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的成本;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时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销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
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对外销售时,受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按税法的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应视同销售,计交增值税。按实际收款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受托代销商品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可予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受托方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受托方支付货款时,应按扣除手续费收入的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201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月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10000元,增值税1600元,款已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额60元。
甲公司应做如下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www.daowen.com)
借:应收账款 1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应收账款 1060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40
贷:应收账款 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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