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民法总则》建议稿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民法总则》建议稿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没有规定。根据授权行为有因性理论,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效力。此时,只要授权行为本身有效,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总的来说,代理权授予行为有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民法总则》建议稿

(一)代理权授予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的争议

德国理论界,对于授权行为无因性的界定,大多基于内部授权和外部授权的分类展开。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外部授权中,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在内部授权中,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否能够同样适用。对此,有学者持否定态度,也有学者持肯定态度。德国民法典基本上采纳了拉邦德所提出的无因性理论,其第170~172条规定的代理权与基础关系无关,即代理权独立于基础关系,即使基础关系没有成立,代理权也可以成立。但是对于纯粹的内部授权,第168条第一句规定,代理权的终止以基础关系的终止为准。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没有规定。学理上通常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在效力上可能存在不同关系:一是授权行为效力取决于基础关系的效力;二是授权行为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的效力无关。学者有赞同无因说者,也有赞同有因说者。无因说认为:其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督促本人在基础关系解除、终止、被撤销以后,及时通知第三人或者及时收回代理证书,从而防止有关代理的纠纷发生;有利于保障代理权的正常行使,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117]有因说认为: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及法律关系简化考虑,似应采有因说;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考虑,似应采无因说;有因说虽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弥补此缺陷;而在无因说,虽能保护第三人利益,但恶意第三人的利益未能排除在外,有悖于法律不保护恶意者利益的宗旨。[118]

(二)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无因性

笔者认为,以上有因说和无因说各有优劣。

承认有因性理论可以使法律关系简化,在实务中操作起来便捷,其最大优点是对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极为有利。因为当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与第三人为代理行为后,被代理人可以通过寻找基础关系的瑕疵,以该瑕疵为由主张该基础关系无效或将其撤销,从而避免承担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基于有因性理论,授权行为也会因基础关系的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使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因代理权瑕疵而成为无权代理,这样被代理人便可以逃避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基于无因性理论,由于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效力的影响,在基础行为因存在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时,代理人于授权后所为代理行为的后果仍将由被代理人予以承担。(www.daowen.com)

但是,有因性理论最大的缺陷在于,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基础关系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此种内部关系,第三人往往并不了解。如果基础关系因存在效力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晓,可能仍然会与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根据授权行为有因性理论,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效力。此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换而言之,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仅要受到行为双方各自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第三人意志所无法左右的代理授权基础行为效力的制约,这对于第三人而言极不公平。[119]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将使其承担极大的交易风险,这会阻碍交易活动的进行。

肯定无因性理论才能使授权行为的独立性真正得到贯彻,其最大优点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将代理权的授予独立于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切断代理权与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基础关系的直接牵连,使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基础关系瑕疵的影响,即赋予授权行为以无因性特征,否则,这种切割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120]在无因性理论下,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严格加以区分,基础关系因存在效力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此时,只要授权行为本身有效,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换而言之,第三人不必了解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只需要考虑授权行为本身的效力。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进行。

但是,无因性理论最大的缺陷在于,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面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滥用等行为,被代理人能够采取的保护方式无非两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从而被代理人不必承担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行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从代理人处获得补偿。[121]在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下,由于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授权行为有效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于第三人而言总是有权代理。因此,对于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被代理人只能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从代理人处获得补偿,这会对被代理人造成很大的风险。同时,无因性理论虽然为第三人提供了保护,但这一保护是对第三人不加区分的全体保护,恶意第三人也被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中。[122]这进一步加剧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危害。

总的来说,代理权授予行为有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高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被代理人的利益不需要得到保护。我们应该对无因性理论进行完善,使其能够兼顾到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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