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域名应定位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为避免混淆权利与权利客体,本文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及域名与商标的本质区别着手,论证域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
(一)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目前有“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说”、“符号说”、“无形财产说”、“知识财产”或“智慧财产”说、“知识产权虚设理论”及“信息说”,笔者主张“知识财产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创造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以及公共产品属性”的特征。而在学说梳理中,多篇文章所涉及的时间性、地域性及专有性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这一角度着手,进行论证。
域名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客体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以物质性存在,不能被占有、不能交付、不能事实处分。此处的非物质性不同于有学者主张的无形性。无形性是物理上的概念,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对,表达该财产虽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仍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比如空气、光等。因此,用无形性表达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是不科学的。有学者反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由于未将无形性与非物质性做区别,本意表达的应为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非物质性)。如郑成思教授在文章中提到“有些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文字以及雕塑作品,是有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只授予产品,而决不会授予制作这种产品的技术;如果认为其无形,则不仅在理论上令人吃惊,而且离常识太远”。[95]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混淆的知识产权客体与其载体,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非物质性的,但是其载体是物质性的,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转移。总之,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而不是无形性,这也是知识产权客体其他特征的前提。与此相同,有形的网络地址只是域名的载体,就域名本身而言,无法触觉、无法感知,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客体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如果说域名只是一个网络地址,将其载体与域名混淆,无法准确反应域名的标识作用及其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隐藏于网络地址之后的非物质性财产,才是域名实质。
域名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之法。所谓“创造”,就是为思想、情感等精神上的独特感受和思考寻找、选择符号,构筑形式并使之实现的过程。[96]域名不是简单的复制,在其形成过程中,需要域名的申请人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自己的域名具有显著的标识作用和独特的含义,能够在互联网中吸引浏览人的眼球。所以,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创造性的特征。
域名具有非消耗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知识财产,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损耗、消灭。而物质性财产会因为长期的使用而发生毁损甚至灭失,或者不使用仅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消灭。正是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特征决定了它的非消耗性。比如经典的作品,非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损耗、价值降低等,反而会历久弥新。域名同样具有这一特征,不会因为长期的使用而发生减损,反而会因为使用的频率高为公众熟知,增加其商业价值。
域名具有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侵权的前提是其可复制性。作者的思想如果不体现在可复制的手稿上、录音上,就不成为一种财产权了。别人不可能因直接利用了他的“思想”而发生侵权。对专利权人也是一样,他的专利必须能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新方法,或是新产品本身。没有这些有形物,专利权人也无从判断何为侵权。[97]因此,非物质性的知识财产可以体现在一定载体之上,以平面的或者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线复制。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制这个概念的,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98]就域名而言,对于网址符号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其背后隐藏的非物质性域名的复制,对于域名的复制更是轻而易举,由此,对域名加以保护尤为重要。
域名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权客体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平衡了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与物权客体不同,不因标的的毁损而灭失。但是,法律却断然限定了其职能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比如专利二十年等。之所以会有这一限制,是因为法律既要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智慧劳动而应获得的利益,又要考虑社会的发展进步,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使知识财产由私有领域流入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自由利用,以公共产品的方式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繁荣。域名也是一样,注册域名施行年检制度,只有按期缴费才能维持其保护期限,并不是无条件地永久保护,如果注册人没有进行年检,该域名将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www.daowen.com)
(二)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兼与商标比较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那么域名是可以被既有的知识产权客体所包容,还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尚有争议。本文通过将域名和与其最为相似的商标进行对比,论证域名与商标的性质不同,其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看,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域名是互联网络上的网络地址,网址不是商品,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在互联网上对域名的使用,即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从商标的特征看,商标与域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客体都具有的共性特征,也都具有标识作用。但是,商标和域名之间也存在一些将二者从本质上进行区分的不同特征:
一是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符号能成为商标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条件,指的是它能够与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识别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99]即要求消费者能够将该商标与具体的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质量等。但是,域名不要求具有显著性,注册人既可以行业名称、商品名称作为域名,也可以使用其他的数字、字母等。二是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必须使用在商品或服务商,即商标与特定商品、服务具有依附性。[100]域名的本质是网络地址,标识性并不是其实质,所以域名不但会适用于商品、服务之上,也会用于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等。三是二者的混淆可能性要求不同。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混淆可能性,一旦他人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101]而域名是具有唯一性的,域名的唯一性是域名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每一个域名都具有与其对应的计算机IP地址,使其与特定的企业或机构相联系。在世界范围内,不会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地址获得域名注册的情况,且因为域名是网络地址,其链接的网页是其真正要表达的内容,所以也不会单单因域名的相似而导致混淆,更不会因此认定侵权。
除了以上几点,域名与商标在注册方式、获取途径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但以上三点区别已足以将二者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
通过将域名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同时,通过将域名和与其冲突最多、最为相似的商标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域名与商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客体的结论,域名无法被商标所涵盖,更无法被其他的知识产权客体所包容。综上所述,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域名保护模式,解决域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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