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夫妻财产制下的法律关系适用原住所地国法律

夫妻财产制下的法律关系适用原住所地国法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57条[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1.夫妻财产制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适用该法律关系产生时该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国法律。

夫妻财产制下的法律关系适用原住所地国法律

第51条[Ⅰ.管辖权]

对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诉讼或措施,其管辖权属于:

(a)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引起夫妻财产制解体时,有权清理遗产的瑞士法院或行政机关(第86~89条);

(b)因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或因分居而引起夫妻财产制的解体时,有权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或受理分居诉讼的瑞士法院(第59条、第60条、第63条、第64条);

(c)在其他情形下,有权就婚姻效力的诉讼或措施作出决定的瑞士法院或行政机关(第46条、第47条)。

第52条[Ⅱ.应适用的法律:1.法律选择:a.原则]

1.夫妻财产关系,依照夫妻双方所选择的法律。

2.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双方住所所在的国家或者婚后将在其境内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其中一方的本国法律。本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53条[b.方式]

1.法律选择必须以书面协议作出或者在婚约的具体条款中明确地体现出来。在其他情形下,法律选择由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2.法律选择可随时作出或变更。如果法律选择系在结婚后作出,其效力追溯至结婚之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所选择的法律应予以适用,直至夫妻双方选择了另一法律或者撤销该项法律选择。

第54条[2.未选择法律时:a.原则]

1.夫妻双方未进行法律选择时,夫妻财产关系适用:

(a)夫妻双方同时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如果情形不是这样,

(b)夫妻双方最后同时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

2.如果夫妻双方从未同时在同一国家有过住所,则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律。(www.daowen.com)

3.如果夫妻双方从未同时在同一国家有过住所,亦无共同国籍的,则适用瑞士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分有制。

第55条[b.住所变更时的可变性和追溯力]

1.夫妻双方将其住所从一国移至另一国时,应适用新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且其效力追溯至结婚之时。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排除该追溯力。

2.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仍适用先前的法律或者在他们之间存在婚约时,则住所的变更对应适用的法律不具有任何效果。

第56条[3.婚约的形式]

婚约的形式,只要符合支配婚约的法律或婚约订立地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为有效。

第57条[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1.夫妻财产制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适用该法律关系产生时该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国法律。

2.如果第三人在该法律关系产生时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则该法律应予适用。

第58条[Ⅲ.外国判决]

1.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外国判决,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在瑞士予以承认:

(a)判决系由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作出或在该国得到承认;

(b)判决系由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作出或在该国得到承认,且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在瑞士无住所;

(c)判决系由依照本法规定应予适用的法律所属国作出或在该国得到承认;

(d)涉及不动产的判决系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作出或者在该地得到承认。

2.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判决,如其作出属于保护夫妻关系的措施有关,或因死亡、婚姻无效之宣告、离婚或分居而引起,则其承认依照本法关于婚姻的一般效力、离婚或继承的规定(第50条、第65条及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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