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代理权的授予】
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代理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表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没有过错的,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不影响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效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共同代理】
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数个代理人共同实施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个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同意实施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由该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违法事项的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人同意、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的双方同意、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复代理的构成和效力】【转托不明的责任】【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由于疾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实施代理行为,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前款所指紧急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转代理】
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办理转托手续。因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法定代理人可以选任转托代理人,并就其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职务的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若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可归因于被代理人,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代理授权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行为中,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尽此审核义务的,不能认定其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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