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柏拉图的 《政治家》 对立国技艺的论述所具有的价值,受限于古希腊晚期的政治变局,也就是基于家庭宗教提供的政治正当性支撑的城邦制度,演进到由军功引发的城邦新成员进入国家而诱发的城邦危机状态。因此,它的政治实际针对性也许是受其特定的时空条件宥限的。在古今政治生活模式发生结构性转变的当下,《政治家》 申述的一些具体做法肯定是无法直接挪用到现代国家的政治运转进程之中的。但柏拉图在 《政治家》 中的论述所具有的现代性价值,仍然顽强地呈现出来。因为,人们对政治家超强能力的指望,“这是一种在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形象,韦伯强调了这种人物形象的奇里斯马式的、宗教的方面:例如穆罕默德。无论人们是否可能高度评价如此这般的人物,无论视之为怪物还是拯救者,但是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同样,确实也存在着一种倾向,一种群体癖性,指望有一位天命之人会来减轻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28]这提示我们,只要人们进入政治生活,亘古不变的情形之一就是对具有超强能力的政治家技艺的强烈期待。即便是在现代大众民主政治的运作过程中,这样的期待也照样顽固地作用于民主公民的头脑。
论者的这一评论,似乎做出了两个暗示:一是政治家技艺乃是一种奇里斯马式的能力,它是神秘性的个人魅力的体现,是超逾常人的一种天纵技能。二是政治家技艺是常人不愿为自己负担责任的寄寓对象,哪怕是必须为自己承担责任的现代公民,也存在一种卸责的逃避想法。这是不分古今政治生活模式差异呈现出来的政治主体特性。不过,在现代条件下,这样的情形可以在一种对等的关系结构中发生积极转变:如果民主公民以对社群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高度关注处置自己与政治家的关系,换言之,他们并不单纯寄希望于政治家来解决本应由自己解决的私人与公共问题,那么,积极公民的尝试就完全抵消了那种消极等待政治家拯救自己的政治惰性。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一种政治家与公民双向互动、双方积极有为的政治生活模式就是可期的。如此,就无须将政治家技艺与公民责任对峙起来,或者将政治家技艺作为公民逃避责任的借口,或者将公民责任作为国家建构的单方面寄托。而是将政治家与公民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作为建国与治国的相倚性动力,就此激发两者对国家建构的积极行动。可能这是最有利于国家建构的主体行为状态,就此便可以免除论者前述的担忧:伸张政治家技艺理论,就会冒埋没公民责任的危险;或者重视公民责任,就会无视政治家技艺。一种期于相得益彰的现代政治理念,可以作为激活柏拉图政治家技艺理论现代价值的恰切路径。
这是需要从两个不同向度加以深入讨论的问题。但因为本文的论题确立在政治家技艺之上,因此,不拟对公民致力克尽国家责任的问题进行申论。仅就政治家的立国技艺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可以在国家建构的三种状态中发挥不同的效用:其一,在国家建构处在理想化或乌托邦化情境中时,政治家可以施展自己矫正国家建构方向的判断能力,将国家引向一个正常化的状态,走出虚幻的理想化境地,告别乌托邦式的政治幻想。如果一个国家长久陷入理想化或乌托邦状态,那就证明这个国家的政治家尤其是掌握国运的政治领袖,缺乏起码的建国技艺。其二,在国家逐渐坐实法治化规范的时节,政治家需要依据自己对国家运势的准确判断,确立国家的公共化目标,既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则又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更努力将国家运行完全坐实在法治的平台上。假如当此之际,政治家对国家法治化的处境毫无知觉,任性地将一己的权力放置在治国的优先位置,并拒绝崇尚法律,履行立法责任,无视公民权利,且将国家置于公共利益的对立位置,那么,这个时候的政治家就是丧失了起码的政治判断能力的政客,完全与政治家技艺相隔绝了。其三,在国家建构悬而未决之际,政治家必须以自己和公民成员利益高度一致的判断为前提,将建国与治国问题化为当机立断、精明措施的政治能力,准确判断国家发展方向,精巧施政,有效编织国家之网,将国家引上正常发展轨道。前两者,都可谓立国之道的追问。第三方面关涉的则是立国技艺的展现。在立宪民主政体中或在规范意义上、或在实践意义上既定的情况下,由于执掌国家权力的政治家不可能完全取公民政治参与而代之,因此,政治家技艺便是一种掌握国家重器的人士有序推进国家规范治理的能力展示。就此而言,政治家技艺就有了加以深入讨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谓立宪民主政体在规范意义上的既定性,指的是这一政体形式已经成为所有现代国家必须接受和加以实践的正当政体形式。
在现代政治理论上,这样的论断得到了相应的论证。设定柏拉图在 《政治家》 中对政治家技艺进行的论述,在现代条件下具有某种规范价值的话,那么现代政治理论对之进行的充实,便发挥出将柏拉图论述具体化的理论效用。在论及现代国家政治秩序建构的时候,论者指出,这一建构历程十分漫长,因此,政治秩序建构不仅在时限上需要拉长,而且在结构要素上也由不同国家在不同状态下分别供给。就前者讲,国家取宗族权力而代之,依靠军队和警察解决争端,逐渐形成社会规则。规则越来越正规化,变成书面法律,制度取代了领袖,法律成为最高权威。“最后,有些社会不仅迫使统治者遵守限制国家权力的书面法律,还责成他们向国会、议会和其他代表较多人口的机构负责。传统的君主制,含有某种程度的负责,但通常只向少量精英顾问征求非正式的咨询。一旦统治者接受正式规则,限制自己的权力,并让自己的统治权臣服于通过选举表现出来的大众意志,现代民主制便呱呱坠地。”[29]这样的政治发展历程,从前人类时代到当下,都仍然处在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中。而这一过程逐渐呈现出来的现代政治秩序要素,也就是前述国家建构的后一方面涵项,已经呈献给世人:国家(the state)、法治(the rule of law)、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三者连续出场,构成现代国家建构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30]在不同的国家中,三者可能联袂出场,但也可能只具备其中一两个方面。很显然,凡是那些仅仅具备三方面其中一个或两个方面的国家,其国家建构就未能最后竟功,也就很难称之为规范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一些国家幸运地把握了机运,成为三者皆具的现代国家,它也会因为在国家的持续运作中发生变异,导致政治衰败,结果重新陷入失败国家的泥淖而难以自拔。这说明,对所有国家的政治家与普通公民来讲,现代立国是多么艰难困苦的事情,玉成现代国家,不仅需要经过千辛万苦的建国历程,而且还需要在持续的治国进程中精心呵护,才有希望维持住现代国家的运行状态。
凡是维持不了现代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即成为失败国家。环顾世界上众多的国家,之所以一些国家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一些国家则堕入恶性循环的轨道,就是因为政治家与公民们未能将国家引向制度化的轨道,在建国与治国的决断中,丧失了建构成功国家的难得机遇,结果将国家引向了万劫不复的恶性循环深渊。在柏拉图的论述中,国家的良性驯化,显然是一种政治家施展高超技艺,让政治的公共目的得以鲜明呈现,从而将国家引向向心型运转的轨道,让国家成为繁荣富庶、井然有序的机制。而在现代政治理论家那里,国家的良性循环,就是掌握国家机器的精英集团不以私利作为使用权力的前提,而以公利作为实施权力的导向。从而避免了国家陷入榨取性制度的泥潭,进入包容性、广纳式发展的轨道。比较政治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国家在经济上失败是因为实行了榨取式制度。榨取式制度使国家深陷贫穷,同时也杜绝了通往经济成长的道路。这种情形所在多有,非洲有辛巴威及狮子山,南美洲有哥伦比亚及阿根廷,亚洲有朝鲜及乌兹别克,中东则有埃及之类的国家。所有这些国家其实都有显著的差异,有的位在热带,有的地处中纬度;有的过去是英国的殖民地,有的则是日本、西班牙及俄罗斯的殖民地。每个国家都有着非常不同的历史、语言与文化,唯一的共通点就是榨取式制度。所有这一类的制度,基本上就是由一个精英阶层设计一套经济制度,以广大的社会群众为刍狗,达到自肥且永久掌权的目的。但因每个国家各有不同的历史及社会结构,因此,其精英阶层的性质及其榨取式制度的细节也就各异。但不管多么的不同,这些榨取式制度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则是因为恶性循环作祟,至于这些制度之所以弄得民穷财尽,也是相同的道理。”[31]论者在这里讨论国家失败问题的指向是经济秩序,实际上重在国家的政治秩序。这是现代国家高度相关的两种基本秩序。这样的论述,与福山的论述旨趣是一致的:假如一个国家陷入不负责任的精英集团全力榨取利益的陷阱,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会丧失经济-政治秩序,归入失败国家的行列。这就突出了柏拉图重视的政治家技艺内蕴之公共意旨的现代价值。换言之,在建立国家与治理国家的进程中,政治家技艺与公民责任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立国指的是一个国家确立起国家维持局面且不致倾覆的基本制度的话,那么,必须连贯处理好建国与治国的诸种问题。因为,建国与治国是一个国家足以长久挺立的两个支撑点。从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上讲,建国在这里特指国家的草创状态,涉及一个国家足以建构起来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立定国家的基本契约、顺应民众的日常习性,保证民众对国家见惯不惊的接受等。在建国进程中,“人们不是被塑造得满足一种包含特定信念、偏好、生活方式或 ‘生产模式’ 的体系的功能性需要。国家自主权得以确立以及国家目标的区分并不排除多种力量的作用。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及其民众需要相互适应——国家逐渐顺应人们的习俗与偏好,正如人们也学会接受国家施予他们的要求并时不时地表示热衷”。[32]治国指的是创制国家也即是建国告一段落,国家基本框架成功搭建起来以后,如何在常态下理顺国家诸构成要素,并恰当处置国内各阶层、各族群,尤其是精英与大众利益关系的国家治理事务。立国技艺,也就因此划分为建国技艺与治国技艺两个部分。建国技艺的重点落在创制国家(state-making,or state construction)上,治国技艺的重点落在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上。前者关系到国家框架的搭建,后者关系到国家诸事务的顺畅处置,两者相倚而在,缺一不可。
可见,与国家的理想构思、国家的法治化局面相比,在动态性的建国与治国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政治家技艺,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性。倘若人们愿意承诺这一断定的正当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自然就是,国家之得以持续地挺立,也就是国家之得以成功建国和有效治理的技艺理论,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内容,以至于一切有心建构现代国家并对之进行有效治理的政治家,都会对之怀抱一种虔敬态度,悉心加以领悟并努力予以实践呢?根据柏拉图的提示,立国的技艺理论所区分出来的两个剖面,各有特征:国家的建构技艺与国家的治理技艺,是结构不同的两种政治家技艺。但两者之间的互动,结构成具有整体意义指向的立国之政治家技艺。一方面,建国与治国的政治家技艺是两种具有明显差异的立国技艺理论。首先,就理论旨趣看,建国的技艺理论不尚玄谈,绝不醉心于追求理想国家的最优状态,也不将建国心思付诸法治化的成型治理,全副心思落在落实一张国家之网的网结编织上。而治国的技艺理论,重在平衡诸阶层、诸群体的各种诉求,俾使它们得到妥帖的安顿,从而避免治理不当导致国家倾覆。其次,就理论指向上看,建国的技艺理论主要指向政治家为国立法,尤其是立定国家的基本法,这是建国技艺之成为诸技艺中最重要技艺的直接原因。而治国技艺的主要指向是具体事务的平衡化处置,旨在平衡臣民间的利益差异,保证臣民对国家的认同,拒斥榨取性的制度安排,成就包容性的制度体系。最后,就理论结果上看,由于建国技艺重在搭建国家的基本框架,因此会从国家是否具备稳定的基本制度上得以呈现出来和得到明确验证。至于治国技艺,在后果上直接呈现为臣民-公民自愿认可政治家的立法和治理,因此乐于臣服于国家而成为守法守规的臣民。前者促使国家向心地运转,后者排除掉使国家离心运转的颠覆性因素。
于是,另一方面,建国技艺与治国技艺又必须被整合成具有总体意义的立国技艺。立国技艺不可脱离建国与治国技艺而谈论,但立国技艺的总体价值不是建国与治国技艺任意一个方面所可以替代。原因在于,立国技艺必须贯通建国与治国进程,才足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假如建国技艺甚强,但却缺乏治国技艺对建构起来的国家框架的维护,那么高强的建国技艺及其功效,就会随时间的延续而付诸东流;倘若治国者有强大的政治家技艺,但却面对的是一个缺乏起码的建国技艺支撑起来的国家框架,那么也只会处在一个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的窘迫境地。只有打通建国与治国技艺通道,才足以真正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此而言,建国技艺重在呈现国家建构诸要素的恰当搭配。其一,在国家的形式结构上,对诸如边界、首都、国旗、国歌、护照、货币、阅兵、国家博物馆、大使馆以及联合国席位等足以辨认国家的基本指标加以陈示[33],其二,在国家的实质结构上,以合理的宪法共识为基础的立宪,为国家奠立稳定的制度机制。更为关键的是,其三,在治国的整体进程中,将建国的形式要素与实质架构整合进治国的诸种事务之中,从而以善治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而这种现代治理方式,旨在开拓出政府与社会积极互动的崭新治国路径,俾使国家脱离传统政府统治的单一国家权力力量治国的模式,进入一种合作管理、共同操作、协同引导的现代治理境地。这样的 “社会政治治理与施治,不再被主要看作政府的作为,但被看作或多或少是社会部门、集团和力量与公共和准公共组织、制度和权威部门之间连续的互动进程。”[34]正是这样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从整体上保证了立国技艺的有效性。
立国技艺论是对行进中的建国与治国技艺进行的政治理论概括,而不是对这种行进的动机与结果做出的政治理论归纳,因而它的理论规范性特点,相比于理想国与法治国来说,显得有些不足。如果要对之进行理论概观,可以说它的实践性特色非常鲜明。在建国与治国的行进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立国技艺,不能够自证其正当性,它必须借助相关的正当性资源来支持在建国和治国的技艺当中如何择善而从,以期落定立国的规范状态。因此,它是第二层级的政治理论或国家理论,并且它不是首选而是次选的立国理论。(www.daowen.com)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建构的规范理念,尽管不可能完全坐实在国家运行的进程之中,而且必须避免完全依照某一规范理念来设计和推进国家建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却始终是建构国家的首选理论依托。原因无他,现代建国不是冥冥之中的摸索,而是在既定建国的历史基础上对国家进行的重造,而既定的建国经验与教训,均在规范的国家建构理论中得到反映,故而需要在现代建国的时候,加以有效的提炼、吸收与贯穿。对规范建国理论的汲取,自然不是以既成的建国理论沉淀来限定活生生的实际建国进程,但却是以具有规范意义的建国理论来引导现代建国进程,以期现代建国进程的顺畅前行。假如将现代建国作为横空出世的事件来对待,全然不了解国家建构的古今经验与教训,这样的建国进程一定会一波三折、前途堪忧。须知,建国的规范理论之所以具有规范效力,就是因为它超越了一切建国的实践宥限,而直指一切建国的基本价值要领和基本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家》 的建国引导力,始终不如 《理想国》 的相应力量强大。
与此同时,国家建构的实践指向,也注定了政治经验层面的理论设计具有的重要价值。在国家的实际建构进程中,不能耽于理想或幻想,而必须具有实践优先性的自觉意识。换言之,现代建国不是对某种先在的国家理念的实践。无论这样的实践是对先在的国家理念的增加抑或是减少,都是一种以既成的建国实践遮蔽实际进行中的建国进程的茫然无知和政治冒险。在国家建构进程中浮现的国家避无可避、逃无可逃的基本实践模式,正是现代一切建国者需要正视的基本经验。像柏拉图那样对国家建构具有理论穿透力的思想家,所呈现出来的国家治理的次优也就是可行的理论方案,最具有启人心智的力量。如果以一种绝不信邪的蛮横劲头来对待国家建构的实践继承性和当下原创性问题,拒绝对二者进行审慎的平衡,那么,这样的建国者一定会受到活泼泼的建国实践的严厉惩罚。国家治理的法治定势,正是相应的建国实践导出的最重要的理论结论。一切试图在 “法律主治” 之外为国家开辟一条崭新道路的建国者,都在冒着致使国家治理瘫痪的极大风险。就此而言,柏拉图在 《法律篇》 中的提示,对建国者也具有耳提面命的长久价值。而呈现国家建构活性状态的 《政治家》,始终要以 《法律篇》 的教诲为归宿。
在三者的相关性结构中确立了现代建国的基本理论坐标以后,政治家技艺的特殊价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落定在它应有的位置上。与此同时,基于我们前述的现代建国必须将政治家与公民放置到平等的建国者位置上对待,也就可以确立起申述政治家技艺当有的理性视角。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放胆申论立国过程中建国与治国的政治家技艺及其重要性。从建国技艺的角度看,建构一个国家,需要政治家对这个国家确立起一个比较的理念架构,在国家理想、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三个端点上,确立起国家建构的恒定点。从而具有将国家这张网编织成一个什么样的编织物的总体意识。无疑,柏拉图对三者的相对定位原则性极强,前现代性特征非常明显。
所谓原则性极强,指的是柏拉图的三种建国理论分别指向建国的三种态势,即理想或最优的国家、国家建构的政治家技艺、现实或次优的国家。这些设计,都是基于非经验的当然,因此他不对实际的建国进程与成败负责。现代建国者可以从中获得极大的启迪,但却无法在其中得到处置现代建国事务的直接指示。尤其是对现代建国和治国发挥极大引导作用的政治家,必须在现代的背景条件下,在其建国的实际处境中,对建国相关事务进行理性权衡,对有关建国的重大事项进行基于现代处境的适当措置。这就意味着现代建国者必须对针对现代处境的国家建构理论进行专门梳理,加以认真的吸纳,进行实践转化。一切试图直接在柏拉图的国家理论中发现现存的现代建国指南都将是徒劳无功的好笑举措。现代建国自然是一个现代事件。因此,建国的政治家技艺理论,不是一个先导性的政治理论,而是一个与建国进程相伴随的理论归纳和概括。而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一般是对国家建构持续进程的总体筹划,是一种试图落定现代国家形态的理论规划和实践升华。因此,站在现代建国的角度讲,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就具有充实柏拉图古典建国理论的现代内涵的重要价值。就此而言,开创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统绪的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就是值得致力建国的政治家们高度重视的建国理论智慧。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进程,常常与其理论设计相互伴随,在不同的创制现代国家的具体实践中,以及在不同国度的理论家对相应建国进程的理论归纳与总结中,立国技艺所包含的现代内涵逐渐充实和丰富起来,并向所有致力建国和治国的政治家们展示了建构现代国家的基本指标。诚然,从历史演进的视角看,没有现代国家的原型,后起的现代建国也就成为一场盲人摸象的游戏,绝无知其全貌的可能。在现代建国实践和建国理论相互伴随的复杂互动过程中,一旦产生了现代国家的实践-理论原型,后起的现代国家也就处在一个创造性模仿的状态之中——基本原则是清楚无误且无需再造的,创造性仅仅呈现于国家建构的实际举措上。建国技艺,因此无外乎搭建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技艺,而非完美呈现国家建构蓝图的超人技艺。
所谓前现代特征非常明显,是指柏拉图的三部著作,尤其是针对政治家技艺展开的论述显然是基于古希腊的政治变局进行的政治理论创制。古希腊政治的前现代性,主要是就其城邦国家的结构特质以及转变的古典民主政治及其内在障碍的克制进行的国家理论推导。一者,城邦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的构成性特点,迥然不同。前者是规模很小的政治体建制,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家庭宗教和城邦政治结构起来的古典国家。古典国家自然具有它的现代性扩展空间,但毕竟它不是现代国家建制。因此,它的运作也就受到它的规模与结构的限制,无法直接与现代大型复杂的民族国家接通,并直接呈现出一种现代的适用性。二者,柏拉图的政治理论,主要是针对古希腊晚期政治急剧转型而展开的理论运思。从某种意义上讲,柏拉图的 《理想国》 《政治家》 与 《法律篇》 呈现的政治理论三型,正体现出古希腊政治不确定性的一面。这样的不确定性,正是古希腊国家建构面临转轨的政治实际呈现出来的基本态势。但城邦国家究竟会转向什么样的新型国家形态,这是柏拉图没有给人们明示答案的问题。因此,柏拉图的国家建构理论也相应呈现出一种活性的状态。[35]之后,世界帝国(罗马)与世界社会(基督教社会)取城邦国家而代之完全在柏拉图的意料之外。而西方现代国家的兴起,呈现出形式结构上的民族国家与实质结构上的立宪民主国家样态,就更是柏拉图无法逆料的国家发展方向。于是,现代国家必须在搭建国家基本框架的时候,因应于现代处境,进行超越前现代的现代国家构思。现代建国的技艺理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第一,现代建国不是一个简单草拟国家基本法案即宪法就得以成功将国家建立起来的事宜。现代建国需要在政治精英、社会精英和普通大众之间寻求一种国家认同。公民成员的知情、同意,是一个国家得以建构起来的前提条件。因此,立宪是国家建构的首要事务,它是国家权力方面与普通公民成员互动的博弈结果,不是国家精英集团自娱自乐的产物。现代国家的形式结构是重要的,但实质结构需要极为隆重其事,才有希望建构起来。立宪技艺,因此成为现代建国的首要技艺。政治家准确把握住立宪契机,乐意将国家权力规范在宪法框架内,并提供宪制实施的制度体系,就成为现代建国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志。第二,现代建国技艺绝对不将抽象的国家建构理论置于国家建构实践之上。在建国的理论选择、理想模式和建国的实践操作、现实决断之间实现巧妙的平衡,是展示政治家建国技艺的重要方面。抛弃了国家建构中理论原则和现实操作之间的平衡原则,就等于抛弃了政治的中道原则,也就相应抛弃了国家精英和社会普通成员达成妥协的契机,现代国家可能在形式性结构上是趋近于完型,但在实质性结构上却可能陷入永无实现可能的陷阱。第三,在国家建构技艺中,国家操作手段的现实决断重要性远远领先于任意个人和组织机构的作用。现代建国没有一个先天有效的法理和行之有效的国家建制,因此需要一种因应现实建国进程需要而具有的政治家技艺:这样技艺是一种为国立规的技艺,立规的核心是立宪,立宪的要旨是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俾使国家的所有成员在国家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之下活动,从而为国家建构起稳定的制度框架。
为此,在政治家现代建国技艺的展现过程中,需要做到三个克制:一是坚决克制政治家个人太过强烈的理想冲动和政治信念,不应以政治家这样的冲动与信念处理国家基本框架的搭建问题。一旦政治家个人的政治理想与信念主宰了建国进程,那就会抛离国家建构的实际需要,危害国家基本框架的搭建。二是政治家一定要强烈地抑制自己作为领袖人物的登高一招、叱咤风云、应者云集的社会煽动情绪。政治家建构国家的技艺,需要他们跟民众的积极互动,而不是通过煽情来愚弄群众;而民众应当怀抱积极公民的政治参与姿态,并以之抑制建国时刻的领袖冲动,为建国诸方面力量的博弈留出空间。建国诸方面力量各自落定在适当位置才能保证国家建构初始阶段的政治理性水准,保障建国不至于走上领袖崇拜或制度扭曲的歧路。三是在国家建构技艺中,必须重视普通公民责任意识与履行责任能力的培养。在现代国家中,普通公民勿需直接介入国家高层行动。但这不是说普通公民就完全与国家政治生活疏离开来。相反,公民以自己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先导,以介入社会事务的方式限定国家权力的作为范围,以自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自主处置限定国家权力随意扩大权限,就能很好地规导政治家致力建国的种种作为,避免他们的嚣张跋扈、恣意妄为,将其建国行为限制在真正有利于国家与公众利益的范围内。由此,国家建构所需要的诸种资源才不至于流失,相反才能有效聚集相关资源,将国家建构引向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36]
与政治家的国家建构技艺不同,政治家的国家治理技艺具有自己的特征。柏拉图的 《政治家》 尽管将治国技艺理解为政治家公权公用、施利公民、利益均沾、实现和谐的种种谋划,但其不能被视为政治家或掌权者随自己主观喜好施加给被治理者或被统治者以恩惠的技巧。但政治家以自己的建国技艺将国家之网的网结基本打好以后,怎样将国家之网编织得密密实实,就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事情。事实上,在政治家施展治国技艺的时候,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积极互动状态是不是能够成功建立起来,决定了国家治理是不是可以进入一个良性状态,即政治家与公民的合谋建国与政治家与公民的合谋治国一线贯通,从而将国家引上一个善治的轨道。如果政治家在治国的时候一心只想展示自己的卓绝才能,将公民完全视为自己实现政治抱负的行为载体,那么,政治家与公民就会处在对峙的政治位置上,国家治理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状态:在国家利益的分配上,政治家及其精英集团攫取了国家利益的极大比例,公民只能分享政治家及精英集团留下的残羹剩炙,那么国家治理就会进一步陷入富裕集团与贫困阶层的对峙状态。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哪还有政治家技艺可谈。
国家治理之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大目标,必须在彻底杜绝政治家狂暴统治的前提条件下,推动政治家与公民的协同治理。这两者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始终是固定主体即极少数政治家发出的统治和管理信号,因此形成一个国家治理的少数对多数的统治局面;后者则是一个政治家及精英集团与公民们协同共治的局面,因此也就是一个国家共同体所有成员参与治理的积极合作局面。前者依靠的是来自于单一权力组织和单一权力人物的行为指引和控制信号,因此公民的响应处在一种难以预期的状态;后者预设国家治理是所有成员平等自治、自主和自律的过程,因此国家治理勿需权力强制,仅需权利的主动介入。前者是一种一元的哲学王式统治,后者是一种多元的民主治理状态。多元的民主治理是一种现代国家才有的,由国家、社会和市场三元分治但共同挺立治国总体局面的治理模式。这样的治国模式,不再依靠国家权力单方的勉力作为,转而依靠国家权力、社会组织与市场机构的分治与共治:国家权力依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规则运转并发挥作用,在权力分割制衡的机制中有效发挥国家强力效用。社会领域中不同个人与集群以各自的方式实行自治,公民的利益与公益组织可以跟国家分庭抗礼,更能够与国家权力展开高效合作。市场领域的行为者秉行价格逻辑,依照国家私法给予的权利寻求谋利的商机。国家的和谐治理后果,不再是政治家单方努力的结果,而是所有成员共同尝试的产物。[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