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因亲属关系、亲子关系、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就适用本条例第七章和第八章而言,“判决”也包括第三国就扶养义务事项所作的判决。应所涉行政机关所在成员国的请求,该附件依照本条例第73条第2款规定的管理程序予以制作和修改。就适用第6条而言,各方当事人在同一个成员国不同领土单位有住所的,应被认为在该成员国拥有共同“住所”。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因亲属关系亲子关系、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

2.本条例所指的“成员国”系指适用本条例的各成员国。

第2条 定义

1.在本条例意义上,

(1)“判决”系指某一成员国法院就扶养义务事项所作的判决,无论这个判决的名称为何,包括判决、命令、裁定、执行令以及法院职员就诉讼费用所作的决定。就适用本条例第七章和第八章而言,“判决”也包括第三国就扶养义务事项所作的判决。

(2)“法院和解”系指经法院批准的就扶养义务事项所达成的和解,或者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

(3)“公文书”系指:

(a)由原成员国正式制作的或者已在原成员国作为公文书予以登记的、与扶养义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并且其证明力

(i)与该文件的签名、内容有关;并且

(ii)已被公共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关证实;或者

(b)与原成员国行政机关达成的有关扶养义务的协议或者经其认可的扶养协议。

(4)“原成员国”系指作出判决的成员国、批准或者达成法院和解的成员国或者制作公文书的成员国,视情况而定。

(5)“执行成员国”系指被请求执行判决、法院和解协议或公文书的成员国。(www.daowen.com)

(6)“请求成员国”指其中央机关根据第七章传递申请书的成员国。

(7)“被请求成员国”系指其中央机关根据第七章接收申请的成员国。

(8)“ 2007年海牙公约缔约国”系指2007年11月23日《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公约》(下文简称《2007年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且以该公约同时适用于欧洲共同体和该国为前提。

(9)“原审法院”系指作出待执行判决的法院。

(10)“权利人”系指任何应当得到扶养或声称应当得到扶养的个人。

(11)“义务人”指任何负有扶养义务或被声称负有扶养义务的个人。

2.在本条例意义上,“法院”一词包括成员国有权处理扶养义务事项的行政机关,前提是这些行政机关能够确保公正并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陈述的权利,而且依照其所在的成员国的法律,其作出的裁决:

(i)可以由司法机关撤销或审查;并且

(ii)具有与司法机关对同一事项所作判决同等的既判力和效力。

这些行政机关名称列于附件Ⅹ。应所涉行政机关所在成员国的请求,该附件依照本条例第73条第2款规定的管理程序予以制作和修改。

3.就适用第3条、第4条和第6条而言,在那些以“住所”为家庭事项连结因素的成员国,“住所”的概念应当取代“国籍”的概念。

就适用第6条而言,各方当事人在同一个成员国不同领土单位有住所的,应被认为在该成员国拥有共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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