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申请宣告可执行性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申请宣告可执行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及子女在该诉讼阶段均无权听审。如申请可执行性宣告的人提起上诉,应传唤被执行人出庭,如其拒不出庭,则适用第18条的规定。如被执行人的惯常居所地不在作出宣告可执行性的成员国内,则上诉期间为两个月,并自可执行宣告文书送达其本人或其居所之日起算。第35条程序的中止如当事人已在原始成员国提起普通上诉,或者上诉期间尚未届满,则依第33条或第34条受理上诉的法院可应被执行人的请求中止程序。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申请宣告可执行性

第28条 可执行的判决

(1)根据利害当事人的申请,一成员国作出的有关父母亲责任的判决如在该国具有可执行性,且已进行了送达,则应在另一成员国得到执行。

(2)但是,联合王国所作的此类判决,可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或北爱尔兰得到执行,但须由利害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在所涉区域进行登记。

第29条 地方法院的管辖权

(1)应向成员国根据第68条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清单上所列的法院提出宣告可执行性的申请。

(2)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应根据被执行人惯常居所地或者与该申请有关的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决定。

如前项所指的地点不在执行成员国境内,则地方法院的管辖权由执行地决定。

第30条 程序

(1)申请程序,依执行成员国法。

(2)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个在法院管辖领域内的送达地址。但是,如执行成员国法律并未规定该地址的,申请人应指定一名诉讼代理人

(3)申请书后应附上第37条及第39条所指的文书

第31条 法院的判决

(1)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及子女在该诉讼阶段均无权听审。

(2)只有存在第22条、第23条及第24条所规定的原因时方能拒绝申请。

(3)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审查判决的实体问题。

第32条 裁决的通知(www.daowen.com)

对申请所作之裁决,应立即由法院的书记员按照执行成员国法所规定的程序通知申请人。

第33条 上诉

(1)任何当事人均可就宣告可执行性的申请所作之裁决提起上诉。

(2)上诉应向成员国根据第68条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清单上所列之法院提起。

(3)对于上诉,应根据双方都在场辩论的程序规则进行审理。

(4)如申请可执行性宣告的人提起上诉,应传唤被执行人出庭,如其拒不出庭,则适用第18条的规定。

(5)对可执行性宣告的上诉,必须在其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如被执行人的惯常居所地不在作出宣告可执行性的成员国内,则上诉期间为两个月,并自可执行宣告文书送达其本人或其居所之日起算。上诉期间不得因距离远而延长。

第34条 上诉法院以及对上诉裁决的撤销方式

对上诉所作之裁决,仅能通过各成员国依第68条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清单所列之程序予以撤销。

第35条 程序的中止

(1)如当事人已在原始成员国提起普通上诉,或者上诉期间尚未届满,则依第33条或第34条受理上诉的法院可应被执行人的请求中止程序。上诉期间尚未届满的,法院可指定上诉期限。

(2)如判决系在爱尔兰或者联合王国作出,则在原始成员国可提起的任何形式的上诉均视为本条第1款所指之普通上诉。

第36条 部分执行

(1)如所作的判决系针对多个事项,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执行的,则法院应允许执行其中一项或几项。

(2)申请人可请求执行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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