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条[Ⅰ.管辖权:1.原则][35]
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或者,当被告在瑞士无住所时,由其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此外,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瑞士法院也有权管辖;因被告在瑞士的营业所的经营活动提起的诉讼,由该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130条[2.特别情形]
1.因核设施或核物质运输造成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由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2.损害事件发生地无法确定时:
(a)如果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则由核设施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b)如果核物质运输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则由运输许可证持有人的住所地或选择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3.为行使知情权而对数据库的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本法第129条所指的法院或者数据库的监管地或使用地的瑞士法院受理。[36]
第131条[3.直接对保险人提起的诉讼]
直接对负有民事责任的保险人提起的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由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132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一般情形:a.法律选择]
当事人可在损害事件发生后随时约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133条[b.未进行法律选择]
1.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时,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请求适用该国的法律。
2.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时,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如果侵权结果发生于另一国家,并且加害人应当预见结果将发生在该另一国家,则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3.因侵权行为致使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受到损害的,则不论本条第1款、第2款有何规定,基于该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请求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第134条[2.特别情形:a.公路交通事故]
因交通运输事故而提出的请求,适用1971年5月4日《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第135条[b.产品责任]
1.因产品瑕疵或有瑕疵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请求,根据受害人的选择而适用:
(a)加害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当加害人无营业所时,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b)产品取得地国家的法律,除非加害人证明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上市。
2.因产品瑕疵或有瑕疵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请求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则在瑞士判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不得超出依照瑞士法律应对此种损害所判付的赔偿额度。
第136条[c.不正当竞争](www.daowen.com)
1.因不正当竞争而提出的请求,适用不正当行为结果发生地的市场所属国家的法律。
2.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对受害人的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适用受害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本法第133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137条[d.妨碍竞争]
1.因妨碍竞争而提出的请求,适用该妨碍行为直接给受害人产生影响所涉及的市场所属国家的法律。
2.因妨碍竞争而提出的请求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则在瑞士判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不得超出依照瑞士法律应对此种非法的妨碍竞争行为所判付的赔偿额度。
第138条[e.排放物]
因不动产排泄致害而引起的请求,根据受害人的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139条[f.侵犯人格权]
1.因利用传播媒介,尤其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介侵犯人格权而提出的请求,根据受害人的选择而适用:
(a)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前提是加害人应当预见结果将发生在该国;
(b)侵权行为人的营业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c)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前提是加害人应当预见结果将发生在该国。
2.对定期传播媒介提出抗辩的权利,排他地适用印刷品发行地、广播或电视发射地国家的法律。
3.本条第1款也适用于因处理个人资料侵犯人格权而提出的请求以及因损害个人资料的查询权而提出的请求。[37]
第140条[3.特别规定:a.多个责任人]
如果多人参与实施了侵权行为,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参与,应对其中每一个人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141条[b.直接对保险人提出的请求权]
如果侵权行为或保险合同的准据法有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责任人的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142条[4.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及责任人等事项。
2.在侵权行为地施行的安全规范与行为规范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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