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折扣的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10%的折扣,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8年10月15日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商品标价20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批量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6%。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50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0000×20×(1-10%)=180000(元);增值税销售税额=180000×16%=28800(元)。
借:应收账款 208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后付款,将不能享受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的,应当按照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000元的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元,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为1%。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应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购销双方约定按含税价计算现金折扣,则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1.6元。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8年10月6日销售一批产品,价款30000元,增值税4800元。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该批产品成本为24000元。若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0月6日销售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
(2)若购货方于10月16日之前付款时
购货方享有的现金折扣=34800×2%=696(元);
实际收回金额=34800-696=34104(元)。
借:银行存款 34104
财务费用 696
贷:应收账款 34800
(3)若购货方于10月26日之前付款
购货方享有的现金折扣=34800×1%=348(元);
实际收回金额=34800-348=34452(元)。
借:银行存款 34452
财务费用 348
贷:应收账款 34800
(4)若购货方于10月26日之后付款(www.daowen.com)
借:银行存款 34800
贷:应收账款 34800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8年9月5日销售A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成本为12元,A商品增值税率为16%。销售合同中规定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条件为“3/0,2/10,1/20,N/4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于销售当日付款。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商品收入=10000×20×(1-10%)=180000(元);
购货方享有的现金折扣=180000×3%=5400(元);
实际收到金额=180000+180000×16%-5400=203400(元)。
借:银行存款 203400
财务费用 5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8年9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6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70000元,款未收到。10月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甲公司同意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9月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10月发生销售折让时
冲减销售商品收入=100000×5%=5000(元);
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6%=8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
贷:应收账款 5800
(3)实际收回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200
贷:应收账款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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