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九十七条【分期履行债权诉讼时效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未定清偿期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权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债务人死亡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法人终止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继承人或作为债务人的法人的清算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继承人或清算人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如果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与加害人处于家庭共同生活中,诉讼时效期间自家庭共同生活结束时起计算。
第二百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如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为履行义务而为给付或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但能够证明前述行为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从权利的诉讼时效】
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随之届满。
本条所称从权利,是指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定金等。法律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已具备抵销条件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适用于抵销。
第二百零三条【诉讼时效的被动性】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事由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或义务人被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事由;(www.daowen.com)
自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二百零五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事由或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五)有与诉讼和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的。
第二百零六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
第二百零七条【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四)请求支付银行存款本金及其利息;
(五)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六)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八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二百零九条【仲裁时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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