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条[Ⅰ.管辖权:1.不动产]
涉及瑞士境内不动产的物权之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98条[2.动产]
1.涉及动产物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或者被告在瑞士无住所时,由其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2.在其他情况下,由动产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26]
第98a条[3.文化财产][27]
对于2003年6月20日《文化财产转让法》所指的文化财产返还之诉,由作为被告的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主事务所所在地法院或者文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99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不动产]
1.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因不动产排泄致害而提起的请求,适用本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第138条)。
第100条[2.动产:a.原则]
1.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据以取得或丧失物权的事实发生时该动产的所在地国法律。
2.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101条[b.运输中的物]
因某法律行为而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目的地国法律。
第102条[c.运至瑞士的物]
1.当一项动产自外国运至瑞士,且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尚未在外国发生,则已在外国发生的事实视为已在瑞士发生。
2.当一项动产自外国运至瑞士,如果该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已在外国有效地设立,即使其不符合瑞士法律的要求,但该项所有权保留应在瑞士保持三个月的效力。
3.此种所有权保留的存在,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3条[d.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保留](www.daowen.com)
就出口动产而设立的所有权保留,适用目的地国法律。
第104条[e.法律选择]
1.对于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发送地国法律、目的地国法律或者支配致使物权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行为的法律。
2.此项法律选择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第105条[3.特别规则:a.债权、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权利的质押]
1.债权、有价证券或其他权利的质押,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此项法律选择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2.当事人未进行法律选择时,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质押,适用质押权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律;其他权利的质押,适用支配该权利的法律。
3.除了支配受质押的权利的法律外,其他任何法律不得用以对抗债务人。
第106条[b.代表货物的证券]
1.货物证券是否代表货物,由该证券所指定的法律决定。证券未指定任何法律时,则适用签发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证券代表货物时,与该证券及货物有关的物权由该证券作为动产所应适用的法律支配。
3.如果有多个当事人直接地或基于货物证券主张对货物享有物权,则由货物本身应适用的法律决定何种权利优先。
第107条[c.运输工具]
其他法律中关于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物权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108条[Ⅲ.外国判决]
1.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外国判决,如果该判决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作出或在该国得到承认,则在瑞士予以承认。
2.有关动产物权的外国判决,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在瑞士予以承认:[28]
(a)判决在被告住所地国家作出;或者
(b)判决在动产所在地国作出,并且被告曾在该国有惯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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