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条[Ⅰ.管辖权:1.原则和营业所]
1.因合同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或者被告在瑞士无住所时,由其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2.其他情况下,基于瑞士境内的营业所的经营活动而提起的诉讼,由该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113条[2.履行地][32]
如果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应在瑞士实施,则亦可在履行地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第114条[3.消费者合同]
1.消费者以符合第120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的合同为依据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消费者的选择,由下列任一瑞士法院管辖:
(a)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
(b)供应商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供应商在瑞士无住所时,其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
2.消费者不得预先放弃其在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115条[4.劳动合同]
1.因劳动合同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劳动者惯常完成其工作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2.此外,劳动者提起的诉讼,由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3.因与所从事劳动有关的劳动条件及报酬而提起的诉讼,如果劳动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完成其部分工作而被自外国派遣至瑞士,则由派遣目的地的瑞士法院管辖。[33]
第116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一般情形:a.法律选择]
1.合同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2.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在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中有明确体现。此外,法律选择受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3.法律选择可以随时作出或更改。在订立合同之后作出或更改法律选择的,其效力追溯至合同订立之日。第三人的权利予以保留。
第117条[b.未进行法律选择]
1.合同当事人未进行法律选择时,合同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视为存在于应当履行特征性给付的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或者,如果合同是在该当事人从事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订立,则视为存在于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
3.特征性给付是指:
(a)转让合同中出让人的给付;
(b)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的给付;
(c)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提供;
(d)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给付;
(e)保证合同或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或担保人的给付。
第118条[2.特别情形:a.有体动产的买卖]
1.有体动产的买卖,适用1955年6月15日《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的海公约》。
2.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119条[b.不动产](www.daowen.com)
1.与不动产或其使用权有关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予允许。
3.但是,合同的形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除非该法律允许适用另一法律。就瑞士境内的不动产而言,合同的形式适用瑞士法律。
第120条[c.消费者合同]
1.由专供消费者个人或家庭使用而与其职业或商务活动无关的日常消费给付所形成的合同,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a)供应商在该国收到订单;
(b)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在该国发出要约或广告,且消费者完成了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法律行为;或者
(c)消费者在供应商的安排下来到外国并在那里提交订单。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予排除。
第121条[d.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从事经常性劳动所在地国法律。
2.如果劳动者在多个国家从事经常性劳动,则劳动合同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在雇主无营业所时,适用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或者雇主营业所所在地、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
第122条[e.知识产权合同]
1.知识产权合同,适用知识产权转让人或特许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予允许。
3.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范围内所创作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适用支配该劳动合同的法律。
第123条[3.共同规定:a.收到要约后的沉默]
对合同要约表示沉默的一方当事人,可就其沉默的效果援引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第124条[b.形式]
1.合同的形式,如果符合合同的准据法或合同订立地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
2.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
3.如果合同本身的准据法为保护一方当事人而规定合同必须遵从某种形式时,则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应排他地适用合同本身的准据法,除非该法律允许适用另一法律。
第125条[c.履行或检验的方式]
履行或检验的方式,适用履行地或检验地国法律。
第126条[d.代理合同]
1.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其合同的准据法。
2.代理行为使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产生义务的条件,适用代理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如果此种营业所不存在或无法为第三人所辨认,适用代理人在个案中的主要活动地国家的法律。
3.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劳动关系且无自己的商业营业所时,则其营业所视为位于被代理人的主事务所所在地。
4.本条第2款所指定的法律同样适用子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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