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革命的条件之一: 不可容忍的暴政
波考克认为柏克代表了辉格党贵族的利益,他和他所代表的政党信条虽然现今被称为 “保守主义”,本应为 “现存制度” 辩护,但在柏克所处的年代他却一直在为一场革命即 “光荣革命” 辩护。在哪种情况下才可以发动一场革命?或者说何种条件足以构成启动一场革命的条件?米歇尔·弗里曼认为,在柏克看来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决定着发动革命的条件:第一是 “暴政”(tyrany)的存在;第二是必要性(nessesity)。暴政带来令人无法忍受的滥权,滥用权力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因此暴政违反了人类的本性;必要性则被用来鉴别革命的必要与否,即暴政的滥权是否已经压得受害者们 “无法容忍”。[47]
在柏克早期的作品中,他时常警醒英国政府要充分注意人民的不满,减少不必要的暴政,因为那会成为治乱之由。1769年在 “论不满情绪的根源” 一文中,他已经提醒英国政府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因为它会导致人民的不安和不满,而这很有可能会导向针对政府的暴力行为。1773年,身为英国下院代表,柏克甚至亲自组织了一次针对都柏林殖民当局的反对活动。当时,都柏林当局试图对在外的爱尔兰地主课加新税,柏克在10月30日写了 “就爱尔兰在外业主新税法案致查尔斯·宾格汉姆先生的一封信”。他认为这种对不居住在爱尔兰本土的爱尔兰有产者征税的做法有悖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侵犯了英国公民的权利,这项 “偏激” 的法律会给出身殖民地或在殖民地有资产的英国公民带来困扰和不便。柏克列举了很多现实的例子,认为 “这项税法将会给人们的私人生活和财产的使用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48],更为严重的是,会在英国人民的共同体中造成分裂。他认为这个提案一旦通过,将会具有普通法判例的效力,成为破坏英国对同类人群征税原则的一个突破口,进而破坏宪法原则。他说:
我所担心的不是这项提案本身,而是原则问题,我确信是这项提案所蕴含的(危险的)原则。开始时可以约束,以后就能变为禁止;每镑征收2个先令将会逐渐变为征收10个先令;他们认为缺席6个月即课税,可以变为缺席6周甚或6天即可课税。进而破坏范围广泛而非偏狭的正义原则,以及有序、均衡、社会关系良好的政府提供的明智的手段和措施。[49]
在美洲危机中,柏克同情美洲人的恰恰是英国殖民者带来的专权与暴政,首先是违反英国宪法的课税,继之而来的是课税无果以及带来的反抗而采取的暴虐政策。1777年,对于英国政府对美洲殖民地政策上的一系列失误,柏克告诫国王和政府,美洲的 “治乱之由正由于政府管理的失序”,而非其他。在法国革命中,柏克反复强调法国旧政府的施政行为尚未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甚至可以说代表了宽仁和进步,不应成为被革命的理由。
托克维尔虽然不否认法国革命爆发的必然性,但在评价法国旧制度时也认为当时的法国政府促进了社会的繁荣,正是社会的繁荣促进了革命。柏克从他的政治立场和政治目的出发,坚持自己的革命论调,认为法国政府没有暴虐到 “不可容忍”,没有达到应该被革命的地步。他认为发动一场革命必须有足够充分的时代条件,革命只应发生在特殊时期,即国家已经遭受了无法容忍的苦难[50],无疑这种苦难应该是不可容忍的暴政带来的。实际上,柏克在论述革命条件的同时,也设定了革命条件的难度,即 “无法容忍”。(www.daowen.com)
(二) 革命的条件之二: 必要性
柏克在提到 “光荣革命” 时,多次提到 “必要性” 的概念,他认为没有人有权利摆脱对他所生活的社会的应尽义务,除非 “必要”。革命的必要性到底是什么?在柏克看来,第一是被迫性,这是一种被迫性选择的权力而不是被赋予的权利;第二,必须是超理性的,不需要深思熟虑,不需要过多地讨论和准备;第三,它并不排斥自我节制和理性的规则,因为它们也是事物本性的一部分。[51]在 “新辉格党向老辉格党的呼吁” 一文中,柏克给了 “光荣革命” 一个非常保守的解释。他说,革命的必要性或是出于保存自由宪法的需要或是基于 “自我保存的目的”[52],“当国王和人民间的契约被破坏时,抵抗政府是人民采取的最后手段,而这种手段的唯一必要性是基于人民自我保护和保守自由的权利的需要”[53]。柏克认为英国人民在 “光荣革命” 中,将革命的必要性纳入了法治轨道[54];而且这场在不得已的必要状态下发动的革命结束了英国的所有革命,是一场终极革命,通过重建自由宪制,它排除了进一步革命的需求。[55]
柏克本人并不反对进步和变革,他认为国家发展改革至关重要,因此在他政治生涯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都在致力于推动改革事业。对柏克而言,改革与否的关键是看它是否能够增进自由。这个标准同样被柏克放入了对革命的评价之中,他在自己的文献中微妙地揭示了叛乱(rebellion)、革命(rev-olution)和改革(reformation)之间的差别。“叛乱是对宪法的攻击;革命是宪法的更迭;改革是对滥用宪法的纠正。改革可能需要一场革命,但是革命并不必然导向改革。” 柏克认为,1688年 “光荣革命” 最终导向了一场英国的持久渐进式改革。[56]这种自由和改革不仅限于大不列颠岛,而且适用于英帝国的广袤领地。
柏克认为革命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状况发生的极端情形,因为它会导致战争和灾难。这种观点也为当代的学者和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波考克说,“或许较少地来自柏克式的规定主义的精神,较多地来自一种冰冷的确定性,即政府的解体意味着内战,而且,唯独奇迹才可避免内战,内战仍旧很可能发生”[57]。除了内乱,革命还会导致外部干涉和战争。正是预见到革命产生的暴力后果,柏克对采取激烈革命的手段改造国家慎之又慎,他 “之所以反对法国革命的理论家们,是因为他们将 ‘某种势在必行的情况’ 变成了 ‘一项法律的准则’,或者说是因为他们把只有在极端情形下才有效的东西当作是在通常情形下也是有效的。”[58]另外,柏克也特别强调当代人的权利,他认为任何人都无权牺牲当代人的利益去发动一场代价高昂的革命,一场革命不能声称为了子孙后代完全牺牲当代人的利益。
总之,在评述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过程中,柏克已经展示了发动一场革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一,确实存在不能容忍的罪恶;第二,革命的伟大结果必须是确定可以达到的(柏克认为这个条件几乎没有革命能够满足);第三,没有其他的改革道路可以选择。[59]柏克认为,“进行一场革命就是要颠覆我们国家的古老状态,任何普通的理由都无法拿来论证如此之暴烈的一场行动的正当性。”[60]柏克式发动革命的条件苛刻到几乎不可能以此为标准论证任何一场现代革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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