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社团法人的定义及分类】
社团法人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社员,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社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与中间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可以分为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和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主要包括:社团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中间法人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校友会等法人。
第二目 营利社团法人
第八十四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社团法人。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第八十五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成立】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八十六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章程】
设立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记载以下事项:
(一)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名称;
(二)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目的;
(三)董事或理事的人数、任期及任免规则。设有监事的,需载明监事的人数、任期及任免规则;
(四)社员大会的召集、议事及决议规则;
(五)社员的出资或会费缴纳义务;
(六)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七)解散社团法人的事由;
(八)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社团法人的机关】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股东会等出资人会为其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社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财务,对执行机构社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对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出资人义务】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出资人的撤销权】
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定义】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且至少有一个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社团法人。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两合企业等,有单行法的依照单行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设立】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参照本法有关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设立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成立】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参照本法有关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登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团体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参照有关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www.daowen.com)
第九十四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财产】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成员享有与出资相应的财产权利,并可在退出或团体解散时请求分割团体的财产,但章程或组织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责任】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终止】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终结,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九十八条【参照适用】
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可以参照适用本法关于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社团法人的规定。
第三目 非营利社团法人
第九十九条【非营利社团法人的含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社团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条【非营利社团法人的终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产生。
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目 中间法人
第一百零五条【中间法人的定义】
中间法人处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中间状态,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第一百零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居委会、村委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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