的宪制很好的保护了真正的人权,“在那部宪法中,我知道,我喜悦地感到,我是自由的,但我也没有自由到去危害自己或他人。我知道,世界上没有任何权力……能够触及到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财产。”[69]虽然柏克对美国及法国革命的态度不同,但其立论均源出同一思想——习惯法与古宪法传统——而并未改变。[70]对于美国革命,柏克认为美洲无论从殖民地人民的血统、风俗、制度等方面,都是英国的 “孩子”,因而始终将其置于 “光荣革命” 的制度安排角度予以考虑,不过是将其视为英国自由宪政制度的地域延展。柏克的观点得到了德国学者根茨的回应,1800年他在 《美法革命比较》 一书中指出,美国革命是一场正当合法的革命,目的是根据英国传统宪政原则,建立宪政体制,它没有大规模暴力,目的明确而有限。[71]麦基文在 《美国革命的宪法观》 中也指出,美洲人试图在英国宪法框架内解决美洲问题,在经历一系列挫折和失败后走向革命。阿伦特在评价美洲革命时也指出,“美国革命的方向始终是致力于以自由立国和建立持久制度,对于为此而行动的人来说,民法范围以外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允许的。”[72]美国革命没有像法国革命一样“吞噬自己的孩子”,它试图在美洲 “复辟”英国体制,在美国革命中试图复辟的领袖人物就是那群发动和完成了这场革命的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活到了美国独立之后,并在新国家中掌权和担任要职。“他们本想来一场复辟,挽救古典自由,却演变成了一场革命。他们关于英国宪法、英国人的权利、殖民政府形式的思想和理论,则随着 《独立宣言》 而告终。”[73]因而,柏克一直呼吁在英帝国法律框架下解决美洲问题,只是因英国政府政策的失误才导致美洲最终走向革命和独立。在美英谈判阶段,他没有反对美国独立但确实反对英国政府对各方做太多领土让步。他极力呼吁英国政府保护美洲战争期间忠实拥护英国政府的美洲人,因为支持英国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此外,柏克呼吁保持美英之间的贸易。[74]

至于法国革命,“柏克不是从 ‘虚幻的人权’,而是在 ‘满足我们的欲望,服从我们的义务’ 之中来寻找政府的基础。”[75]他始终强调人的意志必须永远置于理性、审慎和德性的统治之下。在法国革命过程中,革命者过于推崇理性,他们的理论虽然看似合乎情理,却缺乏历史经验的支撑,“将欲望和情感的 ‘非理性’ 置于理性的控制之下,当然是启蒙运动青睐的思想,它本身很快就暴露出诸多不足,尤其是简单草率地将思想等同于理性,将理性等同于合理性。”[76]在讨论美洲危机和法国革命的过程中,柏克反对涉事的政治领袖执著于权利,他认为法国革命领袖不像政治家而像宗教先知,空喊革命口号而完全根据经验和与时俱进的情势来做反应。根茨也指出,法国革命一开始就侵犯权利,剥夺了贵族的特权、教士的产业、国王和许多人的生命。“凡有东西可以失去的人,无不人人自危”。[77]柏克认为法国革命践踏了古老的权利,他始终认为在古老原则的框架下开展变革是法国人的更优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