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司法救助权利及诉讼程序规定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司法救助权利及诉讼程序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44条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1.本条例范围内的纠纷所涉的各方当事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在其他成员国有效地诉诸法律的权利,包括执行程序、上诉或复议程序。在第七章所指情形下,被请求的成员国应向居住于请求成员国的任何申请人提供有效地诉诸法律的途径。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司法救助权利及诉讼程序规定

第44条 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1.本条例范围内的纠纷所涉的各方当事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在其他成员国有效地诉诸法律的权利,包括执行程序、上诉或复议程序。

在第七章所指情形下,被请求的成员国应向居住于请求成员国的任何申请人提供有效地诉诸法律的途径。

2.为了确保能有效诉诸法律,各成员国均应依照本章规定提供司法救助,但适用第3款的情形除外。

3.在第七章所指情形下,如果成员国的各种诉讼程序能使当事人在不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下实现诉求,或者中央机关免费提供了必要的此种服务,则该成员国不负有提供司法救助的义务。

4.所获得的司法救助,不得低于在类似国内案件中当事人所获得的司法救助。

5.在扶养义务的诉讼中,不得为了保证支付诉讼费用而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交付其他名目的保证金。

第45条 司法救助的内容

依照本章规定给予的司法救助,是指为使各方当事人知晓和主张其权利,并确保其通过中央机关转交或者直接递交给主管机关的申请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而提供的必要帮助。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必要的部分:

(a)为了能在诉诸司法程序前解决争议而进行的诉讼前法律咨询

(b)向机关或法院起诉以及代为在法院陈述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c)免除或帮助支付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d)在那些规定败诉方必须承担对方费用的成员国,如果受司法救助者败诉,则包括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前提是此种费用包括在司法救助范围内,并且受救助者惯常居住于受诉法院的成员国境内;(www.daowen.com)

(e)口头 翻译;

(f)法院或主管机关要求由受救助者提供的为解决争议所必需的文件的书面翻译;

(g)当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或法院要求与受援助者的案件有关的人员必须亲自出庭,并且法院认为这些人员无法以其他令法院满意的方式参加案件审理时,应由受救助者承担的差旅费

第46条 对于通过中央机关提出的有关子女抚养的申请给予免费司法救助

1.被请求成员国应当向权利人根据第56条规定提出的、与因亲子关系而对未满21周岁的自然人负有抚养义务有关的所有申请提供免费的司法救助。

2.不论第1款有何规定,对于第56条第1款第(a)和(b)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申请,如果被请求的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申请、上诉或复议显然没有根据,则可拒绝给予免费司法救助。

第47条 第46条未予规定的情况

1.除第44条和第45条另有规定外,对于第46条未予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内国法,尤其是关于事实审查和程序审查的条件的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2.不论第1款有何规定,已在原成员国全部或部分地在司法救助或免缴费用方面受益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承认程序、可执行性宣告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应均有权享有执行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的司法救助或者尽可能免缴费用。

3.不论第1款有何规定,在原成员国的附件Ⅹ所列的行政机关受益于免费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承认程序、可执行性宣告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应均有权依照第2款规定享有司法救助。为此,他应提交原成员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声明,以证明他已符合财务要求,有资格获得全部或部分司法救助或免缴费用。

本款所涉及的主管机关,应被列入附件Ⅺ。该附件应依照第73条第2款所规定的管理程序予以设立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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