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及核算
(1)收款人按照购销合同发货。
(2)委托银行收款。收款人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托收凭证回单。
(4)传递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将结算凭证寄往付款人开户银行。
(5)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承认付款。
(6)同意付款。付款人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付款人若承认付款,根据托收结算凭证和所附的发票账单、运单等单据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www.daowen.com)
(7)划转款项。付款人开户银行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开户银行。
(8)通知货款已收妥入账。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单后,根据托收结算凭证的回单及有关单据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规定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签有符合商品购销合同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
(3)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承付货款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货提货通知的,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未到达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视作已经验货,于第10天满的次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照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每于5%的赔偿金。
(4)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订明托收承付方式;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且付款人不再需要该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货款已支付或计算错误。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理由交银行办理,但拒付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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