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政治理论传统中,开创性地建立国家理论的是柏拉图。“柏拉图是将政治社会描绘成一个有着多种特别或不同角色的系统的第一人。”[2]不过,就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总体情形来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论产生的影响,似乎更为广泛、深刻和持续。[3]他所指出的三种正常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温和民主制)和三种变态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极端民主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构想并受其推崇的混合政体,对他身后的西方政治思想发挥了极大的影响力,由此引申出无数的政体理论,给古今国家建构增添了不断重新排列组合的理论可能。但两相比较,柏拉图的原创性贡献,显然远在亚里士多德之上。因此,从政治理论的原生点出发,厘清国家建构的理论脉络,就应当从柏拉图的政治理论切入相关政治思考线索。
在政治理论上,柏拉图并没有给世人一个完备学说。相反,他确立了不同的建国与治国路数,给人们提供的是三套迥然不同的政治思考方案:在政治生活的规范设计意义上,《理想国》 陈述了国家建构与治理的理想模式;此后,他逐渐意识到最优政制的难于实现,因此对政治家的技艺,也就是政治家才能高度看重,就此写出了 《政治家》。最后,他认定最优的政制很难实现,因此提出一个次优的方案,并将基于法治的这一方案铺排成篇幅不小的《法律篇》。[4]对这三部著作的关系,政治思想史家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人们确信,这三部著作代表了柏拉图早年、中年与晚年的政治理论见解。这似乎符合一般人思想成长的常态——早年倾向于理想主义,故而其时柏拉图撰著了理想主义特色极为鲜明的 《理想国》。中年晚渐趋成熟,对理想化的政治理论构造兴趣下降,因此有 《政治家》 之作。最后终于臣服于现实逻辑,并对政治具有通透的看法,认定政治只有在法治的平台上才能实际地良好运转起来,于是 《法律篇》 顺势出台。[5]至于三部著作的主旨,论者进行了言简意赅的比较:“《共和篇》 〔即 《理想国》〕 差不多完全讲理想国。《政治家篇》 仍重理想,但同时讲到实际政治上几种最重要的问题。到了 《法律篇》,柏拉图乃正式抛弃了理想主义,而去探求人类可行的制度。”[6]
但另一些论者不同意从时间维度看待柏拉图渐次推出的三部政治理论著作,尤其认为它们不是从理想主义逐渐下落为现实主义的历时性作品。他们认为这三部著作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即它们呈现为三种同时共在的政治态势,因此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论价值。布鲁姆就强调指出,“康福德引用 《法义》 作为柏拉图逐渐修正了他的方式的证据;因而,他有了某种柏拉图式的正当理由为他对文本的改动作辩护。但是,《王制》 和 《法义》 在形式上的不同,并非像康福德会认为的那样是柏拉图的老年使他认识到他墨守成规的戏剧之缺陷的结果,也不是像其他人断言的那样是 [年老] 使他失去了戏剧天资的结果。毋宁说,这种不同反映了对话参与者的不同,从而反映了两部作品之意图的不同。这只是柏拉图作品的每个部分之典型特征的一个例子。”[7]
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理解,《理想国》 《政治家》 与 《法律篇》 三部著作仅仅只有著述形式上的差异,实质意图上则没有区别。换一种说法,这三部著作都旨在向人们指出,发现理想生活的答案都寄托于德性生活方式。“《王制》中正义城邦的成员就不局限于那些能过上有德生活的人,而且城邦也不是这样一些人的联合体,他们共同的目的在于过上幸福从而有德的生活。但是,《王制》 并不是柏拉图在这个问题上的最终结论。柏拉图在 《治邦者》 中尝试性地,然后在 《法义》 中又明确地转向将邦民资格限制在那些能过上有德生活的人,并且把城邦描述为这样一个共同体,它的全部成员(即邦民)分享着过有德生活这个共有的目标。”[8]很显然,这样的论断,与历时性看待柏拉图三部著作的前后替代视角,大为不同。
这样的分歧,关乎论者之间的价值立场、观察视角与判断方式。也许,这是政治思想史无法完全消解的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种看法之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完全可以互补:就写作推进上讲,柏拉图可能确实有先后时序地撰写了 《理想国》 《政治家》 与 《法律篇》。但他写作三部著作的时候,也许并不想以后续的作品否定前面的作品。于是三者并存且让人们利用来从不同角度观察和思考政治生活,就有了正当的理由。如果不把柏拉图三部著作切割开来,而连贯起来看,并将之与实际政治生活的可能面目挂起钩来,可以认为他确实揭示了政治生活的三种面相。这就让人们有理由超出政治思想史的细节追究范围,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同时展示三种政治生活态势。
全面缕析柏拉图这三部著作,不是政治哲学研究的旨趣所在,那是属于政治思想史的专门工作。为了能够有助于我们确切理解政治生活的复杂面相,完全有理由将三部著作的不同主旨同时共在地展现出来,俾使人们全面审视国家的三种结构特点。首先,有必要优先突显 《理想国》 的主旨。这不仅是因为它的时间先出,也是因为它对柏拉图政治思想所具有的首要代表性。这部著作究竟在一个什么独特的角度帮助人们理解政治生活?可以说它至少在两个视角提供了启人心智的政治创见:一是他从一般角度所申述的个人和城邦以美好生活为旨归,因此,那些经过训练而对善的生活具有深刻认识并能辨识真善与伪善界限的就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就此而言,美德即知识,换言之,美德即是能够发现真知。而知识中最值得珍视的是足以拯救国家的高深知识——作为最高学问或学问之王的政治家才能。这就将柏拉图最具特色的“哲学王”(the philosopher-king)论断推向政治思想的前台。(www.daowen.com)
二是基于正义理念和几何学的精确性建构的理想型规范国家理论。在这样的国家中,与金银铜铁相匹配的国王、武士与工匠,分别担负治国、保卫国家和提供物质支持的不同责任,各司其职,精巧配合,从而形成最为严整有序的政治状态,当这样的关系处于适当的状态时,就是正义。这是柏拉图对社会分工与合作机制的最严整的概括。简言之,“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那些我们现在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能够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去研究哲学,使政治权力与哲学理智结合起来,而把那些现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而不搞政治的碌碌无为之辈排斥出去,否则,我亲爱的格老孔,我们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得到安宁,全人类也不能免于灾难。除非这件事情能够实现,否则我们提出来的这个国家理论就永远不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付诸实行,得见天日。我踌躇了很久而不敢说出来的,就是这件事,因为我知道我一旦把它说了出来,人们就会说这是一种奇谈怪论。因为人们难以看出,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办法能给私人或公众生活带来幸福。”[9]这段话极为鲜明地体现出柏拉图 《理想国》 言说的政治哲学特质:一是反现实政治的态度,二是以政治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三是一切政治统治问题迎刃而解的希望就在哲学王,其为美德、知识与政治高度融于一身的体现。在这里,柏拉图表现出一种与现实政治绝不相容的政治思维特点。
在 《理想国》 与 《法律篇》 之间,柏拉图的重要政治哲学作品是 《政治家》。《政治家》 究竟呈现出什么样的论述宗旨,使其与理想国构思和法治化设计鼎足而三?犹如前引论者对之的概括,一方面,《政治家》 还保持着 《理想国》 偏好理想的政治思想特色;但另一方面,《政治家》 也体现出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某些突破性主张。这些主张,围绕着辩证法的方法轴心,足以作为其思想特色专门提出来的,一是关于政体的思想,他给出了明确的混合政体的设计。二是关于政治家技艺的论述,他将这样的技艺视为控制一切技艺的高超而普遍的技艺。就前者讲,柏拉图首先悬置了理想国,认为那是 “惟有天上有的一种模式”,人类试图模仿但无法达到,人类只能够在各种政体之间进行决断。这些政体,区分为无法与守法两大类型。两大类型各自包含三种国家类型,守法的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温良民主政体,无法的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极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在无法政体中是最好的,在守法政体中是最坏的,但都优于寡头政体。这些论述表明,柏拉图已经开始重视政体及其选择的重要性。这就与 《理想国》 中断然认定哲学王统治的决绝性有了很大差异。这为他此后打开次优国家的思路奠定了基础。就后者论,柏拉图十分推崇政治家技艺。“有一门控制所有这些技艺的技艺。它与法律有关,与所有属于社团生活的事务有关。它用完善的技能把这些事务全都完善地织在一起。它是一种一般的技艺,所以我们用一个一般的名称来称呼它。这个名称我相信属于这种技艺,而且只有这种技艺才拥有这个名称,它就是 ‘政治家的技艺’。”[10]而这一技艺之不同于军事与法官技艺的地方,就在于它是“真正国王的技艺”。而 “真正国王的技艺不是为它自身而运作,而是为了控制那些指导我们行为方式的技艺。国王的技艺依照自己的权力控制它们,使它们明白什么是采取行动的正确时机,以此推动国家的伟大事业向前发展。”[11]这一技艺的构成性特点很明显,一者是国王(政治家)技艺的公共行动导向,二者是国王对之的纯熟运用和时机把握,三者是这样的技艺施展目的旨在推动国家事业的发展。将之称为政治家展现的因时而动、择机而为、克己为公、功效卓著的能力,完全是适宜的。可见,政治家技艺显然不再是对理想分工的践履,而是对角色能力的适时施展和表现。这样的政治论断,显然强化了现实感,降低了理想性。
《政治家》 疏离了 《理想国》,但并未着重阐述一种落定的国家状态。政治家技艺凸显的是审时度势、因势而动的治国才能。尽管在 《政治家》 的论述中,法律的重要作用若隐若现地呈现了出来,但还不足以超越政治家施展其技艺,成为治国的核心理念。只有到了 《法律篇》 中,柏拉图才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次优选择,也就是把一种仅次于最优的理想国的系统方案,呈现给人们。《法律篇》 的详细缕述,照样不是这里的论旨所在。《法律篇》 的基本宗旨,也就是与前述柏拉图两部重要著作的差异性,是这里需要着力勾画的论题。论者认为,《法律篇》 的核心宗旨有二:一是强调政府按照法律而不是强迫进行统治,人们只需服从法律的统治。“一个人事实上必须服从某一种拉力,但同时也要抗拒其他所有绳子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必须服从以城邦公共法的名义出现的判断,把它当作宝贵的和神圣的黄金。其他的法像铁一样坚硬,而这种法像黄金一样柔软,这些法起着原则一样的作用。所以,人必须与法合作,只要它的制定是高尚的,因为判断尽管是一种高尚的东西,是温和的、不用暴力的,但是制定一种判断需要有某种东西的支撑,而我们身上的黄金相对于其他成分来说占主导地位。……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这种拉力的真义,在生活中服从这种拉力,而城邦的责任在于从某位神或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某位发现者那里接受这种真义,使之成为城邦的法,成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12]二是柏拉图推崇一种混合政制。这种政制综合了君主制的智慧原则与民主制的自由原则。就前者言,“领袖的智慧”必须很好地发挥出来,国家才能得到良好治理。“立法者应当通过正确分配荣誉和耻辱来监管公民们的婚姻以及后来的生育活动,还有子女的抚养与成长,从婴儿期直到老年。他必须借助这些社会关系来仔细观察和研究快乐、痛苦、欲望,以及由欲望引起的激情,并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对正确行为给予批准和赞扬。此外还有愤怒和恐惧这些激情,由不幸引起的各种灵魂的纷扰,由于交好运而带来的反映,由于处于疾病、战争、贫困及其对立面,而引起的各种情感——所有这些情况他都应当加以解释并决定在这些情况下人的情绪会变得如何,不会变得如何。其次,我们的立法者必须监管他的公民获取和消费财富的方法,注意这些过程是否拥有正义,看它们是在增强还是化解人们相互之间的联系,看他们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把荣誉授予依法行事的人,而对不守法者制定专门的惩罚。最终完成立法时,他必须决定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不同阶层的公民举行葬礼,如何表示对他们的尊敬。完成立法后,立法者会为整个法律体系设立卫士,有些卫士拥有智慧,有些卫士拥有真正的信仰,最后由理智来把整个体系融为一体,使之服从于节制与正义,而不是服从于财富或个人的要求。”[13]在这里,君主治国的智慧发挥到了极致,几乎具有不可思议的、艺术地调整国家运转方方面面事务的能力与技艺。就后者即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讲,柏拉图明确指出,“作为一个政府,他们给予臣民一份自由,并赋予臣民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士兵愿意追随指挥官,敢于冒着危险前进。还有,若有臣民是聪明人,适宜作谋士,那么国王不会对他心生妒忌,而会允许他自由发表言论,让他出名,所以上苍恩赐的智慧可以自由地用来提出公共事务方面的建议,服务于公众。因此,自由、和平以及一般普及的理智之间的结合,在那个时代带来了全面的进步。”[14]在柏拉图的眼里,公民自由与依法治国、君主技艺是可以巧妙统一起来的,而且一旦统一,国家的良善治理似乎就如期而至。
由上可见,柏拉图的国家理论,首先建构的是国家的规范建构理论,那就是由 《理想国》 阐述的、如几何学般精确的理想国家形态及其运作模式。柏拉图的这一论述,对现实国家尤其是城邦制度居所的颠覆性是很强的。但这毕竟是理想国家形态,是人类想象国家能够达到的最优状态。不管柏拉图此后在 《政治家》 和 《法律篇》 中表达的国家理念,是不是对 《理想国》 的修正或改变,甚至是柏拉图认定 “理想国” 完全没有实现希望之后向现实政治发出的妥协之论,人们都可以确信,《理想国》 提供了人类想象政治体建构的规范模式、思维进路与超验论断,这是政治经验无能为力的方面。因此,不管人类后来的政治生活如何说明了理想国冲动所引发的种种灾难,并用以证明理想国设计的可怕,但他所引发的理想政治理念,已经成为颠扑不破的基本政治思路。一种甚是浪漫的政治思维,由此植根于人类的政治头脑之中。政治自身的现实性促使柏拉图看到政治的某种真相,无论这促成了柏拉图放弃理想政治,还是催促他展示政治的现实面相,他后来确实将国家放置到了法治的平台上。这也许是一个创制政治理解模式的思想家必然会有的变化:原因在于,假如柏拉图仅仅写作了 《理想国》,那他就不过是一个政治幻想家。正因为他接着撰写了 《政治家》 和 《法律篇》,他才具有引领人类理解复杂政治生活的强大思想力量。理想政治与现实政治的可能状态,都由柏拉图呈现给世人,他也就成为任何试图解释人类政治生活的人必须经由的思想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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