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条 程序的启动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应通过申请予以启动。
任何在个人身份问题上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就有关其个人身份的诉讼所作的判决。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由承认程序发生地的主管法院管辖。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由执行程序实施地的法院管辖。
第153条 诉讼届满和上诉
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仅限于审查是否具备本法第142~147条所规定的条件。
如法院查明,不存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障碍,应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有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参加外国法院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并依法告知其有权在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应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作出裁决。如对上诉的裁决取决于案件的争议事实,则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裁决。
对于法院驳回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请求的裁定,以及对法院就上诉所作的裁定,当事人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二审法院提出特别上诉。
作为本条第3款的例外,如果申请承认人具有黑山国籍而对方当事人在黑山没有住所或居所,则法院无需将承认外国法院所作离婚判决的裁定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第154条 特别上诉(Auβerordentliche Rechtsmittel)(www.daowen.com)
对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宣告外国法院判决具有可执行性的裁定,如该判决已在其作出国基于特别上诉而被撤销,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第155条 将承认与宣告外国法院判决具有执行力作为先决问题
将承认与宣告一项外国法院判决具有执行力作为一个先决问题向黑山法院提出时,黑山法院在审理借以提出该先决问题的主要案件时,对该判决的承认或可执行宣告的裁决具有管辖权。
第156条 文件
在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判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并附上经有资质的法院翻译认证的译本;
(2)证明判决依照作出国法律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证书;
(3)在申请宣告判决具有执行力时,证明判决依照作出国法律具有执行力的证书。
第157条(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费用
对于(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费用,由法院依照假如由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对该事项作出裁决时应适用的规则作出决定。
第158条 依性质适用其他法律(Sinngemäβe Anwendung anderer Gesetze)
本章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无其他特别规定的,依性质适用调整非诉讼程序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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