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条 外国法院判决
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经黑山法院承认,方等同于黑山法院的判决并在黑山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达成的和解(以下简称“法院和解”),亦视为本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法院的判决。
其他机关作出的调整本法第1条所指关系的裁决,如在作出国被视为等同于法院判决或法院和解,亦视为外国法院的判决。
第142条 既判力的证明
如请求承认人在提交外国法院判决或其经认证的副本的同时,还提交了外国主管法院或其他机关的证明书,证明依照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该判决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即应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如外国法院判决或其经认证的副本未采用法院地的官方语言或官方使用的语言作成,则请求承认的当事人须提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经认证的译本。
第143条 未尊重答辩权
如在审理对其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时,查明其因意外情况未能参加诉讼,则黑山法院应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尤其是传票、起诉状或判决书未送达给外国法院判决所针对的当事人本人,或根本未试图送达本人,或者因为其未被给予充分时间准备应诉,则应视为其未能参加诉讼,除非其已以某种其他方式在一审程序中就案件实质问题参加了诉讼。
第144条 黑山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如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则不应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第145条 外国法院的过度管辖权(www.daowen.com)
如果外国法院对案件确立国际管辖权所依据的事实,在黑山法律中却未规定其可作为黑山法院裁决该同一法律争议的国际管辖权依据,则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第146条 对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案件存在终局判决
如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已对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案件作出了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者另一外国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已在黑山得到承认,则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如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案件在黑山法院较早提起的诉讼正在进行,法院应暂缓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直至上述诉讼最终有效地终止。
第147条 违反公共秩序
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承认该判决的结果显然违反黑山的公共秩序,则不予承认。
第148条 外国法院有关黑山公民个人身份或家庭状况的判决
如黑山法院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黑山公民的个人身份有关,则为了承认之目的,应根据本法第142~147条规定对该判决进行审查。
第149条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本法第142~147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除提交本法第142条所规定的证书外,还应提交依判决作出国法律能够执行该判决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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