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管辖权审查规定与适用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管辖权审查规定与适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7条对管辖权的审查对于所受理的案件,如成员国法院根据本条例规定无管辖权,且另一成员国法院根据本条例有管辖权,则该成员国法院应主动宣布其无管辖权。如诉讼文书或者类似文书必须根据《第1348/2000号条例》[13]规定从一成员国送达到另一成员国,则应适用该条例第19条而非本条第1款。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管辖权审查规定与适用

第16条 法院受理

(1)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法院已受理案件:

(a)诉讼文书或者类似文书已提交法院,除非申请人之后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向被申请人进行有效送达;或者

(b)如该文书在向法院提交前必须先送达被申请人,则负责送达的机关收到时视为受理,除非申请人之后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向法院提交文书。

第17条 对管辖权的审查

对于所受理的案件,如成员国法院根据本条例规定无管辖权,且另一成员国法院根据本条例有管辖权,则该成员国法院应主动宣布其无管辖权。

第18条 关于可接受性的审查

(1)如被申请人惯常居所位于提起诉讼的成员国之外且未出庭,法院须中止诉讼,除非查明被申请人已收到诉讼文书或者类似文书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答辩,或者为此目的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

(2)如诉讼文书或者类似文书必须根据《第1348/2000号条例》[13]规定从一成员国送达到另一成员国,则应适用该条例第19条而非本条第1款。

(3)如不适用《第1348/2000号条例》规定,且诉讼文书或者类似文书必须根据1965年11月15日《关于民商事司法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海牙公约》进行域外送达,则适用该公约第15条。(www.daowen.com)

第19条 未决诉讼与附带诉讼

(1)相同当事人在不同成员国法院就离婚、依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直至先受理的法院确立管辖权为止。

(2)在不同成员国法院就同一子女的父母亲责任及以相同诉因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直至先受理的法院确立管辖权为止。

(3)一旦先受理的法院确立了管辖权,后受理的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以支持前者。

此时,向后受理的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当事人,可向先受理的法院起诉。

第20条 包括保护性措施在内的临时措施

(1)紧急情况下,不论本条例规定为何,成员国法院均可对其境内的人或财产采取其本国法所规定的包括保护性措施在内的临时措施,即使另一成员国法院根据本条例对该诉讼的实体问题有管辖权时亦同。

(2)如根据本条例对该诉讼的实体问题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已采取了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则应终止第1款所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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