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条 审查
在各成员国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应最迟于2012年1月1日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及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提交有关本条例的实施报告,此后每五年报告一次,并在必要时附上调整建议。
第66条 有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的成员国
就本条例所调整事项而言,如某成员国境内的不同领土单位施行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则适用下列规定:
(a)所指的该成员国境内的惯常居所系指某领土单位的惯常居所;
(b)所指的国籍系指该国法律规定的领土单位,对于联合王国,则指“住所”所在的领土单位;
(c)所指的成员国机关系指该国境内相关领土单位的主管机关;
(d)所指的被请求成员国的规则,系指在其领域内主张管辖权或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领土单位的规则。
第67条 关于中央机关及许可的语言信息
在本条例生效后三个月内,各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告知:
(a)根据第53条指定的中央机关的名称、地址及通知方式;
(b)根据第57条第2款向中央机关发送通知的语言;及
(c)根据第45条第2款许可的有关探视权证明的语言。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则各成员国应告知(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公布上述信息。
第68条 关于法院及上诉程序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将第21条、第29条、第33条及第34条所指法院、上诉程序及其修改的清单告知(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更新上述信息,并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及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公开上述信息。
第69条 附件的修改
对附件Ⅰ到附件Ⅳ中的标准格式的任何修改,均应遵守第70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
第70条 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2)与本款有关的事项,适用《第1999/468号决定》第3条和第7条的规定。
(3)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71条 废除《第1347/2000号条例》
(1)自本条例施行之 日起,《第1347/2000号条例》予以废除。
(2)根据附件Ⅴ的对应表,对《第1347/2000号条例》的任何指引均为对本条例的指引。
第72条 生效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但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在整体上具有约束力,并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www.daowen.com)
2003年11月27日于布鲁塞尔。
欧盟理事会主席
R.Casteli
附件Ⅰ 第39条所指的关于婚姻事项的判决的证明(略)
附件Ⅱ 第39条所指的关于父母亲责任事项的判决的证明(略)
附件Ⅲ 第41条第1款所指的关于探视权的判决的证明(略)
附件Ⅳ 第42条第1款所指的关于归还子女的证明(略)
附件Ⅴ 与《第1347/2000号条例》的对应表(略)
附件Ⅵ
瑞典和芬兰根据欧盟理事会2003年11月27日《关于婚姻事项及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废除第1347/2000号条例的第2201/2003号条例》第59条第2款第(a)项所作的声明。
瑞典声明:
根据欧盟理事会2003年11月27日《关于婚姻事项及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废除第1347/2000号条例的第2201/2003号条例》第59条第2款第(a)项,瑞典声明:芬兰与瑞典在其相互关系上全部适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及瑞典之间关于婚姻、收养及监护的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及其《最后议定书》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例。
芬兰声明:
根据欧盟理事会2003年11月27日《关于婚姻事项及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废除第1347/2000号条例的第2201/2003号条例》第59条第2款第(a)项,芬兰声明:芬兰与瑞典在其相互关系上全部适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及瑞典之间关于婚姻、收养及监护的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及其《最后议定书》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例。
【注释】
[1]Council Regulation(EC)No 2201/2003 of 27 November 2003 concerning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matrimonial matters and the matters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repealing Regulation(EC)No 1347/2000.本条例公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2003年12月23日第L338号,第1~29页。本条例由邹国勇和李庆明(江西省上饶市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于2004年根据德文和英文文本翻译。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九卷(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7~568页。此处略有修改。——译者注
[2]《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2年8月27日第C 203 E号,第155页。
[3]该建议提交于2002年9月20日,但未在《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
[4]《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3年3月14日第C 61号,第76页。
[5]《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0年6月30日第L160号,第19页。
[6]欧盟理事会在通过《第1347/2000号条例》时,参照了由Alegria Borras教授负责的公约解释报告,该报告载于《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1998年7月16日第C221号,第27页。
[7]该动议公布于《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0年8月15日第C234号,第7页。
[8]《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1年1月16日第L12号,第1页。该条例最后被欧盟委员会颁布的《第1496/2002号(欧共体)条例》所修订,后者公布于《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2年8月22日第L225号,第13页。
[9]《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0年6月30日第L160号,第37页。
[10]《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1年6月27日第L174号,第1页。
[11]《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2001年6月27日第L174号,第25页。
[12]《欧洲各大共同体官方公报》1999年7月17日第L184号,第23页。
[13]自2008年11月13日起,《第1348/2000号条例》被2007年11月13日通过的《第1393/2007号条例》所取代,下同。——译者注
[14]本句的德文表述为:“标准格式应用判决所采用的语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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