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亲子关系的效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亲子关系的效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0条[2.原籍地管辖权]子女与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均在瑞士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且其中任何一人为瑞士国民时,则原籍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第84条[Ⅲ.外国判决]1.有关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外国判决,如果该判决是在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或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作出,则在瑞士予以承认。

亲子关系的效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第79条[Ⅰ.管辖权:1.原则]

1.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诉讼,尤其有关子女抚养的诉讼,由子女的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或者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或者在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在瑞士无住所时,由其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2.本法关于姓名(第33条、第37~40条)、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以及继承(第86~89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80条[2.原籍地管辖权]

子女与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均在瑞士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且其中任何一人为瑞士国民时,则原籍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81条[3.第三人的请求]

根据第79条、第80条规定具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亦有权受理:

(a)已预先支付了子女抚养费的行政机关所提出的返还抚养费的请求;

(b)由母亲提出的赡养请求以及偿还生育子女所需费用的请求。

第82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原则](www.daowen.com)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律。

2.如果父母任何一方在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均无住所,但父母与子女具有相同国籍的,则适用他们的共同国籍国法律。

3.本法关于姓名(第33条、第37~40条)、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以及继承(第86~89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83条[2.扶养义务]

1.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1973年10月2日《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2.如果前述公约对母亲提出的赡养请求以及偿还生育子女所需费用的请求未作规定,则类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第84条[Ⅲ.外国判决]

1.有关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外国判决,如果该判决是在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或作为被告的父母一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作出,则在瑞士予以承认。

2.本法关于姓名(第39条)、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以及继承(第86~89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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