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49条费用除第四节外,本章规定也适用于依据本条例进行诉讼的费用的确定以及有关诉讼费用命令的执行。第52条认证或者其他手续关于第37条、第38条及第45条所指文书或者关于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文书,无须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第47条 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适用执行成员国法。
(2)另一成员国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如已根据第二节被宣告具有执行力或者为之出具了第41条第1款或第42条第1款所指证明,则执行成员国应如同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在相同条件下予以执行。
如与之后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判决相抵触,则为其出具了第41条第1款或第42条第1款所指证明的判决不能予以执行。
第48条 行使探视权的实际安排
(1)如对实体事项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未能或者未充分地规定必要的先行措施,假设不影响判决的实质要件,则执行成员国法院可确定行使探视权的实际安排。
(2)对实体事项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则终止实施依第1款确定的实际安排。
第49条 费用
除第四节外,本章规定也适用于依据本条例进行诉讼的费用的确定以及有关诉讼费用命令的执行。(www.daowen.com)
第50条 诉讼费用救助
申请人如已在原始成员国受到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救助或者被免除诉讼费,则根据执行成员国法律规定,就诉讼费用救助或免除诉讼费而言,在第21条、第28条、第41条、第42条及第48条所指的程序中应享有最优惠待遇。
第51条 担保、保证金
当事人在某成员国请求执行另一成员国作出的判决时,被请求法院不得基于下列理由要求当事人提供任何名义的担保或保证金:
(a)其惯常居所不在执行成员国境内,或者
(b)其为外国国民,或者,如果在联合王国或爱尔兰执行的,在这两国均无住所。
第52条 认证或者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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