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条[Ⅰ.管辖权:1.原则]
离婚和分居之诉的管辖权属于:
(b)原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前提是该原告在瑞士居住满一年或者为瑞士国民。
第60条[2.原籍地管辖权]
夫妻双方在瑞士均无住所且其中一方为瑞士国民的,如果离婚和分居之诉不能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提起或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提起该诉讼不合理,则离婚和分居之诉由原籍地法院管辖。
第61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5]
离婚和分居,适用瑞士法律。
第62条[Ⅲ.临时措施]
1.受理离婚或分居之诉的瑞士法院,只要其对裁判案件并非显然无管辖权或者不被具有既判力的判决确认为无管辖权,则可采取临时措施。
2.临时措施,适用瑞士法律。
3.本法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第49条)、亲子关系的效力(第82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63条[Ⅳ.附带后果]
1.有权受理离婚或分居之诉的瑞士法院,亦有权对与离婚或分居有关的附带后果作出决定。本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第85条)予以保留。[16](www.daowen.com)
1a.针对瑞士职业养老机构提出的养老金补偿请求,由瑞士法院专属管辖。[17]
2.与离婚或分居有关的附带后果,适用瑞士法律。[18]本法关于姓名(第37~40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第49条)、婚姻财产制(第52~57条)、亲子关系的效力(第82条、第83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64条[Ⅴ.判决的补充或更改]
1.如果瑞士法院作出了离婚或分居判决,或者依照第59条或第60条规定具有管辖权,则对于补充或更改离婚或分居判决之诉亦有管辖权。本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第85条)予以保留。
1a.针对瑞士职业养老机构提出的养老金补偿请求,由瑞士法院专属管辖。不存在第1款所述管辖权时,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19]
2.离婚或分居判决的补充或更改,适用瑞士法律。[20]本法关于姓名(第37~40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第49条)、婚姻财产制(第52~57条)、亲子关系的效力(第82条、第83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第85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65条[Ⅵ.外国判决]
1.有关离婚或分居的外国判决,如果是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国家、惯常居所地国家或其本国作出,或被其中任何一国承认,则在瑞士予以承认。
2.但在夫妻双方都不具有其国籍或只有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具有其国籍的国家作出的判决,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方能在瑞士予以承认:
(a)在提起诉讼时,夫妻中至少有一方曾在该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并且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未曾在瑞士有住所;
(b)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对外国法院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服从该外国法院管辖;
(c)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明确同意在瑞士对该外国判决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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