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标识功能及商业价值的凸显,不仅引起了商界的关注,也促使学界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迄今为止,关于这一问题尚无定论,笔者将现有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概括为以下五种类型,并对其进行评述。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搁置说。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第一次“域名磋商进程最终报告”中没有对有关域名法律性质的问题作出回答,反而认为“磋商的目的不是要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也不是要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提供比其他地方更高水平的保护,而是要运用既有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跨法域的领域和域名这个系统上,保护知识产权”。郑成思教授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域名属于商誉范围。[83]其在《知识产权论》一书中提道,“域名与电话号码类似,电话号码在经过一定利用后会成为商誉,商誉包含在原有知识产权体系中。所以,未必要在现有知识产权领域内,为域名划出新的权力范围”。
权利否定说。唐广良先生认为域名只是存在于虚拟网络环境中的符号,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与价值,因而不可能也不必要赋予域名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依法获得商标权之前,域名只能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与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它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84]
民事权益说。在民事权益说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域名虽然是民事权益,但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易逝性和法定性的特征,不是一种知识产权。[85]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域名之上承载的利益不能称之为域名权,但域名还是一种类似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86]主张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尽管域名之上承载的利益不能称之为域名权,但鉴于域名在网络世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同样的区别功能以及其背后隐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等原因,在实践中,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因此,认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其承载的利益为一种民事权益(以不合法的方式,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获得的域名,域名注册人就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并进一步认为,域名是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
名称权说。域名不是知识产权(认为域名只是一种名称权)。[87]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域名是互联网环境下为方便人们记忆而设定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标识符。其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为设定它的组织或个人,起到定位和标识的作用。因此,域名就是一种名称权。从字面上解读,无论中文翻译的“域名”、还是英文的“domain name”,指的都是name,一种名称。其与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非法人团体名称是相呼应的,只不过一个是虚拟环境下的,一个是现实环境中的。所以,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字面上理解,域名都应属于名称权范畴。
知识产权说。大多数学者承认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是对于域名以什么方式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体系中存在争议。有一些学者认为域名虽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但是可以被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所涵盖。如王半牧先生认为企业性域名由于和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的密切关系,因此基本上可以归类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非企业型域名则属于人身权范围。[88]李朝应则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89]
但是,持知识产权说的学者,大多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尽管不同学者的论证角度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将域名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创造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及商标权的特征进行对比,论证域名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与商标权并非一种权利,不存在是不是现有权利的延伸问题。[90]有的学者虽也是从知识产权的特征着手进行对比论证,但是其认为知识产权的特性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并对主张域名为商标、商誉、企业名称或将其与商标、商号并列称为商业标记来保护的观点进行批判,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只看到了域名的商业作用,忽略了域名的根本作用即标识作用。[91]有的学者从域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的角度,论证域名是一种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虽然其承认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制度与无地域性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存在差异,但认为应该取消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制度且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且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客体的传播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淡化知识产权地域性不可逆转。[92](www.daowen.com)
(二)学说的比较与评述
无论是搁置说还是权利否定说都是对域名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否定。搁置说明确不将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而是要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解决这一新的问题。权利否定说的实质是认为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双重推动下,域名的表现形式日益丰富,商业价值也在增加,权利范围在扩张,以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对域名进行评价和保护。正是由于对域名定位的不恰当,当域名侵犯商标权时,可以以商标法为依据对商标进行保护,然而当商标反持域名时,对于域名的保护却无据可循。所以,我们应该因时而异,及时赋予域名法律地位,对其进行合理保护。
民事权益说虽然较搁置说及权利否定说具有一定进步,承认了应赋予域名法律地位,但这一说法也存在不当之处。民事权益在我国的学界以及实务界是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但是其中的“益”是什么一直没有说明,而是始终将“权”、“益”联系在一起。所以,民事权益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未明确,更不能用它来界定其他的事物。而且,一般认为民事权益中的“权”、“益”二字是指民事权利及民事利益,上述观点中,已经否认了域名可以成为一种民事权利,之后又采用的权益的说法,前后矛盾,所以在此认为以上观点的持有者是想表达域名是一种民事利益的观点。王胜明先生曾说过:我一直努力学习如何将权利和利益划分清楚,但我还没有看到一本教科书清楚划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利益。若从内容划分,由于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很难划分清楚。若从形式划分,即认为法律写明某某权的可以称为权利,没有写明又需要保护的,就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也不妥当。如未明确冠以“权利”称谓的,可能实际上享有权利地位,如我国法上的“婚姻自由”、曾经的“隐私”;且权利与利益也是不断转变的,如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营业权、名誉权。
李永军教授认为比较直接的区分权利和利益的方式就是:权利一般都是具有客体的,而利益一般没有客体或者客体是不确定的。[93]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即权利人对之有权的客体,必须十分确定。权利人必须可以排除他人对这个特定物的使用,权利人可以处分这个特定物,或者根据法理可以要求某个特定人履行特定给付。而域名权的客体是明确清晰的,所以其应为一种权利而非利益。
名称权说、商标说以及商业标记说之中,虽然承认了域名的权利客体地位,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名称权说只看到了域名的标识作用,忽视了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相反,将域名定位为知识产权的传统客体,只看到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域名最根本的标识性。正如张平教授所言,主张域名为商标、商誉、企业名称或将其与商标、商号并列称为商业标记来保护,都是只看到了域名的商业作用,忽略了域名的根本作用即标识作用。域名不一定都为商业之用,亦可只是为了标识即宣传,比如edu、gov结尾的域名。[94]
本文认同“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观点,但是支持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者,在论述中经常犯的错误是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客体混淆。其虽然在结论中说到的是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但其在行文中一直是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比较,域名是权利的客体,而知识产权是权利,二者不具有可比性;或者其在文中所提到的知识产权的特征实际上有一部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或者在将“域名”(作者本意是域名权)与商标权的特征进行对比时,犯了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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